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试行)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的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校园环境和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不得随意排放危险化学废弃物,以免污染环境。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包括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等)。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熟知实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各使用部门的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组织全校危化品废弃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危险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和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负责定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收集危险废弃物时,相关单位按通知的时间,组织人员预先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场所等待拖运,并要求单位有相关人员留守现场至收集完毕,最后由二级单位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及处置公司相关人员在最终拖运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未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的废弃物由单位按规定自行收存,等待下次收集。
第八条实验室要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若本单位无法处理应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
第九条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方可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使用有异味气体的实验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十条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废酸、废碱须中和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方面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第十一条实验室产生不能自行处理的危险化学废弃物或有害残渣,应按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暂行分类标准》(附件1)确定其类别,回收后按类别存放至专用收集桶中,并如实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标签》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记录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标签》应贴至收集桶上)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收集桶密封并存放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现场核查数量及包装情况,不合要求的须重新包装。
第十二条收集中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予回收处置:
(一)废液桶包装不合要求的
1.存装废液的容器规格和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2.废液桶漏液,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渗漏的。
3.桶外壁没有废液成分标识。
4.废液桶磨损严重。
5.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内。
(二)废弃试剂包装不合要求的
1.固体试剂或试剂原液没有放在试剂瓶内。
2.试剂瓶外没有标识。
3.试剂瓶破裂或不能密封。
4.没有放在纸箱内的废弃试剂。
(三)存放废弃试剂的包装箱不符合要求的
1.纸箱外部没有标明试剂种类。
2.纸箱内试剂没有按照要求分类封装。
3.纸箱底部没有用胶带纸进行加固。
4.纸箱不结实或已破损。
5.箱内存放不相容的试剂。
(四)有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第十三条学校对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实验室废物、倾倒废液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单位实验室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本细则包含附件:
(一)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暂行分类标准
(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流程表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起试运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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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暂行分类标准
一、有机废液类
(一)油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油(脂),如:灯油、轻油、松节油、油漆、重油、杂酚油、钉子油、绝缘油(脂)(不含多氯联苯)、润滑油、切削油、及动植物油(脂)等。
(二)含卤素有机溶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溶剂,该溶剂含有脂肪族卤素类化合物,如氯仿、氯代甲烷,二氟甲烷、四氯化碳、甲基碘等或含芳香族卤素类化合物,如氯苯、苯甲氯等。
(三)不含卤素类有机溶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溶剂,该溶剂不含脂肪族卤素类化合物或芳香族卤素类化合物。
二、无机废液类
(一)含重金属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任一类之重金属(如铁、钴、铜、锰、镉、铅、镓、铬、钛、渚、钖、铝、镁、镍、锌、银等)。
(二)含氰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游离氰废液(需保存在pH10.5以上)者或含有氰化合物。
(三)含汞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汞。
(四)含氟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氟酸或氟化合物者。
(五)酸性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酸。
(六)碱性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碱。
(七)含六价铬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六价铬化合物。
三、污泥及固体类
(一)可燃感染性废污: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可燃具感染性之废污,例如:废检体、废标本、人体或动物残肢、器官或组织等,废透析用具、废血液或血液制品等。
(二)不可燃感染性废污:由实验室所产生的不可燃具感染性之废污,例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器械,及玻璃材质之注射器、培养皿、试管、试玻片等。
(三)有机污泥:由实验室所产生的有机性污泥,例如油泥、酦酵废污等。
(四)无机污泥:由实验室所产生的无机性污泥,例如雨水下水道管渠或人孔污泥、钻孔污泥等。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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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流程
1.申报:回收单位于每月15日前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申报表》,实验室负责人签名。纸质版加盖公章后由学院统一报送实验室与设备处管理处,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shebeichu@gdupt.edu.cn)。
2.确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回收公司确定回收日期,并通知相关实验室负责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经办人。
3.包装:实验室负责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经办人应做好回收前期准备工作,对危险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包装并逐一贴标签,等待回收。
4.回收:实验室负责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经办人应对回收现场进行管理,与回收公司人员确定回收重量,并做好交接记录。
回收注意事项:
一、任何个人与单位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并保证存放地点整洁卫生。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丢弃于实验室走廊或生活垃圾桶中,对随意丢弃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的个人和单位,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将严厉追究其责任;
二、应确保废液桶密封,严禁泄漏;试剂瓶破裂或不能密封的,应采取措施加固;
三、试剂空瓶和有残余试剂的瓶子要分开存放,试剂瓶外壁、废液桶外壁应清晰标识内容物成分;存放废弃试剂的包装箱外部应标明试剂种类,箱内不得存放不相容的试剂;
四、存放废弃试剂的包装箱应结实牢固,底部用胶带纸进行加固;
五、回收公司拒收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六、《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记录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标签》在实验室与设备处主页下载;
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电话:0668-292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