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
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将《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
请及时向教务处反映。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2015 年 10 月 12 日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
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
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 号)和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石化院〔2014〕9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原则与条件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读一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及专科生;
(二)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富
有上进心;
(三)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 30%。
第二条 下列情况申请转专业属于特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不受第一条第四款所列条件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含隐
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学校医
务所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要求转专业者;
(三)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无相应专业年
级复学者。
第三条 退伍学生转专业,按《应征入伍及退伍学生学业安
排工作条例》执行。上级规定允许转专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校教育费者;
(五)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专插本、
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六)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七)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或非艺
术、体育类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
(八)高考文科生转入不招收文科的理科类专业,或高考理
科生转入不招收理科的文科类专业;
(九)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十)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人数的控制:
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八周将转入名额上报教务
处并公示。各专业转出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 8%,
各专业转入学生不能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 20%。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涉及学生的学业、在校表现和学籍
管理,各院(系)应成立由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审核小组,
研究制定本院各专业的转出、转入条件,对转出、转入学生的资
格进行审核。原则上转入院(系)对转入学生要组织考核;当申
请转入的学生人数超过转入可接纳人数时,转入学院(系)必须
组织考核。考核相关事项由学院(系)制定方案并实施。
第二章 转专业受理时间、程序及审核部门
第七条 受理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第
一学期末受理全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申请,第二学期末受理院(系)
内相同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申请。
第八条 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组织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各
院(系)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教育部、省、学校相关规定制订
相应的本专科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审批后遵照执
行。
第九条 转专业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第十八、十九
周按要求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
交到所在学院(系)进行资格审核。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系)审核
各院(系)转专业审核小组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对学
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同意转出的,填写《转专业学
生转出资格审核汇总表》,同时出具学生的在校表现证明和成绩
单,于第二学期第一周周一送至教务处;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
转出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教务处初审
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交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第
一周内将申请送至转入学院(系)。
(四)转入学院(系)考核审批
转入学院(系)对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审批,择优录取,并于
第二周内将审批结果返回教务处。同意接收的,将申请材料和《转
专业学生转入审核汇总表》报送教务处;不同意接收的,注明拒
收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
知学生本人。
(五)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申请的初审和考核审批由各院(系)
负责完成。
(六)复核、公示与审批
教务处对转入学院(系)同意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汇
总,并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
根据审核结果,送分管校长批准,并向全校公布审核意见并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
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七)发文公告
学校正式发文公告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所在学院
(系)按文件通知获准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业管理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管理,按转
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籍档案由学生原所在学院
(系)移交转入学院(系),同时学生原所在学院(系)必须备份。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
求,修读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未修读的学科基础课必须补修,如
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的,则课程成绩和
学分有效。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核。无故旷
考,或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取消其
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一经查
实有违规行为,取消转专业结果,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
原则进行,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
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
理规定》(广石化院〔2014〕9 号)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广石化
院〔2014〕56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 2014 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