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资助教师出国(境)访学管理办法(试行)
广石化院[2013]73号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国际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被资助教师出国(境)性质和身份
被资助教师的出国(境)性质为单位公派,出国(境)身份仅限于访问学者。
二、申请资助出国(境)访学的条件
申请对象必须是我校在职在编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的精神。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级重点学科各学科方向核心成员;(2)校级重点学科负责人;(3)省级及以上教学团队骨干成员;(4)校级教学团队首席教授;(5)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平台核心成员;(6)“千百十人才工程”省级培养对象;(7)“千百十人才工程”校级培养对象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8)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入选者;(9)承担留学生教学任务的骨干教师(申请时附上具体任课课程名称)。
3.在本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0周岁。
5.工作勤奋,业绩突出。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具有经费支持的教研科研项目。
6.外语能力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为: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及以上,口试总分3分及以上;日语(NNS)/俄语(TJIPЯ):笔试总分60分及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及以上;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及以上;笔试总分60分及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 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5)通过学校组织的申请出国(境)人员英语水平测试。要求写作、听力、口语均达80分及以上。
7.接收访学的大学或研究院所必须是全球知名、同行公认的高水平大学(要求泰晤士排名在前400名)或研究机构,指导教师必须是知名教授(研究员)。
三、公派资助教师出国(境)访学的管理
1.申请学校资助出国(境)访学人员,应同时申报国家留学基金或国家与广东省联合留学基金公派留学项目或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资助计划项目(2012-2016).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从未获留学基金项目资助,且符合学校资助条件的申请者中择优选派。
2.获得上述任一形式资助的出国(境)访学,统称为公派出国(境)访学。
3.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参照国家对公费出国(境)人员实行的派出与管理办法,实行出国(境)担保人制度。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担保能力的本校在职在岗正式职工,访学人员配偶及子女及其他正在访学、进修、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调离待批人员及正在办理调出手续人员等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申请国(境)外访学进修、不得报考非本校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不得申请调离学校。担保人责任与义务按协议约定执行。4.在领取出国(境)签证和机票之前,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及其担保人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访学协议书》(见附件),,并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其中访学12个月缴纳5万元、访学6个月缴纳3万元,保证金在返校报到工作后退回。
5.公派出国(境)访学时间为6个月或12个月,不得延期。凡逾期1个月不回校报到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因特殊情况须中止访学的,须经学校批准,否则按违约处理。
6.初次出国(境)人员在成行前需接受安全防范教育,涉密人员还应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7.各院(系、部)负责人应在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出国(境)前与其谈话,明确访学目的和任务,确定负责与出国(境)访学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谈话情况、联系人姓名等书面报告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8.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不得携配偶和子女一同出国(境),学校不安排探亲事宜。若其在本校工作的配偶或子女利用寒暑假自费出国(境)探亲,必须经学校同意,签订《计划生育承诺书》,并按时返校工作。
9.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目的地后10日内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中央政府驻港(澳)联络办报到,并每3个月向当地使领馆报告一个季度的学习/研修情况。
10.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返校后,应尽快到人事处和所在院(系、部)报到,提交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境)外访学单位出具的访问学者证书或证明,将个人护照原件交学校外事部门审核,并提交护照中盖有边防出入境印章的复印件。
11.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应在返校报到后一个月内向人事处书面提交出国(境)访学总结,作专题学术报告。返校后1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访学12个月的4篇学术论文,且被SCI、EI、ISTP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不少于2篇;访学6个月的完成访学12个月论文要求的1/2.
12.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访学结束后,须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规定》完成规定的服务期,否则按违约处理。
13.对成绩突出的出国(境)访学人员,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公派出国(境)访学期间的相关待遇
1.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按照批准的出国(境)期限,资、津贴等待遇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及其修订补充内容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另有规定或协议约定的除外)。超过批准期限未归的,从协议规定访学期满的下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
2.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在规定访学期限内,按港澳台地区5000元/月、亚洲国家6000元/月、其他国家8000元/月人民币标准提供资助,用于访学期间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生活补贴等。
3.资助经费可在出国(境)前按相应资助标准的50%预借,返校工作并完成《出国(境)访学协议书》规定的任务后办理资助经费发放手续。资助经费发放手续办理期限为返校工作之日起1年内,超过1年未完成《出国(境)访学协议书》规定任务的,将取消资助、不补发访学期间暂停发放的工资津贴,预借部分从其工资中分6个月扣回。
4.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按留学基金委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凭票报销。获得广东省留学项目资助的,参照学校资助标准及报销规定执行。
5.获得国(境)外访学单位资助不需要学校支付任何费用的,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待其返校报到工作并完成《出国(境)访学协议书》规定任务后,按相应资助标准的60%给予奖励。
五、出国(境)访学申报审批程序
1.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相结合,申请人或所在二级院(系、部)、学校联系接收单位;申报人所在二级院(系、部)填写具体推荐意见后统一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上报学校人事处。推荐材料包括:所在单位推荐函、《进修培训审批表》、《访问学者申请书》、国(境)外单位的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英语成绩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访问学者申请书》中须说明研修计划。
2.人事处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其研修计划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答辩评审)。研修计划通过审核(答辩)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3.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公派出国(境)访学人员,自行联系2名担保人,学校与出国(境)访学人员及其担保人三方签订《出国(境)访学协议书》。
4.办理报批手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申报人按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相关规定准备材料,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5.办理出国(境)签证手续。出国(境)访学人员离校前应将出发的具体时间和行程、护照和有关签证的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备档。
六、附则
1.本办法包含附件《出国(境)访学协议书》。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