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本科生教育 · 教学管理 · 正文

教学管理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2025 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10/14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必须进行课程考核。

第二条 为客观评价教师课程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维护良好的课程考核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和维护优良校风、教风、学风、考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章程》等修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生以及由本校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研究生、国际生及非全日制学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课程考核实行二级管理模式,学校教务部以宏观管理和监控为主。学院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学院考试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落实以下工作:

(一)实施命题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试卷命题、阅卷、存档的质量。

(二)召开期末考试工作会议,结合学院情况落实考前命题与审核、考试巡考监考、考后阅卷归档等工作。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考试工作相关要求和规定,加强对考务和监考人员的职责培训。

(三)召开学生动员会,督促学生复习备考,进行诚信教育和纪律宣传,结合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

课程承担单位在每学期第10周前将需要由教务部统一协调安排考试日程的全校性公共课程上报教务部,教务部组织协调全校考试周内课程考试日程编排,其他课程考试安排由课程承担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课程考核按授课计划执行,因故需要变更原定考试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好审批手续。

第五条 课程主讲教师在考前复习、辅导、答疑时,应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和运用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培养发展学生的能力为出发点。不得圈划考试范围、作重点提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时间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课程考核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对应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采取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在线测试、课程论文、作品设计、答辩、口试、调研报告等具体考核形式和要求由课程负责人拟定,开课单位进行审定。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领域课中的必修课一般采取闭卷笔试。少数课程可允许部分优秀学生免修免考,课程成绩可以依据作品或竞赛成绩确定,具体办法由课程承担单位制定,教务部审批。

第七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试卷满分一般为100分。过程性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终结性考核成绩一般为50%~70%。

第八条 加强课程考核改革工作。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核改革。考核改革应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围绕课程目标进行考核的全过程设计,从考核过程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多元化、手段信息化等方面着手,加强学生学习过程、学生能力素质的考核,推动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及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的提升。因考核改革需变更考核方式和成绩比例的课程,须在课程结束前1个月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执行,相关材料学院存档备查。

第九条 全校性公共课程和跨学院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原则上期末考试周内每个班级考试科目不超过6 门,每天不超过2 门,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应为120分钟。

第四章 试卷命题、保管、分发和归档

第十条 课程考试应遵循教考分离原则。每门笔试考核课程须制定A、B 两套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供期末考试、补考或缓考使用。A、B 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高于20%,且在题量、难易程度和深度广度等方面要保持相对一致,试题要题意明确、措辞准确,无语病和错别字。

在未能充分实现教考分离之前,所有课程的笔试部分都应按要求建立试卷库,笔试试卷均从试卷库随机抽取产生。试卷库暂由不低于3套试卷构成,3套试卷的题型、题量、难度、内容、覆盖面等指标要基本一致,任意两套试卷之间的试题重复率不高于20%。每套试卷都要经过命题、审题(试做)、审核、审批四道程序后方能进入试卷库,其中审核人、审批人分别由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担任。

每门课程的3套试卷在正考与补考结束后,剩余试卷由教研室取回,重新补充完善构成3套试卷,用于下一届学生的正考与补考。各学院安排专人专柜自行保管试卷库的试卷。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以任何理由接触尚未启用的试卷。命题、审题、审核、审批、制卷、保管过程,因工作需要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各学院在保管试卷时要专人专柜。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周内的全校性公共课和跨学院课程考试试卷应提前30个工作日交付印刷;期末考试周内的其他课程考试试卷应提前15个工作日交付印刷;其余课程试卷应提前12个工作日交付印刷。

第十三条 期末考试周内(含变更考试时间)的课程考试试卷考前的保管和分发由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后试卷和考生答卷连同成绩分析表、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均应归档,保管年限由课程承担单位按照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仅有一次考核机会,其他课程有两次考核机会,依次称为:期末考试(或称“正考”)、补考(或称“正补”)。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考前取得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核成绩才能生效。

(一)正式注册的学生可取得考核资格。

(二)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允许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但考核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三)完成选课手续的学生可取得相应选修课程的考核资格。

