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建立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并设秘书1名。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学院提名,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命。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处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二)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