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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房产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5-01-0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校房产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房产的合理配置与使用,提升房产管理效能,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及住建部《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房产按用途划分为5类:

1)教学行政房产;(2)后勤保障房产;(3)经营性房产(含场地);(4)公有过渡房产;(5)教职工住宅(产权或非产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上学校房产类型,学校授权总务后勤部对学校房产进行配置、调整与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房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房产实行三级管理制,一级管理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分配,二级管理为房屋调配或使用管理。三级管理为使用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一级房产管理职责

1、建立建全房屋产籍档案,掌握公有房屋的产权、座落、结构、面积、附属设备、调配、使用、租赁及大修等情况。

2、研究、制定学校房产管理的规定及房屋配置方案,审核使用单位的用房申请,合理安排和配置用房。

3、负责安排使用、检查和监督二级房产管理及三级房产管理情况。

4、负责向二级、三级房产管理部门下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公有用房分配单》,明确责权关系。

(二)二级房产管理职责

1、根据发展要求,制定调配和使用管理细则,及时向一级房产管理报备。

2、按照用户的需求和有关使用标准调整配置用房面积,调整后须及时报一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负责安排使用、检查和监督三级房产管理情况。

4、在房产管理过程中,不得转租、转借、空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如需改变,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一级房产管理部门及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一级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房屋,造成房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5、定期填报房产统计报表,定期进行房产(包含公共部分)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维护情况检查,报告房产的质量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三级房产管理职责

1、根据发展要求,制定调配和使用管理细则,及时向一级、二级房产管理报备。

2、按照用户的需求和有关使用标准调整配置用房面积,调整后须及时报二级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在房产管理过程中,不得转租、转借、空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如需改变,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一级房产管理部门及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一级及二级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房屋,造成房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4、定期填报房产统计报表,定期进行房产(包含公共部分)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维护情况检查,报告房产的质量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一级房产管理由总务后勤部负责;二级房产管理:教务部负责教室用房及教师休息室使用调配管理;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实验实习和科研用房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师生活动用房及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图书馆用房管理;体育学院负责室内体育用房管理;保卫部(武装部)负责传达警卫室及消防用房管理;华南石化创新中心下设机构茂名广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性房产(含场地)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机房、教室用房及教师休息室日常管理;;总务后勤部负责行政办公房产、公有过渡房产、预留房产、后勤保障房产管理和其他房产。

三级管理:各部门单位及各院系负责管理本单位管辖的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实习、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

第六条  在学校统一管理下,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领导为房屋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所负责的房屋使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对所负责房产的管理,确保合理使用、规范使用、安全使用、定期报备。

第三章 教学行政房产

第七条  教学行政房产指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房产:包括教室、实验实习和科研用房、图书馆、体育用房和场地、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办公和综合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和会堂等。

第八条  教学、实验、科研、行政办公等用房需求,由二级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级房产管理部门拟定用房方案,报学校审批后下达《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公有用房分配单》,并发放房门钥匙。

第四章 后勤保障房产

第九条  后勤保障房产是指用于学校内部后勤服务的房产:包括学生食堂和后勤及附属用房等。后勤保障房产由学校一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总务后勤部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后勤保障房产的维修由一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维修工作由总务后勤部负责。房产使用人及单位负责人有责任查看、报告房产的质量情况,积极做好房产安全防范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经营性房产(含场地)

第十一条  经营性房产(含场地)是指学校用于对外出租、实行有偿使用的房产及场地,包括官渡校区、西城校区及光华校区等。

第十二条  华南石化创新中心(茂名广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性房产(含场地)的使用管理,包括出租出借、合法招租、场地使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日常维护维修及水电费缴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营性房产(含场地)原则上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经营服务房产(含场地)如果进行装修或改造,需要将方案报一级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六章 公有过渡房产

    第十四条  公有过渡房产是指学校拥有产权的房屋及租赁的房屋,包括单身教师宿舍(公寓)、过渡性住宅及校内外租赁的引进人才住宅。

第十五条  公有过渡房使用原则

公有过渡房使用原则:教职工租住公有过渡房的,须与学校总务后勤部签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公有过渡房租用协议书》。原则上申请租用时间不超过1年续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延期需在租赁到期前1个月办理好续签手续。若发现出租、转借他人,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承租人承租的公有过渡房。过渡房产租金标准详见《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公有过渡房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公有过渡房产装修与维修