(四)考核未及格且没有违反相应场次考试纪律的学生可取得相应课程的补考资格。

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考前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与平时成绩登记工作;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课程考核资格:

(一)在一学期内缺课(含旷课、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部分总评不及格者;

(四)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不及格者;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而私自参加课程的修读者。

第十七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补课、补作业、补办有关手续,填写《恢复考核资格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课程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允许参加恢复考核资格后安排的补考,所获成绩按相应补考成绩录入。

第六章 补考、重修、缓考

第十八条 补考安排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前预备周或开学初三周内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无法单独组织补考的实践性环节,应跟随下一届学生补做。

第十九条 补考日程由教务部统一协调安排,参照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的全校性公共课由教务部负责,其余课程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的模式进行。

第二十条 因情况特殊,无法在开学前预备周或开学初三周内安排补考的,补考时间由课程承担单位在征求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后提出,报教务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补考。期末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没有违反相应场次考试纪律的,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课程考核一致。

第二十二条 重修。

(一)补考仍不及格的,应按规定重修,重修不及格的没有补考。正考、补考或重修考核已通过的不允许再重修刷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1.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在补考安排前未恢复考核资格的;

2.课程期末考核或补考有违纪作弊行为的;

3.期末课程考核缺考、缓考缺考或补考缺考的;

4.缓考或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三)学生重修课程应随课程所开设学期正常开课和考核。原则上要求跟班重修,是否单开重修班,由开课单位决定。

(四)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课程名称或者代码改变的课程,开课单位负责做好相关课程的替换或对应认定工作,学生按照调整后的对应课程进行重修。

(五)学生重修课程与当前学期主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应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任课老师同意,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开设学院批准后,可以自修重修课程的冲突部分。参加重修课程学习但未获得课程考核资格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而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者,重修成绩不被认可。

(六)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在相应课程开设学期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对应课程期末考试时间进行,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

(七)本补考和重修政策自2025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缓考。学生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参加期末考核的,必须在考前一天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无法提前办理申请的需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学生需按时参加下学期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及格按期末正常成绩录入,不及格按补考不及格处理,应按规定重修课程。补考原则上不允许缓考。除特殊情况外,同一门课程考核仅允许办理一次缓考。学院须对缓考从严审批。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阅卷时要在学生答卷上留下判分痕迹,并在相应位置签名。如有更改,须在更改处签名。

统考课程应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每份试卷参与批阅核对人数不少于3人;其他课程试卷也应有批阅与核对两道工序。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保卫部确认应征入伍的学生,其入伍学

期所学课程已完成50%修读任务的,课程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表现直接评定。

第二十六条 各任课教师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登录教务系统的密码,不得泄露给任何人;因教师个人泄露密码而造成学生成绩更改的,教师应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缓考、缺考、取消考核资格、考试作弊违纪,课程成绩标志分别按“缓考”“缺考”“取消资格”“作弊、违纪”记录,学生考试作弊违纪的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按“无效”记录。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需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天内在教务系统上完成学生成绩录入、提交《考试质量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内向课程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课程承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生本人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成绩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负责日常管理使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三十一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学生应及时上网查询本人成绩,需补考的,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回校参加补考。

第三十二条本科生采用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成绩测评学生的学习质量。奖学金评定等评优评先专业排名时,课程绩点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

1.绩点

(1)绩点与期末考核成绩(该期末考核成绩为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包括课程补考、重修考核成绩)的换算关系分百分制与等级制,如下表所示: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2)绩点与课程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的换算关系分百分制与等级制,如下表所示: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绩点

4.0

3.0

2.0

1.0

0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0

2.0

1.0

0

2.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学习成绩排名的依据,于每学期(学年)考试结束后进行计算,学生本学期(学年)注册修读的课程都应参与计算。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说明:下列课程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只记“通过”和“不通过”(二级制)的课程、不及格的公选课程、准予免修的课程、处于缓考状态的课程。

3.平均学分绩点

∑(本学期(学年)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本学期(学年)修读课程学分)∑(修业期内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修业期内平均学分绩点=———————————————————∑(修业期内修读课程学分)

