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对专业转入学生管理,指导转入学生进行课程修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广油[2017]49号)、《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广石化院[2015] 54号)、《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转入前在原专业所修课程、降级学生已修课程、申请先修并通过考核等课程学分认定。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课程学分认定须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专门的学分认定小组,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在原专业修读课程、降级前在本专业所修课程、申请先修并通过课程考核等课程学分进行认定。课程学分认定有效或等效的须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复核后,认定后课程成绩按已修读课程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分认定小组须由专业5名副高以上职称教师组成。
第五条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不得更改。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六条 针对转专业学生,对于在原专业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学分按照以下具体要求进行认定:
1.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代码相同的课程(例如公共基础课),均视为与毕业要求相同的课程,转换专业后该课程无需再修读,考核成绩保留,认定原有学分。
2、名称相同而代码不同的课程( 例如工程基础类课程、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转出专业教学计划学分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且转出专业该课程教学内容能够支撑本学院专业的毕业要求,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向教务处申请课程替代,认定原有学分。
3、名称相同而代码不同的课程,如转出专业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学分要求低于转入专业,必须补修该课程,原有学分不予认定,但是可以作为选修课学分。
4、其他已修读并取得学分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设置的课程,计入学生成绩单(显示为任选),但不计入学生毕业要求的通识选修课学分。
5、对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读,学生须跟随低年级补修该课程。
6、对于原学分等于或大于专业要求学分的课程学分,“教学内容”对专业毕业要求支撑等效的,按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7、对于原学分小于专业要求学分的课程学分,“教学内容”对专业毕业要求支撑等效的,经转入专业认定组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转入学生进行笔试或面试,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按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七条 对于降级学生已修课程、申请先修并通过考核的课程学分,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没有变更的,则认定其学分有效;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较大修订调整的,经专业学分认定组依据修订后《人才培养方案》相应模块课程毕业达成要求对学生进行笔试或面试,达到修订后毕业要求的则认定其学分等效,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按修订后要求的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否则学生须跟随低年级补修该课程。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专业转入学生、降级(留级)学生、课程先修学生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至专业学分认定小组,专业学分认定小组负责课程、成绩、学分的论证和审核工作。课程成绩和学分等效的课程,学生提交《课程免修表》;若不一致,则学分认定无效,学生需提交《课程补修申请表》,跟下一年级进行补修。
第九条 审核结果须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学院负责将相应认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课程学分认定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第1至第4教学周。申请学分认定须在取得修课成绩后的第二学期内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课程免修申请表
附件 2:课程补(先)修申请表
附件 3: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