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石化院〔2014〕2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我校教材选用和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教材选用和评估。
第三条 教务处是全校教材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下设教材科,负责教材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教材的选用与征订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教材评估,规范教材选用,提高教材选用质量。
(三)加强我校特色教材的建设。
(四)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和推荐。
(五)加强自编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的建设,满足教学需要。
第四条 根据培养方案,按照教材的选用原则,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提出拟选用教材,经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材科统一征订。
第二章 教材选用原则
第五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二)在内容上应具有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和知识性;在形式上应具有启发性和教学的适应性,同时应为学生的思维和训练留有足够的空间。应体现教育教学观念的转变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进程,也应体现本课程相关学科发展的水平和要求。
(三)树立精品意识,选用优秀教材。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教育部面向 21 世纪课程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部分专业
根据教学需要,鼓励选用优秀的外文原版教材。
(四)在保证教材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应积极选用近 3 年出版或修订的教材。理工类、经管政法类和教育类专业使用近 3 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 60%以上, 其它专业使用近 3 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不低于 50%。
第六条 面向相近专业的相同课程应选用相同教材,每门课程只能选用一种教材纳入学校的教材预订计划。因教学需要,可为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教学参考书不纳入学校教材预订计划,不得强迫学生购买。
第七条 为提高教材选用质量,给新专业课程提供教材选用参考,我校建立教材样本资料库。凡我校历年来使用过的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教材、公认水平较高教材和我校教师自编的教材(讲义),教材样本资料库必须存档。同时,各院(系、部)在新专业课程开出前一学期,必须先订购样本进行教材研究及参考。
教材科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安排样本教材的统一订购。教材样本资料库向全校教师开放,但入库教材一律不得外借。
第三章 教材选用程序
第八条 全校教材均由中标供书商实行集中计划供应(包括外购和自编教材、实验、实习指导书等),各院(系、部)和教师不得自行向学生收费代买与代发教材。
第九条 教材征订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每年 5 月预订下一学年秋季教材,11 月预订下一年春季教材。严禁临上课才补订教材,超过预订期将不再办理。列入征订计划的教材,不得随意更改。选定、购入的教材,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因教师更换或其他不合理原因拒绝使用。
第十条 教材征订时,教材科应提供教材出版的信息资料,及时向各院(系、部) 提供教材征订目录、优秀教材目录和样本教材目录。
第十一条 公开出版教材的征订,由主讲教师在教材征 订网页上办理征 订手续,教研室主任根据教材选用计划填写《教材征订审批表》(附件 1),并统计选用获奖教材、公认水平较高教材、近 3 年出版教材的数量和比例,供院(系、部)领导审核。《教材征订审批表》一式两份,院(系、部)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公章,一份留
院(系、部)备查,一份送教务处审核后,按时交到教材科,由教材科办理教材征订的后续工作。
在规定的网上征订时间过后(教材征订网络按时关闭),如需要补订教材,则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材选用计划表》(附件 2),由教研室、院(系、部)、教务处审核签字后,交由教材科办理教材补订手续。
第十二条 我校教师自编教材(讲义)与公开出版教材同时在网上征订。在征订时间过后需要补订自编教材(讲义)的,必须填写《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自编教材(讲义)选用(印制)申请表》(附件 3),自印教材(讲义)必须提供交稿时间及电子版,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教材评估
第十三条 为提高教材质量,保证优秀教材进入课堂,每学期的课程结束后,各院(系、部)都要组织任课教师对本课程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评价,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材评价表》(附件 4),评价结果由教研室存档,并作为下一学年教材选用的重要依据。对于教学效果欠佳、反映不好的教材,各院(系、部)不得再使用。
第十四条 教材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坚决杜绝有悖于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中文、外文教材进入课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
(一)教材征订审批表
(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材选用计划表
(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自编教材(讲义)选用(印制)申请表
(四)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材评价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茂名学院教材选用及评估管理办法》
(茂名学院〔2009〕11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