4.加权平均成绩

∑(本学期(学年)修读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学期(学年)平均成绩=——————————————————

∑(本学期(学年)修读课程学分)∑(修业期内修读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修业期内平均成绩=——————————————————∑(修业期内修读课程学分)

绩点换算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广油〔2023〕59号)实施年级同步执行。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考生应遵循如下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二)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本、手册、纸张、电子设备(含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符合规定的计算器只供本人使用,不准相互借用。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和资料入场。

已带入考场的不符合规定的物品,考生必须在监考员发试卷前主动上交(电子设备必须处于关机状态)。

(三)学生必须携带清晰可辨、符合规定的有效证件,提前15分钟在试室门口接受检查;检查通过后方能到指定的座位就座;有效证件须放在桌面右上角备查,直至考试结束。

学生参加校内课程考试时必须主动出示两类有效证件各一个,第一类: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第二类:由我校有关部门核发的带有照片的学生证或校园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时,除出具以上两类证件外,还须出示当日当次科目考试的准考证。

(四)考生必须在指定座位就座,考前应仔细检查座位周边环境是否存在不明纸片、书籍、资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检查桌椅表面是否存在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等,如有发现,必须在监考员发试卷前主动报告;考试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也要及时主动报告。考试过程中,监考员有权调整考生座位,考生必须服从调整。

(五)学生应在试卷和考试用草稿纸规定的位置填写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密封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学生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夹带、传递,更不准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六)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离开考场。经批准中途离开考场时必须先交卷,再离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在中途离场后又返回继续答卷。考试期间必须端正坐姿,不得将身体歪斜把试卷有答题部分暴露给其他考生;未经监考教师批准不得站立或离开座位。

(七)考试开始后如试卷不清晰或有错误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发问;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卷离场前不得随意说话。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有义务为考场内发生的事件作证。

(十)考生必须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如对工作人员的处理有异议,可在离开考场后按规定程序申诉,不得在考场拒绝配合。

(十一)因健康原因,无法遵守以上考试纪律的,须在考前三天提交申请并附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提出单独考试方案、报教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监考与巡考

第三十四条 期末考试周内,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教务部部长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及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以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每个考场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监考员;期末考试周内考试的全校性公共课和跨学院课程监考员由课程承担单位与学生所在单位共同派出,教务部协调。其他课程监考员由课程承担单位派出。

第三十六条 监考是教师岗位职责内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考教师应按要求规范履职,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考场秩序、破坏考试公平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三十七条 建立校院两级巡考巡查制度。期末考试周内,学校层面由教务部统一组织部门、学院中层干部巡考,学院层面由各学院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进行巡查,检查督导考试工作,协调处理考场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指出,在不影响正常考试的前提下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要及时反映给教务部。巡考结束,做好巡考记录。

第十章 考核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相应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受到记过与留校察看处分的,将按学校学位授予条例限制其获得学位。

(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

1.考试期间坐姿不端正,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短时间暴露给其他考生的;

2.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站立或者身体过度倾斜存在窥视他人答卷可能的;

3.未出示规定证件或证件不齐参加考试的;

4.对考场秩序有负面影响,造成结果较轻的其他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8个月):

1.未携带规定的证件或证件不齐且不听监考人员劝阻执意参加考试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第二次被监考教师现场警告的;

4.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未在发卷前主动改正的。

(三)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10个月):

1.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在发卷前主动上交的;

2.考试开始后,考生座位及周边伸手可及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纸条等文字材料或处于关机状态电子设备的;

3.交卷途中或交卷后未经允许又再次在试卷上书写的;

4.考试开始后利用座位调整的机会窥视其他考生试卷或有影响考试公平性的行为的;

5.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的;

6.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者不按时交卷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8.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的。

(四)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一年):

1.夹带与考试有关物品或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或携带开机状态电子设备(无存贮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偷看、抄袭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的;

3.接传答卷、传递载有试卷答案信息的纸条及其他物品的;

4.故意撕毁试卷或有其他性质恶劣的行为者;

5.在校内外的各种考试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6.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又尚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销毁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

2.抢夺试卷(含答题卡与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3.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个人信息的;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5.组织作弊的;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或者考前窃取考试试题的;

