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我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开放实验室与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修订)》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实验技术人员研究讨论提交,学院支委及党政联席会决议,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全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学院分管副院长、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全院实验室安全:负责检查、落实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安全工作小组由各系主任、分管系副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安全责任人:负责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落实专业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各教师科研室的安全责任人为用房使用教师;各级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
第二条 安全、环保教育制度
按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修订)》的规定,学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安全工作小组要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各实验室负责人要组织学生学习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对学生进行程度不同的安全、卫生、环保知识培训。所有没有实验室工作经历的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均需参加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者院系组织的、网上或书面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予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需知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使用方法,了解相应实验室的应急程序。适时组织全系师生员工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活动。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监督制度
1. 实验室自查、整改制度。安全工作小组每两周分别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设备运行安全状况、卫生、水电安全、冰箱与烘箱使用管理、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排污管理、气体钢瓶安全、放射性安全等。要求将检查结果记录,做到自查工作有记录可追溯。对于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自身无条件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安全领导小组进行不定期实验室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形式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向有关人员或全系老师进行安全隐患和整改通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2. 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台帐制度。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台帐制度。各实验室按要求填写“××实验室/房间气体钢瓶台帐”、“××实验室/房间易制毒品台帐”、“××实验室/房间剧毒品台帐”。要求台帐长期保存,以备查。
3. 实验室值日、值班制度。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值班表、实验室值班检查记录等,要求学生/实验技术人员/教师每日填写。检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以备查。各实验室可根据科研实际情况增加值班值日内容,如午间、晚间值班等制度。
第四条 公共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制
1.公共实验室钥匙由实验技术人员专人管理,教师和学生不可以任何理由配制公共实验室钥匙,杜绝将钥匙交给学生的行为;钥匙如若丢失,应及时上报;凡因钥匙丢失或保管不当,事后不报告,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贵重仪器由技术负责人管理。该技术负责人必须由熟悉该项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对贵重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保养;未经该技术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动仪器设备;教师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该贵重仪器设备;
3.在实验过程中,操作者不应擅自离开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须让学生留守,确保实验室安全,但不允许学生以任何理由操作精密仪器。公共实验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确保学生安全及卫生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1.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制度。两名实验教师从校危险品仓库领出剧毒品或易制毒品(第一类),必须放入学院剧毒品专用房统一保管、领用。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2. 为加强管理,对以上物品的领用建立登记制度。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试剂和易制爆化学品,领用人须按要求分别填写登记危化品领用单。领用单由老师签字后复印一份,交相应系办公室存档备案。
3.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按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送学校危险品仓库回收处理。
4.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定期检查上述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记录情况,并将结果通报给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若出现违纪情况,情节严重者,由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全工作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1. 按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
2. 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尤其是氧化剂与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放。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3.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立“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三) 危险性气体的使用和管理
危险性气体的使用按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用气瓶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管理。
1. 危险性气体(氢气、各种氧化氮类、乙炔、乙烯、各种其他烃类气体、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
2. 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明火、电炉等)和火源,保持通风。
3.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空瓶和暂时不用的危险性气体钢瓶一律存放到危险品仓库。
(四) 辐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凡涉及辐射物品的,均须提前向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五) 用电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不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施(如开关、插座插头、接线板及用电器等)。
2.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 在有电加热、电动搅拌、磁力搅拌及其他电动装置参与的化学反应及反应物后处理运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烘箱、马弗炉、搅拌器、电加热器、冷却水等原则上不准过夜。确需过夜的须经所安全员同意,并有专人值班。
4. 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特殊情况下明火电炉的使用必须提前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使用申请,并按要求严格执行。
5.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六) 烘箱与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应严格按实验室烘箱、电阻炉等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等附近,并保持实验室通风。含有有机溶剂的物品,不得放入烘箱内干燥。
(七) 冰箱(冰柜)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冰箱(冰柜)等附近,并保持实验室通风。对于无法实施防暴改造的冰箱,必须在冰箱门上粘贴“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入箱”的醒目标签。
(八) 实验室装修整改管理办法
1. 实验室需要装修整改时,装修前将方案通知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全工作小组,并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2. 装修整改所请的施工队必须有合格资职证。
3. 装修整改过程中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用袋装后整洁堆放,保持大楼清洁。
4. 新增用电量不能超出该室配电设施的设计容量。
5. 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影响其他教师的教学、科研活动。
(九) 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
1. 每个实验室房间须落实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需统一制牌置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 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4.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5. 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6.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卫生值日登记制度,设立值日登记本并做好记录。当值人在全天实验结束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化学废弃物存放在规定位置。清除室内外的垃圾,严禁将化学废弃物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7. 各实验室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对实验室普通垃圾和化学废弃物作一次彻底清理,以杜绝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实验室如有盗窃、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应及时处置,保护好现场,报告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相关人员以便向保卫处及实验室处等上级单位汇报。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相关人员。如有必要,还应配合保卫处及实验室处等上级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此细则实施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处理。
第八条 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 实验(训)室开放目的
实验室开放的目的是通过给教学与学生创造研究性、设计性实验活动的环境,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二) 实验室开放原则
1. 教学优先原则。实验室应在保证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现逐步、有序的开放。
2. 学生优先原则。实验室应优先对学生开放,保障学生学习的权利。
3. 实效性原则。实验室开放要最大限度的利用实验室的资源,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实验要求,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4. 安全性原则。实验室开放应按照实验室相关制度实行,切实保障实验人员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三) 实验室开放形式
1. 全面开放(周一至周五未安排课程的时间内开放)
2. 定时开放(规定的时间内开放)
3. 预约开放(提前约定后在约定的时间开放)
4. 原则上寒/暑假期间实验室不再开放。如确需在假期使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本细则共八条,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如有遗留和不妥之处,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