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工作,指导专业不断完善毕业要求,全面保障和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三条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实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院负责对各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进行评价,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学院依据专业国家质量标准和认证标准的要求,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专业的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办法,定期开展专业毕业要求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五条评价依据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行业标准、专业培养目标等为依据。
第六条评价对象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进行评价。
第七条评价主体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校、学院相关管理部门、系主任(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实践教育基地、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八条评价责任人
系主任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责任人,负责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同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每四年开展一次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在评价周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第十条评价方法
1.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毕业要求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2.内部评价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高校同行专家、专业教师及在校生通过研讨、座谈和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外部评价通过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学生家长通过座谈及问卷调查方式进行。综合专业内外部评价结果,最终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评价内容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包括毕业要求的制定是否满足相关认证要求、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是否合理、分解指标点是否完全覆盖专业认证通用标准、毕业要求是否能有效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毕业要求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评价流程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制定审查评价方法,制定调查问卷,确定数据收集来源,实施评估并收集数据,审查数据的合理性,分析数据并撰写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修订毕业要求。
第十三条结果应用
各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结果,可用来微调专业毕业要求,是专业毕业要求修订的重要依据。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作为下一轮专业毕业要求和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专业在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各系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