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个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名录下的产品及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部、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及各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相关院(系、部、中心)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及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并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系、部、中心)审核确认后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六条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协调申购相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七条实验室购危险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按类别分别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普通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审批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剧毒化学品申购审批表》。(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
(二)单位审核。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申购单位二级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普通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进行采购,并报保卫处备案。剧毒、易燃易爆等化学品还需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进行采购。
(三)公安机关审批。凡购置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项目,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给供应商。
(四)购买供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
第八条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学校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易制毒、剧毒化学品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实验中心(室)主任、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领用易制毒、剧毒化学品,须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申领审批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剧毒化学品申领审批表》,详细注明品名、数量和用途等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剧毒品专用保管室,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管理办法及费用。
(一)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理工作;各实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二)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
1.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露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2.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3.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4.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他人取用或意外泄露而造成危害。
(三)废弃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处理,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实验室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保卫处同意后,按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四)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应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同时报实验室与管理处、保卫处备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