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7-10 10:13:11点击次数: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良好

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育素质测评、学业素质测评、文体素质测评和能力素质测评四个方面。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 学业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 文体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能力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德育素质测评得分占 15%,学业素质测评得分占 65%,文体素质测评得分占10%,能力素质测评得分占 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德育素质测评得分×0.15+智育素质测评得分×0.65+文体素质测评得分×0.1+能力素质测评得分×0.1。每学年先分班评出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然后再按同一专业年级排定名次,作为评优及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四条  德育素质测评的满分为 100 分,最低分为 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为 50 分,奖励分满分为 50 分。德育素质测评原始分的计算公式为:德育素质测评原始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五条  德育素质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党员者,国家级加 15 分,省级加 10 分,市级加 8 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二)因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学雷锋等原因受学校或院(系)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 5 分、3 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 分者按 10 分计算。
(三)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学校或院(系)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负责人(指班长或团支书)分别加 15 分、10 分、8 分、6 分,其他一般成员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2 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四)被评为学校或院(系)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分别加 5 分、4 分。同一类评比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五)被评为学校文明班级或者文明班级提名奖的,其班长分别加 7 分、5 分,其他一般成员分别加 3 分、2 分。
(六)严格遵守上课纪律、上课全勤者加 8 分(上课有请假者不能算全勤,但公假除外)。
(七)义务献血者每次加 3 分。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 20 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主题教育活动、劳动教育活动等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2 分。
(三)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扣 6 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 8分,受警告处分者扣 12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20 分,受记过处分者扣 30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 50 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 60 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四)不讲究卫生,乱丢垃圾者每次扣 3 分,随处乱张贴、在宿舍楼往下扔东西每次扣 3 分,情节严重者扣 6 分;不按时轮值卫生者每次扣 2 分;不按时关灯休息者每次扣 2 分;不遵守课堂纪律,上课、开会时不主动将通讯工具调为无声状态或关闭者,每次扣 1 分;在课堂上打电话、发信息或接听电话者每次扣 1 分。
(五)在公寓使用违禁电器(以后勤规定为准)、私拉电线、违章用电者,每次扣 5 分;晚归每次扣 3 分,非节假日未请假夜不归宿者每次扣 5 分。
(六)宿舍卫生检查不及格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 2 分。
(七)旷课者,每旷课一节扣 2 分。
(八)有偷盗学校图书、教学用具、学生私人物品等行为者扣 5 分。
(九)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扣 3 分;蓄意盗用集体、他人名义,有损害集体或他人声誉者扣 2 分。

(十)参与赌博者每人每次扣 20 分。


第七条  德育素质测评标准分计算方法

德育素质测评标准分=德育素质测评原始分÷该专业学生的德育素质测评原始分的最高分×100。


第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加分项目,各院(系)参考以上条款自行制定加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学业素质测评

第九条  学业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
(一)本科生: 学业成绩测评分=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专业年级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
(二)专科生: 学业成绩测评分= ∑(单科成绩×学时)÷∑各科学时×100
(三)特别说明:
1.第一学期后转专业者,本科生的学业成绩测评分=1/2(本人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专业年级第一学期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本人第二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专业年级第二学期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专科生的学业成绩测评分=1/2﹝∑第一学期(单科成绩×学时)÷∑第一学期各科学时×100+∑第二学期(单科成绩×学时)÷∑第二学期各科学时×100﹞。分别在当前专业班级参加排名及评奖评优。
2.第二学期后转专业者,本专科生分别在原专业班级参加排名及评奖评优。

3.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具备两个学期的学时与成绩绩点,才能在专业班级参加排名及评奖评优。  


第四章  文体素质测评

第十条  文体素质测评原始分=基本分+体育课成绩×0.3+附加分-扣分,满分为 100 分。


第十一条  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基本分为 40 分,不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基本分为 70 分。


第十二条  文体素质附加分标准
(一)体育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表 1  体育竞赛获奖加分标准(单位:分) 级  别 破纪录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参加者
国家级 50 35 32 30 28 26 24 22 20 10
省  级 35 25 23 22 20 18 16 15 14 7
市、校级 15 12 10 9 8 7 6 5 4 2
院  级 10 6 5 4.5 4 3.5 3 2.5 2 1
(二)艺术比赛获奖加分标准
表 2  艺术比赛获奖得分标准(单位:分)
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参赛奖
国家级 30 25 20 15
省  级 25 20 15 12
市、校级 15 12 10 5

(三)集体项目成员根据表 1 和表 2 的标准减半加分。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扣分方法
(一)凡无故不参加校、院(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 含早操、升旗仪式和大型集会)者每次扣 2 分。

