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适 应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创新型、复 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学校面向在校本科学生实行辅修制,辅 修包括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种类型。为规范教学管理,确 保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 法》和《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专业(学 位)”)
(一)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 辅修本校另外一个本科专业。
(二)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学生在校 期间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不同学科门类的另 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教务部负责辅修专业(学位)的教学运行和管理,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专业必须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并且有两届毕业生;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实验 室充足,能保证教学要求。
第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部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开设。
第三章 修读条件及报名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辅修专业(学位)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不 含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
(二)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三)第一学期主修专业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
(四)未受到任何警告及以上校纪处分,身体健康并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下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第七条 报名程序
(一)每年的秋季学期,由教务部公布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工作方案;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 由本人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表》, 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 报开设辅修专业(学位)学院审核,再报教务部审批;
(三)经教务部审批同意后,将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名单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 修学士学位。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九条 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学院应根据开设专业的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专业(学位) 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部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不低于 30 学分(每 16 学 时为 1 学分);辅修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不低于 55 学分;辅修学 位应安排不少于 8 周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一般应单独编班进 行教学,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完成学习计划。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 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暂停其辅修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具体负责教学基本文件的制定和教学组织工作。要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因辅修专业(学 位)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 教学安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应书面通知辅修专业(学位)开设 学院。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 结课考试并取得成绩。辅修专业(学位)课程结课考试不及格,不得重考,可在规定的辅修期内重修。
第六章 成绩管理与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位)成绩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学位)的培养计划要求修读课程;
(二)学生成绩由辅修专业(学位)的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按要求将成绩单一份送教务部并保管在学校档 案室,一份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三)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学位) 存在同一门课程,且主修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课程,取得主修专 业课程学分后且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 其成绩记入学生辅修专业(学位)成绩档案。主修专业培养计划 中必修课程与辅修专业(学位) 已学课程相同时,主修专业课程不能免修;
(四)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或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 的课程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 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 长学习时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 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 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颁发学位证书;
(二)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如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则 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未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 书。
第十九条 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 格,但主修专业为结业,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换发毕业证 书后,方能补发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 程学分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结业,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 限内换发毕业证书并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的,经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后,如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未修满,则不能继续修读,不能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能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 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 http://www.chsi.com.cn)上 标注,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学校授予辅修学位在中国高等教育 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注册。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负责全校辅修专业(学位)工作的统筹 管理,并对开设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开设、降低教学质量等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其开设资格。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按学分收费,其标准为广东省物价部门核准的相应专业的选课学分收费标准。凡申请修读辅 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因自身原因未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或辅 修学士学位证书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四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位)学习的学生一般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因健康或学习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学位)者,须向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 开设学院批准后可到教务部办理退修手续。中途退修者,学费按已修课程学分核算办理,已经修读的课程不予以退费。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修手续,逾期不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广东石油化 工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广油【2023】 59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