   (一)申请到公有过渡房的教职工(以下简称租户)入住前需要对公有过渡房进行装修的,须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装修;装修时间不得超过90天,装修费用由租住人负责;退房时,已装修材料不得拆除,学校对装修费用不进行补偿。

   (二)租户入住前需要对公有过渡房产申请日常维修的,先在OA系统发起维修申请,经总务后勤部审核同意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学校负责。入住半年后,过渡房的门锁、灯具、水龙头的维修费、材料费及排污管道的疏通费用等由租户承担。

  (三)租住公有过渡房产的,禁止在住宅外、附属院子内乱搭乱建,禁止占用公共地方,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租户负责。

第十七条  公有过渡房产退房管理

   (一)租户因各种原因(如到期、调动、辞职、自动离职、被除名、解聘、辞退或租住人死亡等)退还公有过渡房产时,应主动将房屋清理干净,锁好门窗,缴清房租、水电费及退还钥匙,总务后勤部现场查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未办理退房手续及缴清相关费用的,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二)符合退房条件拒不退房的,经总务后勤部发出退房书面通知给租户和所在部门后,仍不办理退房手续的,学校有权清理房内物品,强行收回房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租户负责。

第七章  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教职工住宅包括产权和非产权住宅。教职工住宅只限用于住宿用途,禁止用于商业、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其它容易产生异味的物品,否则学校可以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追究住户责任。

    第十九条  教职工住宅交易规定

    (一)教职工住宅上市交易,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学校有优先购买权。

    (二)教职工住宅交易对象必须为本校教职工,转让给学校时,转让价格及过户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新产权人须在产权交易完成后五天内送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给总务后勤部备案。

    (三)未经审批同意私自进行交易的,出售人再次购买学校房改房时,学校不再受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住宅的继承、赠与等

   (一)有产权住宅的继承、赠与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被继承、赠与等的有产权住宅再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住宅出租管理规定

(一)教职工住宅出租必须到总务后勤部及保卫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且出租人、承租人要在签订租赁合同一周内与学校治安管理部门签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二)教职工住宅出租必须只限于住宿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或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学校有权停水停电;对出租房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出租人责任。

   (三)教职工住宅出租,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对校内职工(含聘用工)出租。

(四)教职工住宅出租必须遵守茂名市相关出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住宅装修及维修

    (一)教职工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及费用由户主本人负责。

    自用部位是指户主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自用设备是指户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

    (二)教职工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费用由学校负责。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自建除外)、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等。

  (三)教职工住宅装修前向总务后勤部提交装修申请并附上装修方案,待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由于个人装修维修导致房屋出现安全事故的,由户主负责。

   (四)住宅装修维修从审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如需延期,重新办理延期手续;总务后勤部负责组织水电、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做好督查工作。

(五)施工时间应在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和下午2:30至5:30内,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八章 房屋收回和房产报废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产出现以下情形,一级房产管理部门报请学校办公会和党委会同意,有权收回已分配的房屋。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经相关资质单位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虽然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出现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并经相关资质单位鉴定为危房,即使经过维修加固,也不能继续安全使用的。 

    (三)学校根据发展规划需要在房屋现址作建设项目的。

    (四)利用率不高、经济效益不明显的。

(五)其他符合收回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现以下情形,一级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过学校办公会和党委会同意,报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等程序,对房屋进行拆除和房产报废处理。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经相关资质单位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虽然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出现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并经相关资质单位鉴定为危房,即使经过维修加固,也不能继续安全使用的;或者维修投资明显过大的。

    (三)学校根据发展规划需要在房屋现址作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符合房屋拆除和房产报废情况的。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总务后勤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房产管理规定》(广油〔2016〕64号)、《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房产管理规定》(广油〔2013〕41号)同时废止,原与现修订房产管理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内容以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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