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9-07-11 10:10:38点击次数:字号:T|T

材料科学与工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的培养工作,充实完善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构建全员育人的本科生导师工作体系,现制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导师配备

新生入学后,为每名学生配备导师,指导周期三年。学生进入毕业班后,改为结合毕业论文配备论文导师。

本科生导师的配备,采取师生双向选择与学院调配相结合的办法。指导周期内遇有特殊原因,经学院谈论批准后,可以调换导师。

二、导师资格

1.凡受聘全职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2.鼓励退休老同志(年龄未超过70岁)根据特长担任本科生导师。

三、导师聘任

1.导师聘任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组织实施,根据学生数公布需要的本科生导师工作岗位。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不超过10名。

2.退休老同志可根据个人意愿、身体条件和自身技术及特长担任相关领域的本科生导师。

3.原则上导师必须连聘三年以上。

四、导师工作职责

1.为人师表,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2.指导学生安排学习进程,包括按照教学计划指导学生个性化选择学习方向、选课等;

3.引导学生确立正确专业思想,指导学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

4.培养学生刻苦学习精神和严谨治学态度;

5.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或科学研究训练。

五、导师工作基本要求

1.每个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情况与新学期的学习计划。

2.平均每月与被指导学生至少个别交流或集体指导1次,一学年交流或集体指导不少于5次。

3.每学期结束前,导师须做好指导记录,并就学生的学习、参加科研训练以及思想生活等方面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导师工作考核

1.导师工作纳入教师年度工作及聘期工作考核内容,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聘任委员会(聘任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导师属全职教师系列,每学年指导1名本科生视同承担5个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但不直接顶替课程教学)。退休老同志导师工作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参考全职教师系列要求考核。

3.每年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组织学生对导师指导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七、导师工作组织管理

1.成立领导小组

系主任但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选举三名教师担任组员。分工:系主任负责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系副主任负责学风、思想道德方面的工作指导;组员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对导师工作的考核。

2.设立《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

《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发至每位被指导的学生,由学生本人保管。每学期结束前,学生主动将《本科生导师指导册》交给导师或由导师统一收回。

导师在填写指导记录后统一交至系主任。系主任于下学期开学初学生注册时将《本科生导师指导册》加盖公章后发回学生。

指导周期结束后,教研室收回并保留《本科生导师指导册》。毕业时将《本科生导师指导册》发给学生作为留念。

八、导师工作经费管理

1.本科生导师经费按每年每指导一名学生100元标准划拨。

2.本科生导师指导经费主要用于指导学生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印刷费、活动费、少量杂志书报费等,但该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计算机等各类硬件设备、机票等。

3.本科生导师指导经费每年划拨一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每个学期初报送教务处审核后,送财务处按每生每年100元划拨经费。

4.本科生导师指导经费每年集中报销一次。其中,通讯费额度一年不超过200元。餐费额度每人/次不超过30元。交通费凭车票、船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导师每次报销经费时,需提供相关票据,由系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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