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修订)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修订)
第一条执行当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若在工作时间需要离开实验室,必须事先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第二条保持室内整洁卫生,设备放置有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三条做好实验仪器设备保养和实验用品的保管工作。物资外借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要做好借还登记手续,保持帐、物、卡相符。
第四条做好损坏物资的登记工作,分清责任,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或任课教师,酌情处罚、赔偿或报损。
第五条主动、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前准备和课后回收物资工作。
第六条在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工作中,注意物品的合理使用,防止浪费。
第七条对于强腐蚀试剂、有毒试剂以及贵重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注明在用人员姓名、数量。试剂、物品一般不准外借,确需外借使用时,必须经系一级主管领导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备案,并做好登记手续,注明借用人姓名、用途和品名、数量,强酸需经当场稀释后才能带离实验室。
第八条每次实验完成后,必须填写好有关记录。
第九条下班时,必须严格落实锁门、关窗、锁柜门,断水、断电源(不该切断的电源,要落实电器内的安全措施)五项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