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10-28 11:45:05点击次数:字号:T|T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广石化院〔201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13〕3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二)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五)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设置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编制部门预算是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上级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校内预算)根据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部门预算控制数,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二级单位(部门)申报的计划,经“二上二下”程序编制的学校财务预算。学校年度预算分为一般事业经费收支预算、专项经费收支预算和基本建设经费及设备投资收支预算三部分,分别编制执行计划。一般事业经费支出预算执行计划分解为学校统管经费和部门经费,分类控制。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按总支出1-2%的比例安排机动资金。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查,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教代会通过后,即成为学校预算执行的依据。除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需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或学校收入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计划。预算执行计划调整时,5万以下的,由财务处长审批;5万元及以下至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事业经费支出预算的学校统管经费,人员经费由人事处负责统筹管理并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一般事业经费支出的部门经费,本着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类切块,归口到各有关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及机关处室进行管理,按学校制定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部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学校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事业费、科研基金、横(纵)向课题费及学校拨给的自筹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的收支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专项经费收支预算执行计划。科研经费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根据上级及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统筹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在财务处建账核算。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学校基建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拨款及学校自筹基建经费拨款,基本建设专项经费收支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基建专项经费收支预算执行计划。基建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基建计划提出预算指标建议数,经财务处会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凡基建预算指标中涉及学校自筹经费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能上报。基建经费专款专用,由基建部门会同财务处管理,在财务处建账核算。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加强报表分析,保证决算报表数据真实、准确,报表分析说明规范全面。决算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办学、科研及其他社会服务能力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组织收入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收费项目并到财务处领取收费票据。按学校制定的“收费项目报批及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具体支出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人员经费支出: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及对学生奖助学金等学校统管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奖金、岗位津贴、其他工资福利等学校统管经费开支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二)部门经费支出,必须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每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应有利于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部门经费一般不得用于人员开支。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经费种类,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定,明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经费借支、报销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根据按劳取酬原则,劳务费的开支按学校制定各种劳务费标准发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劳务费,财务处不得支付。
第三十四条  各类采购、专项维修及基本建设工程须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立项、招投标、订立合同。并将经济活动合同提交财务处作为报销审核的依据,对手续不完备的款项,财务处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维修及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工程预算及合同造价进行施工,由于改变计划而增加支出时,对增加预算部分必须按工程立项审批权限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办理物资采购、维修与基建工程款预付款或结算时,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情况特殊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过财务处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利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其余支出按收付实现制核算。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三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基金主要有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和专用基金:
(一)事业基金是指学校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由一般基金与投资基金构成。一般基金由学校历年事业结余按规定提取,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投资基金由历年投资构成。
(二)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学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三) 专用基金是在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形成,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由财务处会同校工会、人事处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并征求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监督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2.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是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事业计划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学校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校性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的。一般可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与房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及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五十八条  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或购入无形资产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后,才能转让或购入。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学校名称在经济活动中属于商誉性质的无形资产,学校各下属单位未经校长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严禁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六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的投资项目,应由主办单位编写投资报告书,说明投资对象、项目内容、发展前景、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及投资效益等内容,由主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借款本金。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按规定应付及预收的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包括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
(四)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费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建设发展需要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属政府贴息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合同管理,非政府贴息的按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为解决临时资金困难或为事业发展需要筹集资金时,应经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或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及所属二级、三级单位不得从事融资活动,也不得以学校的财产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融资担保,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二条  学校二级院(系)、部门年终须按财务处要求提供事业发展成果和经费使用效果方面的资料,财务处结合会计核算资料,及时准确地编报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七十六条  财务处每半年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一次财务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预算调整建议等。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上年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及当年财务预算安排方案。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处及教代会的监督与指导。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学校保护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茂名学院[2008]125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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