(二)体能测试不及格者扣 15 分,不参加体能测试者扣 30分。


第十四条  文体素质测评标准分计算方法

文体素质测评标准分=文体素质测评原始分÷该专业学生的文体素质测评原始分的最高分×100。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加分项目二级院(系)参考以上条款自行制定加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能力素质测评原始分=基础分+附加分,其中基础分为 20 分,满分 100 分。
第十七条  科研、创新能力加分
(一)发表(采用)论文、作品得分标准
表 3  发表(采用)论文、作品得分标准(单位:分)
得分 项目 论文 作品 类型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 (有 CN 或 ISSN 登记号) 发行
被学术会议采用
核心刊 物(含国 家级)
省级或 本科 院校
市级或 专科 学校
国际 全国 省 市
学术类 30 15 10 30 15 10 5 其他 20 10 5 - - - -
注:1.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
2.多人合作论文,排名第一作者根据以上标准加分,其他顺序作者根据排名依次递减 10%加分,一篇论文加分作者最多为6 人。
3.发表(采用)论文作品加分封顶 30 分。
(二)学生在媒体发表作品的得分标准
表 4  在媒体发表作品得分标准(单位:分)
发表作品等级 文章规格 加分分值
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 文章字数>1000 字 5 分/篇
主要面向地区发行的报纸、 期刊、学校校刊
>500 字 2 分/篇<500 字 1 分/篇
学校有关部门及学院 主办的内部刊物
>500 字 1 分/篇<500 字 0.5 分/篇
(三)学术类、教学类、思教类和知识类获奖成果加分标准
表 5  获奖成果加分标准(单位:分)
等  级 国家级 省(部)级 市、校级

院(系)级
获 奖 成 果

特等奖 30 20 10 6 一等奖(金奖) 25 15 8 4 二等奖(银奖) 20 10 6 3 三等奖(铜奖) 15 8 4 2 优秀奖、鼓励 奖、入围奖 10 5 2 1 科 研 立 项 30 20 10 5 发 明 成 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 15 分,封顶 30 分。


第十八条  技能特长加分
(一)技能(操作)竞赛获奖得分标准
表 6  技能(操作)竞赛获奖得分标准(单位:分)
等级获奖结果 国家级 省(部)级 市、校级
院(系)级 特等奖 50 30 10 8 一等奖(金奖) 30 20 8 6 二等奖(银奖) 20 15 6 4 三等奖(铜奖) 15 10 4 2 优秀奖、鼓励奖、 入围奖 10 8 2 1
(二)取得技能证书、资格证书得分标准
表 7 外语水平加分标准(单位:分)
CET-4 级(专业四级) 合格
CET-6 级(专业八级) 合格
英语口语 考试合格 10 20 20
注:体育、艺术专业通过 CET-4 加 20 分,通过 CET-6 加 30分;专科学生通过 CET-3 加 10 分,通过 CET-4 加 20 分,通过CET-6 加 30 分。
表 8  计算机水平加分标准(单位:分)
一(初)级 二(中)级 三(高)级 取得水平或 等级考试证书 10 20 30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20 30 40

注:大学在读期间,各等级加分只能加一次,重复通过者不加分。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工作能力加分

