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广油【2017】49号),《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广石化院【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是指由当前修读学科类或专业转成修读另一个学科类或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根据学生志愿按成绩录取”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各专业(类)转出的学生数不得超过本专业(类)在校学生人数的 20%。
第五条 学院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受理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第一学期受理全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申请,第二学期受理院(系)相同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申请。转专业申请材料经教务员审核合格后,提交给学院审核小组审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院转专业学生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核。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品德优良、成绩突出的正式注册的一年级学生;
(二)学生确有某专业兴趣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六)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成绩排名没有达到专业排名前30%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四)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初第2-3周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依据师资、教学设备等条件及当年招生学科类(专业)的社会需求,确定接收条件、接收名额,报学校教务处。
(二)教务员负责汇总、审核、公布各专业接收名额、接收条件、学生成绩综合排名。综合排名根据学生第一学期的平均分进行,如平均分相同,则参考按必修课、选修课成绩排。
(三)学生自愿报名,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进行资格审核,由学院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教务处。
(四)教务员对接收的外院系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确定本学院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五)教务员收集本年度转出、转入专业的学生名单及成绩,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教务处。
(六)转专业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请复议。
(七)教务员对转入专业学生进行学籍维护,编入相应班级。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在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类)后,应按新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全部课程,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要求,方能毕业。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对转入学生进行课程修读指导,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课程学分认定及补修办法》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成绩认定。
第十四条 教务员安排转入学生选课。对尚未修读或学分认定无效、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低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学号不变,学生证、考试证应作变更。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 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