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2-10-28 12:05:18点击次数:字号:T|T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及管理内容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督管理与责任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四级模式进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设立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属性,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

(二)协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归口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四)负责资产信息化建设及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信息管理等工作,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动态管理。

(五)负责全校资产实物总账管理,指导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做好资产分类账和明细账、资产电子卡片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调出、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工作的汇总核实以及上报审批手续,并监督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基建与房产管理处、科研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合做好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统计、报表工作。针对各自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负责各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负责资产账、卡、单的设置、登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组织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和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上提交的资产卡片、验收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交给资产管理主管部门。

(四)负责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资产的合理调配,负责对归口管理资产的调出、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的申报审核、汇总并提出处置意见。

(五)指导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负责做好归口管理资产的评估、界定、汇总、统计和年报等工作。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完成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之外,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以及相关标识的保护和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管理,以及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行政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四)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的资产和交通运输设备管理。包括:供水、供电设施、学生宿舍及食堂内部设施,绿化保洁设施及植物和学校车辆等资产管理。

(五)基建与房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使用规划、登记管理。

(六)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等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音像等资产管理(含院、系、中心图书期刊音像)及信息资源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二)统一使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明细账,保管国有资产的技术资料和账、卡、单等资料,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具体负责各项实物资产的维护、保管、维修工作,并合理使用和实物资产存放地点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其完好安全。

(四)对实物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定期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反映资产的使用情况,协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部门)由主管领导负责资产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1人以上资产管理员,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各级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要认真、细致、廉洁、负责地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有序、高效、安全地运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建立资产购建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资产购建计划,列入内部部门预算方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加强资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资产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对购置、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参加资产验收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好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验收合格后,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领用人办理资产领用手续,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学校的资产要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按规定交回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达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八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按程序调剂处置。如使用单位(部门)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的程序包括申请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采购、验收、入账审核等。审计部门应对采购、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督。

(一)申请购置。由使用单位(部门)以书面报告或计划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购报告中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购理由、申购资产名称、数量、型号、规格、估计价格、建议供货的厂家、品牌等内容。

(二)可行性论证。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应成立论证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审批。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采购。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采购办法按学校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文档以及实行集中采购模式的采购文档由学校档案室保存。

(五)验收。验收是对固定资产增加的确认,以确保国有资产增加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入账审核。

1.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人员应根据申购计划、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有关报账资料认真核对,逐项检查有关信息是否完整和正确。

2.财务处审核。财务审核包括会计报账审核和资产入账监督审核。会计报账审核侧重于从财务角度对有关批件、发票、验收单等报销凭证是否齐全、发票是否规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经手人的签字是否具备、执行财务预算计划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报账要求即可办理报销业务并编制会计凭证,经办人在会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然后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审核业务,即资产入账监督审核。

3.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对已办理财务入账手续的资产在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必须经校长或校长委托签字,加盖学校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基建与房产管理处负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索赔。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部门)要按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定期检查、养护,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及办理维修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在不改变学校固定资产权属的情况下,改变使用单位(部门)占用权或改变固定资产的存放地址的活动。固定资产的变动应办理变动手续,方能变动。

(一)如需改变实物使用单位(部门)占用权,占用单位(部门)应与接收单位(部门)协商,同意接收后,才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内的变动,由需要变动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间的变动,由需要变动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改变使用单位(部门)占用权的,在实物交接时,双方应做好清点验收工作,并移交相关技术资料、保修卡、资产卡片及验收单等。

(三)学校机构调整,部分人员调岗,原则上不能带走原岗位使用的办公设备,并需及时办理原领用办公设备的移交手续,保证办公设备的完整。确实因工作的特殊性需使用原办公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原二级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填写《资产转移登记表》,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办公设备的变更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自制和改良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增加程序办理,资产按成本价定价。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或审批。学校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

(三)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

(四)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 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高等学校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或者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 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高等学校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就是对无形资产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控制,使之发挥最佳效益。要合法取得无形资产,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并遵循“平等互利,有偿转让,合理计价,等价交换”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利的申报、专有技术的鉴定、无形资产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名、校徽、校誉等使用权进行管理;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基建与房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无形资产转化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占为己有或私自处置。

第四十一条  由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不得把未经审批的智力劳动成果及其重要的技术资料、数据等带往国外;在国外创造的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占有必要权利,作为资产带回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的组织、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

第九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为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凡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学校批准后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学校各二级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必须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审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单位(部门)提交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文件、证件和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评估。学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经批准后,学校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国有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资产报废,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转让价,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备案。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向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等。

(一)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资产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申请;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二)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申请;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资产置换事项的申请;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以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废、报损

1.关于报废、报损事项的申请;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4.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资产照片资料等。

第四十八条 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待处置资产处置审批前,各单位应对待处置资产做好妥善保管工作,设备的主体和配件要齐全,指定由专人负责,不得乱堆乱放,防止实物资产的丢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补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

(一)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

(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各类使用国有资产的经营单位或经济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使用各类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四)国有资产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1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完成该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送学校综合档案室妥善保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必须按规定申报补领。

第五十三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和会同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完成。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三)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

(四)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年度清查制度。每年度终了前,由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清查。

第五十七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二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八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对所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占有、使用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准确分析说明。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归口管理的资产信息统计报表及变动分析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按照上级或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负责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编报工作,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同时送财务处,为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三 章 责  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必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 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流失、损失及浪费的。

(二) 未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 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的。

(四)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

第六十五条  因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报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3个工作日内查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原因及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六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2009]9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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