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石化院〔2015〕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经管理,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学校财经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等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意见》(粤教工委[2013]3号)、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教财[2006]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粤教财[2011]1号)、《关于加强省直高校债务管理的意见》(粤教财[2012]1号)等文件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贯彻权力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学校财经工作人员,分别承担起与其岗位职能相应的经济责任,保证学校财经工作有序进行,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党委、学校行政、二级学院(系、部)、机关处室、教辅及附属单位负责人,财会工作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在学校财经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经济责任制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一)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决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对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总责。
(二)讨论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对学校分配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公平性负总责。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包括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对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负总责。
(四)审批学校大额融资方案。对防范学校财务风险、确保学校经济正常运行负总责。
第五条 学校行政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经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财经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制定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筹措建设资金,对学校发展建设投入负总责,对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负总责。
(三)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分配制度、大额融资方案。对预算计划、分配制度、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四)确立基本建设项目及审批10万元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及采购项目。并对上述投资效益负总责。
(五)根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制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 校长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各项行政工作的总负责人,对学校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二)负责检查学校行政、学校各部门领导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及时解决财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及各种融资方案。对学校年度预算计划的执行负总责,对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
(四)负责审定学校各项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活动方案,负责审批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家涉外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对上述项目及经济活动的效益负总责。
(五)根据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经费开支。
(六)负责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 各分管校领导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协助校长抓好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制工作。
(二)经常检查所分管部门(单位)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敦促整改并向校长汇报。
(三)对所分管部门(单位)预算范围内的资金使用负领导责任,并根据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经费开支。对超出预算安排的开支,负责提出具体方案,供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四)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负监督责任,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内部管理办法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审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负有监督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学校财经制度及物资管理制度的责任。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监督,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公开、公平与公正。
(三)及时掌握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根据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对领导干部及经济实体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定期对学校财务及各经济实体财务进行审计,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有跟踪督促落实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处长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学校的各项财经政策,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所管学校资金的安全性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负总责。
(二)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的财经政策,负责拟定校内财务制度,规范学校财经行为,确保学校各项财经活动合法合规。
(三)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及决算,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对各类资金开支标准及范围进行监督和审批。
(四)及时做好会计信息的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资金,控制与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为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资金保障。
(五)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代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制定与报批工作,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六)参与学校各种经济政策的制定及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
第十条 基建与房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人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负责管好用好学校下达的各项经费,尤其是要加强对建设性资金及投资性资金的管理。对上述资金的使用效益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各建设、投资项目立项、论证与报批等相关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职责范围内招标工作及相关经济合同的审议或签订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物资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完整性负总责。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各教辅单位负责人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负责管好用好学校下达的各项经费,并对上述经费的使用效益负总责。
(二)不得未经学校批准在师生中进行管理及服务性收费,不得隐瞒、截留应上缴学校的各项收入,不得违规设立“小金库”,并对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后果负全责。
(三)对本单位(部门)管理使用的物资财产的完整性负总责。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负责或协助单位(部门)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制度及内控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依法核算并实行监督。
(三)负责或参与编制本单位预决算,负责各类收入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各类支出的审核与复核,负责各类往来款项的管理。
(四)严格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至少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五)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按月核对银行账,定期检查现金账,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各种有价证券、发票及收据,并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人员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完整性负责。对低值耐用品进行登记管理,定期检查。
(二)物资管理人员对所管物资的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进行年度考核时,将各级各类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列为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对学校党委、行政成员未能落实、履行经济责任制的,学校纪委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限期改正、批评、向校党委或上级机关报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各教辅及附属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违反经济责任制的行为,经纪委、监察处查实,并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进、批评、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追究有关党纪政纪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所管辖单位经济活动混乱的。
(二)对履行本岗位经济责任或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有明显失误,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干扰执法执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其他违反经济责任制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茂名学院[2008]16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