7.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且符合本条第四款之一或者第三次考试违纪的;

8.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9.其他故意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条 考核违纪的处理

(一)工作流程:(监考人员)发现违纪现象→取证→下发考试违纪情况登记告知书→考试结束将材料(告知书存根、考场情况记录表、考生违纪证据、违纪考生试卷)移交给教务部考务科→教务部接受学生申辩(考试结束当日内)→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行文→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处分决定文件及告知书送达考生及监护人(5个工作日)。

(二)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务部部长审批;记过与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代考者属校外人员的,交由保卫部处理。考试过程及后续处理过程中,若出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学校保卫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考试违纪处分申诉工作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没有再次出现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可在处分期满日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出具鉴定,教务部受理,经审核同意后,所受处分可以解除。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且在临近毕业时未解除的,可在毕业前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申请,经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可申请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除本规定注明的要求外,2021-2024级学生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修订)》(广油〔2019〕4号)执行,相应年级学生毕业后原规定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部承担。

附录一 缓考工作流程

缓考工作流程:学生在教务部网站下载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班主任调查核实情况(如申请事由属于教学活动安排方面的问题,可由二级学院教务员核实情况)→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送达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复印二份,一份学生保留、一份送任课教师、原件返还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

缓考原因必须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办理缓考时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不宜提供证明的特殊原因,班主任或二级学院指定的工作人员通过学 生监护人核实情况。考生因个人事务安排不当,如交通工具误点、买不上车(机)票,忘记考试时间,处理非紧急、非本人必须亲自处理的事情,造成无法参加预定课程考试的,一律按“缺考”处理。

附录二 取消考核资格工作流程

课程主讲教师填写《取消学生考核资格审批表》→课程承担单位审批→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填写《取消考核资格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在考前一周以上)。主讲教师须在该学生的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附录三 成绩更改工作流程

成绩更改工作流程:课程承担单位指定教师复查课程考核的有关资料(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考勤表、作业、报告、论文等成绩记录表),给出复查意见→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成绩修改审批表》→教研室主任复查有关资料,签署意见→课程承担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成绩修改审批表》中注明是否涉嫌教学事故→教务部分管考务工作领导审查课程考核有关资料后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更改成绩;课程承担单位向当事学生做出解释说明及安抚工作。

涉嫌教学事故的,课程承担单位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步提交教务部;不涉及教学事故的,课程承担单位应向学校教务部提交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

考试违纪受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成绩管理的教务员依据学校下发的违纪处分文件将有关学生相应课程成绩标志更改为“作弊、违纪”,成绩单上成绩按“无效”记。

附录四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监考工作流程及工作规范,熟悉考场常见情况的处理方法,遵章执纪,规范执法。对考场意外突发情况的处理要以学生生命健康安全为第一考虑因素。

二、每个考场配备的监考人员,按《考试安排表》前后顺序

排在前面的为主监考,其余为副监考。

三、监考人员须在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在考前20分钟领取试室钥匙并进入考场;在考前15分钟做好考场的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板书考试信息、清点试卷份数、核实考生人数等),迎接考生入场。黑板板书内容:考场座位安排表、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请在发卷前主动上交手机、资料、挎包等违规物品”。

四、迎接考生入场时,副监考负责检查学生证件及安检,证件不齐者不准进入考场;主监考负责看管试卷、引导考生就座、提示考生主动关闭并上交手机、资料、挎包等违规物品、提示考生检查座位及周边有无不明物品等。

五、考前5分钟。主监考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副监考巡视考场,督促考生签到、关闭手机并上交违规物品。

六、监考人员应按时发放试卷等考试材料,提示并逐一检查学生试卷考生信息栏姓名、学号等是否已经填写。考试过程中不得就试题内容向考生作任何解释,更不得给学生作任何涉及试卷答案内容的提示。对提出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由课程主考教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的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七、考试过程中不安排休息,考生迟到超过15分钟不允许入场,按“缺考”记录;已接触试卷的考生在开考后30分钟内不允许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经批准离开考场者,必须先交卷,再离场;离开考场后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再次返回考场继续答卷。

