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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5/10/14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号),遵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各专业按学校现有的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历史学、艺术学等相应的学科门 类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任期 3 年。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1至2名。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 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并设秘书1名。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学院提名,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批准任命。分委员会按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细则及相关要求开 展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本学院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各专业本科毕 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二)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中存在的各种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他有关学士学 位事宜。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对照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校应当自申请截止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本学院各专 业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

(三)公示后,二级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且拟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附书面详细说明;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 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 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具有学籍,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校学习期间补考所得学分累计不超过28 学分者;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

(一)未能达到毕业条件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受过党、团、行政处分后,毕业时处分仍未解除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学业考核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仍未解除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补考所得学分累计在 28 分以上(不含28 学分)者;

(五)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七)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

第十一条  第十条第(一)款未能达到毕业条件者是指未 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毕业资格审核不通过者。

第十二条  依据第十条(四) 之规定,学生毕业(或结业) 当年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记奖学分并用于减免补考学分后,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依照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记奖 10 学分;

(二)获得与其专业相关的国家、省级学科专业竞赛前三 顺位(或前八名)以上奖励者,记奖2-5学分(具体记奖学分数由学院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如是同样作品,先后获得不同级别 的奖励,按最高级奖记奖)。此款累计最高记奖学分不超过 10 学分;

(三) 以第一发明人身份申请并获公开或授权与其学科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者,申请获公开每项专利记奖 5 学分,获授权 每项专利记奖 10 学分;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申请并获授权与其学科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者,每项记奖5学分;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软件著作权每项记奖5学分。此款各项累计最高记奖学分不超过10学分;


(四) 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是与专业相关且须在具有刊号的正刊(国内刊物必须同时具有CN和ISSN刊号,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网页查询)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刊每篇记奖5学分,北 大中文核心期刊或普通外文期刊每篇记奖10学分, ISSHP ISTP)、EI、CSSCI、SCI收录的每篇记奖10 学分。同一期刊每期最多记一篇,同一论文按最高记分计算。此款累计最高记奖学分不超过10 学分。


第十三条  依据第十条(三)之规定,受到记过、留校察看 处分期满解除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排名均指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依照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学校认定在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后学业有明显进步 或仍保持较优秀者,受处分前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 20%以 后,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20%( 20%)者;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前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20%( 20%), 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仍能保持专业20%( 20%)者。


(二)对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 有突出表现,受到如下表彰之一或满足第15项者:1.校优秀毕业生;

2.校三好学生标兵;3.校三好学生;4.校优秀共产党员;5.校一 等奖学金;6.校二等奖学金;7.校个性发展奖学金(团队获得者 只认可团队负责人,不含提名奖); 8.校优秀学生干部; 9.校共 青团干部标兵;10.校优秀共青团干部;11.校共青团员标兵;12. 校优秀共青团员;13.校优秀青年志愿者;1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认可的获得市(厅)级以上其他表彰;15.按第十二条所述计算规 则,获记奖学分 10 学分(含10 学分)以上者。


(三)对考试违纪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第十三条第(一) 或(二)款的条件,或在毕业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在思想 上和学习上有明显进步者。思想和学习有明显进步的情况包括 获:1.校三等奖学金;2.院级三好学生;3.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4.院级共青团干部标兵;5.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6.院级共青团 员标兵;7.院级优秀共青团员;8.院级优秀青年志愿者;9.院级 优秀毕业生; 10.校级优秀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11.按本细则 第十二条所述计算规则,获记奖学分 3 学分(含 3 学分)以上者。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 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签发时间6个月。

   第十五条  参加结业后理论课程补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补作及格换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 件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以补授学位。补授学位时间在补考或补作及格半年内进行。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学位授予争议与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条件

凡二级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核。若学位授予申请存在工作程序或材料提供方面的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核。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各种复核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  未通过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核程序

(一)复核申请和受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进行审议后,应将审议未通过的决定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接到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二级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复核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复核受理决定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做出。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若主席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核则应在确实复核的2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到会委员当天重新审核。复核改变原决定,同意授 予学位的,按正常程序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维持原决定,不同意授予学位,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当天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者申请复核程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公示期内,申请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核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相关资料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受理复核申请。若认为无复核的必要,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书面回复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若主席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核则应及时召开学 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是否受理复核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受理复核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对经复核维持原决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向学校提起复核。学生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复核。

第二十条  在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属于不应当授予学位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撤销该生所获学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20 级、2021 级及 2022 级的学生。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广油【2020】6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承担。


 

上一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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