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用气瓶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实验用气瓶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国务院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气瓶的范围
气瓶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二条气瓶的申购
(一)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气瓶的单位,须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用气瓶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购买并使用,科研使用的气瓶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二)气瓶实行按需购买,严禁在实验室堆放多余气瓶。
(三)各使用部门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四)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第三条气瓶的存放
(一)气瓶的存放必须有固定装置,新购置的气瓶,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并安装钢瓶固定架或固定链。
(二)气瓶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
(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场所。
(四)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五)受射线照射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四条气瓶的使用
(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
(二)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四)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并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五)学生使用气瓶必须经过培训,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指导,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清楚地告诉学生,学生做实验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
第五条气瓶的处置
气瓶的报废、销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遗弃、报废、销毁气瓶。
第六条附则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相关,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运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