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3-04-21 18:17:07  阅读量: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专家决策。

一、工作职责

1.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本院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机构,负有积极协助院长对全院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负有对院教学重大事情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议的职责。

2.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本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优秀教师奖评选、教学成果奖评选、优秀教材评选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审议。

3.对本院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4.对完善本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5.对教师的教学成果有权提出评价意见,对教师晋升职称和评奖在教学方面有权提出评价意见。

6.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指导本院的教学研究工作。

7.参与和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对院教学评估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8.审议本学院新专业建设规划及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二、人员组成

1.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由7~11 人组成。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院(系、部)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2.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本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批准后聘任。

3.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 人,分别由院长和副院长担任。秘书1人。

4.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任期4 年,可以连任。

5.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其他人选,经本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批准后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