(一)校级学生干部加分规定:
1.校团委书记助理、团委青年传媒中心主任、校学生会主席、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秘书长、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校大学生艺术团团长任职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 12 分、良好加 11 分、及格加 9 分、不及格不加分。
2.校团委副书记助理任职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 11 分、良好加 10 分、及格加 8 分、不及格不加分。
3.校团委部长、团委青年传媒中心副主任、校学生会副主席及副秘书长、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及副秘书长、校素质拓展中心副秘书长、校青协副会长及副秘书长、校大学生艺术团副团长、校易班工作站站长任职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 10 分、良好加 9 分、及格加 7 分、不及格不加分。
4.校团委副部长、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部长、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社团会长、校大学生艺术团各队队长、校学生会所辖中心(委员会)主任以及校广播站站长、校大学生记者团、校易班工作站副站长任期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9分、良好加8分、及格加 6 分、不及格不加分。
5.校学生会所辖中心(委员会)副主任、校广播站副站长、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社团副会长、校大学生记者团副团长、校易班工作站部长,任期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 8.5 分、良好加7.5 分、及格加 5.5 分、不及格不加分。
6.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副部长、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部长、教员,校大学生艺术团各队副队长,校学生会所辖中心(委员会)部长、校易班工作站副部长任期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8 分、良好加 7 分、及格加 5 分、不及格不加分。
7.校学生会所辖中心(委员会)副部长、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社团副部长、校易班工作站助理,任期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 7 分、良好加 6 分、及格加 4 分、不及格不加分。
8.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助理、校大学生艺术团各队队员、校广播站播音员、校大学生记者团记者,任期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 6 分、良好加 5 分、及格加 3 分、不及格不加分。
(二)各二级院(系)学生干部加分规定:
1.院(系)学生组织主席团正职干部,任职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 10 分,良好加 9 分,及格加 7 分,不及格不加分。
2.院(系)学生组织主席团副职干部、辅导员助理、易班工作站站长,任职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 9 分、良好加 8 分、及格加 6 分、不及格不加分。
3.院(系)学生组织部门部长、班主任助理、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易班工作站副站长,任职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 8 分,良好加 7 分,及格加 5 分,不及格不加分。
4.院(系)学生组织各部门副部长,党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委员、易班长任职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 7 分,良好加 6 分,及格加 4 分,不及格不加分。
5.院(系)学生组织各部门助理,任期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 6 分,良好加 5 分,及格加 3 分,不及格不加分。
6. 各宿舍舍长任职满一个学年经考核优秀加 4 分,良好加3 分,及格加 2 分,不及格不加分。
(三)各级学生干部综合测评加分考核评定方法:
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考核评定方法:
(1)主席团正职干部由学校团委组织部负责考核评定。
(2)主席团副职干部由主席团正职干部以及各部门部长共
同考核评定(主席团正职干部评定分数占 70%,各部门部长评定分数占 30%)。
(3)各部门正、副部长由主席团以及该部门助理共同考核评定(主席团评定分数占 70%,该部门助理评定分数占 30%)。易班工作站正职干部由学校易班发展中心负责考核评定,副职干部由学校易班学生工作站站长团以及各部门部长共同考核评定(站长团干部评定分数占 70%,各部门部长评定分数占 30%)。
(4)各部门助理由各部门正、副部长进行考核评定。
2.院(系)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考核评定方法:
(1)主席团正职干部由团委组织部以及各二级院(系)主管团学工作的辅导员以取平均值方式共同评定。
(2)主席团副职干部由团委组织部以及各二级院(系)主管团学工作的辅导员、主席团正职干部以及各部门部长共同考核评定(团委组织部以及主管团学工作的辅导员评定分数占 30%,主席团正职干部评定分数占 40%,各部门部长评定分数占 30%)。易班二级工作站站长由学校易班学生工作站站长团以及各二级工作站指导老师以取平均值方式负责考核评定。
(3)各部门正、副部长由主席团以及该部门助理共同考核评定(主席团评定分数占 70%,该部门助理评定分数占 30%)。易班二级工作站副站长由二级工作站指导老师以及助理共同考核评定。(指导老师评定分数占 50%,助理评定分数占 50%)。
(4)各部门助理由各部门正、副部长进行考核评定。易班二级工作站助理由二级工作站站长团考核评定(站长评定分数占50%,副站长评定分数占 50%)。
3.班级学生组织(含党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和宿舍舍长)学生干部的考核评定方法:
由各班班级学生组织(含党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成员负责各班级学生组织的综合考核评定。
4.评定等级:按照优、良、中、合格四个等级评定,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能超过 40%,良好的比例不能超过 60%,中等等级和不及格等级不设比例限制。
5.评定时间:在每学年的第一个星期内。
6.有兼职情况的学生干部,按其担任的最高职务进行加分,不累计加分。

7.不按学生干部相关管理规定设置的学生组织或部门学生干部不予加分。 


第二十条  第二专业类学习能力

参加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第二学位学习者,按取得的课程学分计算得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能力
表 9  社会实践能力加分标准(单位:分)
国家级 省(部)级 市、校级 院(系)级
优秀 团队
负责人 8 6 4 2 成员 4 3 2 1 先进个人 8 6 4 2 撰写的调查报告、 实践报告获奖 20 15 10 5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 的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大型志愿服务 活动或参加学校、 院(系)组织的社 会公益活动的志愿 服务人员 4 3 2 1 第二十二条  能力素质测评标准分计算方法

能力素质测评原始分÷该专业学生的能力素质测评原始分的最高分×100。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加分项目二级院(系)参考以上条款自行制定加分细则,报学生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初(毕业班评定时间在三月,统计该学年的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情况),每位学生必须严格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规定》认真准确填写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于第一周周末交本班班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班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学生代表 3~5 人组成本班的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审查每位学生的综合测评评分表,于第二周内交所在院(系)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院(系)学生会主席、院(系)分团委副书记等组成的学生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对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公示,如有错漏,应予更正。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对每学年的学生综合测评原件及结果应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第二十八条  因同一事由被多次奖励或处罚的,加分或扣分只计最高分的一次(即加分或扣分事由只一次有效)。


第二十九条  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 5~10 分。

第三十条  各二级院(系)须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校团委负责解释学生干部工作能力加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规定》(广石化院„2015‟45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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