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听课制度
广油〔2016〕64号
为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加强教师的互相交流与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加强各级领导对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学院(系、部、中心)及院属系、教研室各级领导应身体力行,深入教学第一线,带头开展听课活动。
第二条 各级领导听课时数;
校级领导每学期至少6 学时;
院(系、部、中心)领导每学期至少 8 学时,教务处领导每学期至少 10 学时;
院属系正、副主任每学期至少10 学时;
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至少10 学时。
第三条 听课方式以随机进行为主,亦可根据需要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原则上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
第四条 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五条 听课时,听课人员主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课堂纪律和学生反映等方面对任课教师的讲课进行记录、评议,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反馈或反映给教务处。
第六条 每学期的第十六周,各教学单位要收集本单位的听课记录本送交教务处。教务处每学期向全校公布一次各级领导参加听课的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