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事故 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9-07-11 15:50:36点击次数:字号:T|T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较少与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A,考试与成绩(B)、管理(C)、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事故(Ⅰ)、较大教学事故(Ⅱ)和一般教学事故(Ⅲ)三级予以认定(附件1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之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领导。相关领导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领导核定。Ⅰ级事故由分管教学领导核定,Ⅱ、Ⅲ级事故由院长核定。教学事故一经核定,Ⅰ、Ⅱ级别由学院通报处理结果。

第四条  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五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和一周内向学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 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发文通报批评,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取消当年的职称评定资格和本学年度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先进个人等申报资格。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粘度考核不称职,专业技术职位不予聘任或高职低聘,累计出现三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实为解聘。

(二) 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发文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当月校园岗位津贴,不得参加本学年度游戏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等。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较大教学事故,按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三) 一般教学事故由相关学院在本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公布批评。一学年内第二低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按照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因教学事故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条款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八条 出现教学事故同时触犯学校其他校纪校规的,除按第六条规定处理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事故处理结果载入事故责任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

(一) 教学事故分类级别

(二) 教学事故认定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学院授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1210


(编辑:admin)
联系我们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科创路1号   邮编:525000   版权所有: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分子专业认证网       粤ICP备1401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