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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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9-25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粤人新〔199212号)、《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修订)》(广油〔201974)号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聘任制人员和新机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范围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请假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五条 各系(中心)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工作,严格依规做好本系(中心)教职工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将作为职工考核、奖惩、兑现薪酬福利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须事先按规定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申请(请病假的需将诊断证明等考勤凭证作为附件上传OA),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实行全员考勤制度。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院的考勤工作,各系(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学院机关人员的考勤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九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按时出席学院和所在系(中心)安排的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 各系(中心)每月3日前向学院办公室报送上个月的考勤情况表,寒暑假期间,报送时间顺延至开学后一周内报送。考勤情况表由所在系(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所有请假履行完审批手续后,发学院办公室(主任)备案,由办公室转发相关领导阅知。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的,须先通过OA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上传县一级以上医院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经审批后方可休病假。因患急性疾病(含出差在外地患急性疾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无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病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职工请病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在2上,5天以内(不含5天)的,由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病假在5天以上的,经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和院长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批;

(四)病假在15天以上的,经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和院长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五)因病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六)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请病假的,须分别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和校党委书记审批。

以上病假时间的计算以病假起、止日期为准,不扣除公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一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9个工作日不足15 个工作日的,管理教辅人员当月业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累计15 个工作日以上的,管理教辅人员当月业绩绩效工资停发;教学人员病假期间的业绩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发(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是指扣除最低教学工作量以外的教学工作量,以下相同)。

(二)管理教辅人员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节假日)的,超过期限月份的业绩绩效工资停发,教学人员病假期间的业绩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发;当年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不发放当年绩效考核奖,按本人应发额度的50%发放当年年度考核奖。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

第十七条 事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教职工因事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2天(含2天)以内且不出国(境)的,由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三)事假在2上,5天以内(不含5天)且不出国(境)的,由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事假在5天以上的,或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经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和院长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五)事假在15天以上的,经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和院长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六)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请事假,须分别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及校党委书记审批。

以上事假时间的计算以事假起、止日期为准,不扣除公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管理教辅人员当月业绩绩效工资按50%计发;10个工作日以上的,管理教辅人员当月业绩绩效工资停发;教学人员事假期间的业绩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发。

(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的年度考核奖和绩效考核奖不发,次年薪级工资不晋升。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批准假期满(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系编造虚假情况欺骗学院的;

(五)经教育仍不服从单位调动(包括校内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

(六)无故不参加学院或党支部、系(中心)安排的会议、业务学习、培训和政治学习的,累计6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二十条 旷工期间的待遇

旷工1天的,当月岗位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旷工累计24个工作日的,当月岗位津贴和业绩绩效工资停发;一个月内旷工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的,当月只发基本工资;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的年度考核奖和绩效考核奖不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次年薪级工资不晋升;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的,报学校人事处作解聘(辞退)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参加会议、调研、合作研究等)需持对方单位的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批;其他审批程序与事假相同。

第二十二条 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须及时到学院办公室和人事处报到销假;假期满不报到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或学校的校纪、校规而离岗者,停发离岗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各项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考勤与请假情况,按上级有关

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学校和上级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