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实施办法(修订)
广石化院〔2015〕70号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始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第一要务;教学质量考评既是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全面评价,也是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为更好地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目的
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引导教师认真履行教学工作职责,及时总结教师在教学、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发现问题和不足,促进教师转变教学理念、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
第三条 考评对象
(一)担任我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在编专职、兼职教师。
(二)根据需要列入考评范围内的返聘、外聘教师。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日常教学工作(占25%)
考评由教研室(教学中心、实验室)负责,考评内容包括备课、听课、课后辅导、作业布置及批改,教学纪律,教学研究,课程和专业建设,同行评价意见等情况。
(二)学生评价(占50%)
由所授课程的全体学生通过无记名网络评价,按两学期平均分计。学生评分由教务处汇总后反馈给院(系、部),再由教研室填写。
(三)院(系、部)考评(占25%)
由院(系、部)综合同级班子和校、院(系、部)二级督导组意见填写。
第五条 考评等级
各级指标由院(系、部)统筹安排。优秀:得分大于或等于85分,但不超过本单位任课教师的30%;合格:得分低于70分、大于或等于60分;得分小于60分为不合格;其余为良好。不合格的还包括:本年度出现较大(Ⅱ级)或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的,未按计划和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受到学生两次以上投诉,经核实、教育谈话仍无明显改进的。
第六条 考评办法与实施
(一)考评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各院(系、部)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学院(系、部)可自行组织学生评价,但应在评教当前学期第一周将实施方案提交主管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应于评教结果公布的一周内将评价实施总结情况及评教结果报送教务处备存。
(二)考评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考评时间为每年11-12月份。学生评教每学期一次,其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三)考评工作由各院(系、部)完成报教务处审核后生效,教务处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各院(系、部),由各院(系、部)知会教师本人并签名确认。
(四)辅导员的考评成绩,由当前学年授课课程所在单位(学生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和二级院(系、部))分别给予考评,最终评价成绩由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考评成绩的平均分予以评定。
第七条 本办法包含附件: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考评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广石化院〔201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考评表
(_________年)
二级学 院(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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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中心、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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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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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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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名称 |
班 级 |
学时数 |
周学时 |
教学总学时 |
平均周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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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常 教 学 工 作 考 评(25%) |
相互听课 |
全年度共听课 次(以听课记录为准) |
课后辅导 |
本年度共辅导 次,平均每周 次 |
作业布置及批改 |
平均每次布置作业 题,批改 题 |
劳动纪律 |
本年度空堂 次,迟到早退 次 擅自调课 次 |
教育教学研究 |
完成教研论文篇 |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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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教学中心、实验室)考评意见 |
考评分数: 签 名: |
学生考评意见(50%) |
考评分数: |
院(系、部)考评意见(25%) |
考评分数: 签 名: |
二级学院(系、部)综合考评结论 |
考评等级: 签 名: |
学校考评意见 |
考评等级: 签 名: |
备注:日常教学工作考评、学生考评、院(系、部)考评的考评分数,以百分制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