八、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核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违纪事件处理规范:先取证,再处理。属轻微违纪(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应及时制止并口头告知:“你的行为已构成考试违纪,如不改正,将终止考试,并将你的违纪行为记录在案”;如考生不予配合或违纪行为属其他情况,应在取得证据后立刻没收试卷,填写并下达《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考核违纪情况登记告知书》并要求考生在存根的考生签名栏签名,然后驱离考场;若考生拒绝签名,可口头告知:“如对处理不服,可到学校教务部考务科申诉;处理结果将与你的认错态度直接有关,请配合。”若考生仍不配合,可以要求附近考生作证(在存根备注栏说明并签名)。监考履职过程中严禁搜身、严禁用侮辱性语言、严禁在未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倡导规范履职、文明履职、相互尊重。

对涉及手机等电子设备违纪的问题,须现场明确开关机状态;若处于开机状态须查看是否存贮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并登记,涉事手机等电子设备须交至教务部考务科,切不可直接交还学生。

因考场取证需要,监考人员可以使用包括手机在内的电子设备。因考场座位安排表与考场实际情况不符,主监考员应对座位安排表做出相应调整,避免考生过度集中;考试开始后,因维护考场秩序或考生身体健康等原因,监考人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个别考生座位进行调整。

九、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在规定交卷时间前15分钟提示学生:“离考试结束时间还有15分钟,从现在起到考试结束不得交卷离场;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卷面向下放在桌面,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考试结束铃声响起,应立即宣布“停止答题”,让学生坐在原位等待监考人员收卷,防止考试结束前出现混乱现象,防止考生带走试卷及考试用品。

十、考试结束,收齐点清试卷份数,确认无误才能允许考生离场。考生离场时提醒考生拿回自己的物品。监考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在考试结束30分钟内将试卷、记录表、签到表、考生违纪证据及考试用品交教务部考务科,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应电话告知考务科。

十一、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佩戴监考员牌,集中精力监考,严肃认真,忠于职守,模范遵守考试纪律。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位,并严格执行监考工作职责。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或不履行职责;不得姑息纵容考生违纪、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抽烟、聊天、阅读书报或使用手机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附录五 巡考工作规范

一、巡考人员必须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中,并在《巡考人员签到表》上签到。

二、巡考人员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巡考牌、将通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播放外语听力时可在试室外过道巡考(如有必要,可以进入试室)。

三、巡查、督导内容:

1.监考员的履职情况:监考员人数、在岗状态、监考工作的规范化情况:佩戴监考员牌情况、板书内容情况、考场考生座位安排情况、考场清理情况等;

2.考生情况: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按座位安排表就座;是否存在违纪作弊情况等。

3.试卷情况:命题及印刷方面的情况;

4.考场秩序、卫生等情况;

5.其他对考试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当面指出,能立刻纠正的,要在纠正后再离场;巡考结束,如实记录巡考情况。

附录六 课程考试中关于计算器使用限制的说明

课程考试中关于计算器的使用限制分三种情况:不得使用计算器、可以使用学校规定的计算器、可以使用超出学校规定的计算器;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将考试中计算器的使用限制明确告知学生;其中“学校规定的计算器”需符合以下限制:

1.计算器可以使用的功能包括:

(1)四则运算;(2)幂函数运算;(3)指数函数运算;(4)三角函数与反三角函数运算;(5)对数运算;(6)统计运算;(7)角度与弧度互化;(8)保留运算过程;(9)数的贮存与提取。

2.计算器不允许具有下列功能之一:

(1)有可编程序;(2)直接解方程;(3)有固定公式的存储;(4)有预置常数;(5)有无线接收或特殊功能,如电子辞典、快译通、掌上电脑等一些PDA设备。

附件:1.取消学生考核资格审批表

2.取消考核资格通知书

3.恢复考核资格申请表

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5.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

6.考生违纪情况登记告知书(存根)

7.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书(存根)

8.解除处分申请表

9.解除处分告知书(存根)

10.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

上一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风建设工作方案
下一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招生咨询:0668-2923508   院长信箱:848824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