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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10/14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 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 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 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 5 号)等文件 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在专业定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体系、教学条件与利用 等方面达到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条件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次年 3 月前,提出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第三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工作遵循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须获广东省学位委 员会审核通过并公布后方能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当年未能通 过审核的专业,须进行整改并待次年重新申请,广东省学位委员 会审核通过后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一)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 的第一学期,在本专业负责人(或专业首席教师)组织下,根据 《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 1),如实填写并提交《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见附件 2)。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聘请同行专家进行初 步评审,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 3 月初向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请 材料进行初审后,每年 4 月前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新增学士学 位授予专业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专家评议组由已具有学士 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同行专家及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组成。 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小组包括 5 至 7 名专家。专家应政治 思想过硬、学术造诣较深、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原则上应具有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本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组经通讯 评审或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评议组意见。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新增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与通过审核专业的申请材 料须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 无异议后,学校于每年 4 月底前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确认后公布。

第六条  原则上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连续停止招生五 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学校将按规定报省学位委员会进 行撤销授权专业备案(对该专业已招录且仍在籍的学生,或该专 业结业后已换发毕业证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继续授予学位)。如专业恢复招生,则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七条  质量监督

(一)各学院要加强新设专业的管理和建设力度,并定期开 展自查。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加强师资 队伍、课程、教材、实践教学条件等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进一步 加大教学管理力度,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定期对新设专业的管理和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

(二)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需经过二级学院初审、专 家组评审论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等三级审核。

(三)接受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我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的办学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 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如整改期满仍不能 达到建设要求的将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八条  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

(一)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

(二)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广油2023 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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