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
广油〔2016〕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与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A)、考试与成绩(B)、管理(C)、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I)、较大教学事故(II)和一般教学事故(III)三级予以认定(附件1)。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院(系、部)、机关处室和教务处。相关院(系、部)、机关处室和教务处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分管教学校领导核定。I级事故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核定,II、III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教学事故一经核定,I 、II级别事故由学校通报处理结果。
第四条 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五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或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记入教师业务档案,扣发当事人一个学期的校内岗位津贴,取消当年的职称评定资格和本学年度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先进个人等申报资格。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聘任或高职低聘。累计出现三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实行解聘。
(二)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发文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当月校内岗位津贴,不得参加本学年度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等评选。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较大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三)一般教学事故由相关院(系、部)、机关各处室在本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公布批评。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因教学事故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条款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出现教学事故同时触犯学校其他校纪校规的,除按第六条规定处理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事故处理结果载入事故责任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二)教学事故认定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修订)》(广油〔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A)
编码 |
事 故 |
级别 |
A1 |
教师在课堂或创设的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题中传播、散布有损于社会稳定、学校声誉和学生稳定的负面言论或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A2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本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导致教学计划内课程不能正常开出,或未完成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
Ⅰ |
A3 |
辱骂体罚学生,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 |
Ⅰ |
A4 |
实习指导教师擅自离队一天以上,影响实习的正常进行。 |
Ⅰ |
A5 |
擅自使用未经院(系、部)初审、专家审核、学校确认的境外原版教材、教参等,违反学校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 |
Ⅱ或Ⅰ |
A6 |
未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擅自缺课、停课。 |
Ⅱ |
A7 |
上课前不备课或备课敷衍,讲课不负责任,出现教学内容错误,课堂混乱,学生意见大。 |
Ⅱ |
A8 |
按课程教学要求应有作业但整个学期布置作业或批改(检查)量达不到要求。 |
Ⅱ |
A9 |
教研活动无故缺勤率在30%以上。 |
Ⅱ |
A10 |
不按大纲要求完成实验、实习任务,没有达到预期实验、实习效果。 |
Ⅱ |
A11 |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过程中,未能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A12 |
未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由他人代课。(发生意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者变动教学情况未能及时通知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A13 |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发生意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
Ⅲ |
A14 |
任课教师上课时穿戴不文明,引起学生反感(30%以上学生)。 |
Ⅲ |
A15 |
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教学进度表或未经批准,擅自变动学期课程学时、教学大纲或课堂教学内容。 |
Ⅲ |
A16 |
教师在上课时手机发出讯号声响,干扰课堂秩序。 |
Ⅲ |
A17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财产损失1000-3000元或学生受重伤; 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学生致残。 |
Ⅲ Ⅱ Ⅰ |
二、考试与成绩(B)
编码 |
事 故 |
级别 |
B1 |
监考教师缺席,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Ⅰ |
B2 |
监考教师在监考中严重失职,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
Ⅰ |
B3 |
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B4 |
监考教师迟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B5 |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Ⅱ |
B6 |
院(系、部)或管理部门丢失在校学生原始成绩。 |
Ⅱ |
B7 |
监考教师不遵守监考工作职责。 |
Ⅲ |
B8 |
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影响学生的学籍管理。 |
Ⅲ |
B9 |
未通知或通知不到位,或将学生考试的时间、地点、人数搞错,导致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考试。 |
Ⅲ |
B10 |
考场发现试卷短缺或试题出错或主考教师未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或Ⅰ |
B11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Ⅱ或Ⅰ |
B12 |
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工作失误泄密; 故意泄密。 |
Ⅱ Ⅰ |
B13 |
遗失试卷: 成绩已登录; 造成无法考试或考试成绩未登录。 |
Ⅲ Ⅰ |
B14 |
阅卷教师在登记学生成绩时出错: 过失; 故意。 |
Ⅲ Ⅰ |
B15 |
监考教师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姑息纵容考生违纪作弊,或被巡考人员发现有两名以上考生违纪作弊。 |
Ⅱ或Ⅲ |
三、教学管理(C)
编码 |
事 故 |
级别 |
C1 |
未办理审批手续,增设、删除或变更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导致教学计划执行混乱。 |
Ⅱ |
C2 |
因开课院(系、部)未及时向教材管理部门申报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向供书商提供征订计划,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C3 |
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 |
Ⅱ |
C4 |
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
Ⅲ |
C5 |
人才培养方案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误,影响正常教学。 |
Ⅱ或Ⅰ |
C6 |
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过失; 故意。 |
Ⅱ Ⅰ |
C7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过失; 故意。 |
Ⅱ Ⅰ |
C8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
Ⅲ或Ⅱ |
四、教学保障(D)
编码 |
事 故 |
级别 |
D1 |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务所在接到通知后学校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D2 |
教室、实验室设施损坏后未及时报修或接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Ⅱ |
D3 |
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等。 |
Ⅲ |
D4 |
因管理不善,出现上课铃不响或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
Ⅲ |
D5 |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
Ⅲ |
D6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封闭教学场所或将教室设备、实验设备、电教设备挪作它用,使上课、实验或考试等无法正常进行。 |
Ⅱ或Ⅰ |
D7 |
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实验。 |
Ⅱ或Ⅰ |
D8 |
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影响师生按时上课或实习。 |
Ⅱ或Ⅰ |
D9 |
教学用品(如实验药品、粉笔、黑板擦等)采购、供应、准备、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
Ⅲ或Ⅱ |
D10 |
在教学场所周围制造噪音或周围卫生环境治理不力,严重干扰教学。 |
Ⅲ或Ⅱ |
其它未尽的事故或失误,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附件2
教学事故认定表
事故责任人 |
姓名 |
|
事故发生 |
时间 |
|
单位 |
|
地点 |
|
事故经过、 原因及影响 |
|
处理意见 |
事故认定意见 |
类别 |
|
编码 |
|
级别 |
|
单位负责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处长签名: 分管校领导签名:
注:此表(Ⅰ、Ⅱ级教学事故)一式三份,一份留责任人所在部门,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人事处。此表(Ⅲ级教学事故)一式二份,一份留责任人所在部门,一份交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