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让生病住院和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感受到学院集体的温暖,促进和谐学院建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慰问对象
本院教职工或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
第三条 教职工或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重伤)住院、手术、去世或家庭遭受突发性灾难事故等,由学院领导或分工会代表学院进行慰问。
第四条 去世慰问
对去世教职工家属或直系亲属去世的教职工,进行一次性慰问,慰问标准为:
(一)教职工去世慰问金1000元;
(二)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合法的养父、母及收养子女)去世慰问金800元。
第五条 生病慰问
对住院治疗的教职工进行常规性慰问,同一人同一种病的慰问,每年不超过2次,慰问标准为:
(一)教职工重大疾病住院慰问600元/次。“重大疾病”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规定的疾病释义,指:1. 心脏病(心肌梗塞);2.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 脑中风;4.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 癌症;6. 瘫痪;7.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 严重烧伤;9. 暴发性肝炎;10. 主动脉手术;11. 非典型肺炎;12. 其它权威医院认定类似病状。
(二)教职工非重大疾病手术住院慰问500元/次。
(三)教职工非住院长期患病卧床不起慰问500元/次。
(四)教职工一般治疗住院慰问300元/次。
(五)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次性慰问600元。
第六条 生育及计划生育“四术”慰问
(一)教职工计划内生育慰问金300元;
(二)“四术”(上环取环、结扎、人流、引产)慰问金200元。
第七条 突发性灾难慰问
家庭遭受突发性灾难(如火灾、水灾、泥石流、地震、重大车祸等),一次性慰问10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