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二级院(系、部)本科
教学工作状态评估方案(试行)
为适应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需求变化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校于2015年起进行本科教学工作状态年度评估。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承担有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系、部)。
二、评估依据
评估的依据是《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相关文件。
三、评估时段
评估时段以评估的上一学年度为主,立项及成果材料等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评估当年8月31日,个别观测点结合现场考察情况而定。
四、评估程序
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采取教学单位自评和学校评估两个程序进行。具体分为自评、专家组实地考评以及评定等级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评阶段。学院(系、部)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至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核查各单位自评情况并公布自评结果。
第二阶段:专家组实地评估阶段
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专家组通过查阅材料、实地考察、访谈等方式,对各学院(系、部)的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
第三阶段:评定等级阶段
专家组将评估意见提交给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领导小组审定。
五、评估结果
学校评估结果按总分进行排名,并向全校公布。
六、有关说明
(一)评估分数计算办法:评价介于A级、C级之间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A级、B级、C级、D级的得分系数分别为1.0、0.8、0.6、0.3,个别指标有具体要求的例外。
(二)评估中涉及到的各种统计数据以学校相关部门发布的为准;评估指标体系中涉及区间的,例如[a,b)表示:≥a且<b。
(三)附加分是指在评估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加分项目以评估前公布的最新加分项目为准,附加分的上限为10分。
(四)凡在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扣除该学院(系、部)5-10分,并通报批评。
(五)指标体系中所涉及的人数统计以在编在岗教师为准,行政兼课教师纳入所聘教学单位统计。
附件: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指标体系
(试行)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评分细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