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与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 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 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A)、考试与成 绩(B)、管理(C)、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 分为重大教学事故(I)、较大教学事故(II)和一般教学事故(III) 三级予以认定(附件 1)。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学院(部门)、教务部和学校教职工奖惩 评议委员会。相关学院(部门)、教务部和学校教职工奖惩评议委员会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 件 2),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部根据事故级别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针对二级学院人员,III 级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后,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核定,认定结果报教务部和学校教职工奖惩评议委员会备案;针对机关行政人员,III 级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讨论后,将结果报教务部和学校教职工奖惩评议委员会备案。
II 级事故经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给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后,报教务部初步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并给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报学校教职工奖惩评议委员会核定。I 级事故在II 级事故的程序基础上,由学校教职工奖惩评议委员会讨论认定。教学事故一经核定,I、II 级别事故由学校教职工奖惩评议委员会依据程序处理。
第四条 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五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部或学校教职工奖惩评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职工奖惩评议委员会发文通报 批评,记入教师业务档案,扣发当事人一个学期的校内岗位津贴,取消当年的职称评定资格、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和先进个人等 申报资格。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聘任或高职低聘。累计出现三次重大教 学事故者,实行解聘。
(二)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发文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当 月校内岗位津贴,当年不得参加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等评选。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较大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三)一般教学事故由相关学院、部门在本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因教学事故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条款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出现教学事故同时触犯学校其他校纪校规的,除按第六条规定处理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事故处理结果载入事故责任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二)教学事故认定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部和学校教职工奖惩评议委员会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 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广油[2023] 35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