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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公有过渡房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者:  时间:2025-01-08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过渡房管理,规范公有过渡房的出租与使用,更好地利用公有过渡房为教职工解决过渡性住房困难,发挥公有过渡房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茂名市城镇住房改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房产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有过渡房,是指属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所有,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在岗教职工租住或后勤保障的房屋。 

本细则所称的租住,是指学校在岗教职工自愿向学校提出住房租赁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协议,按约定缴纳租金等费用,并在协议有效期内租用学校公有过渡房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市区是指茂名市辖区内所有行政区。 

第三条 公有过渡房按照“分类管理、梯度租金、有限租期、信息公开”原则,优先保障无房教职工过渡性居住需求,兼顾资源有效使用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有过渡房的租金全部计提为房屋维修基金,用于公有过渡房的维修。

第五条 总务后勤部负责学校公有过渡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制订公有过渡房租金标准,负责公有过渡房的审批、巡检、公共区域保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住公有过渡房条件及审批

第六条 公有过渡房以套为单位。单套房源作为一个整体出租,不接受分割或联合申请。配偶双方均为在岗教职工的,只能以一方为申请人且只能申请租住一套公有过渡房。公有过渡房的居住对象应当为承租人本人、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配偶与直系亲属。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岗教职工,均可以申请临时过渡房用于本人居住:

1)新入职未满一年且有住房需求的(需提供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在职证明);

2)没有享受除商品房外的任何福利分房且不申请住房改革货币补贴二的;

3)与学校签订了引进人才协议,协议中明确由学校安排过渡房或按有关引进人才政策兑现住房待遇的校内高层次人才;

4)在市区没有住房、存在经济困难的;

5)因装修等特殊原因造成临时居住困难的。

第七条 申办人如在学校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福利性质住房的,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公有过渡房。

第八条 租住学校公有过渡房一般为临时性质,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续租的,总的租住期限不超过三年,且实行梯度收费。完成租住审批后续后放弃租住或不办理租住手续的,不能再次申请租住过渡房。

第九条 公有过渡房申请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审批,一般教职工的过渡房审批流程为:所在单位审核、总务后勤部房地产管理科复核、报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高层次人才的过渡房审批流程为:所在单位审核、由人力部审核确认起协议中的承租年限及租金标准、总务后勤部房地产管理科复核、报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申请流程详见《关于发布“过渡房申请”线上流程指引的通知》。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有过渡房的,申请佐证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茂名市房产情况说明作,引进人才协议等。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等条件下,茂名市区无自有住房的教职工优先安排过渡房。 

第三章 公有过渡房的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参照茂名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最新公布的公有过渡房所在地段房屋租金参考价,结合房源情况制定公有过渡房的基准租金,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租金基准价格按《茂发改价格函》〔2017〕1479号茂名市区第十一、十二期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以下简称市基准租金,具体金额为9元/月˙平方米。

 2000年前入职及2016年执行货币补贴前未享受房改房福利的已租住过渡房的教职工不执行梯度收费,一直按市基准租金的 60%收取(即5.4元/月˙平方米);引进人才的租金标准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中的另行约定了租金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有过渡房执行梯度收费,具体标准为: 

第一年租金为市基准租金60%(即5.4/˙平方米) 

第二年租金为市基准租金80%(即7.2元/月˙平方米),

第三年及以上的市租金为基准租金2.5倍(即22.5/月˙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有过渡房租金计算方法为:

总租金=租金单价X房屋面积,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含公摊)计算。

租金计算与缴纳:承租租金按月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即实际租金=月租金/30 X 实际天数)。

第四章 过渡房租住管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不能将承租的公有过渡房转租、转借给其他人,一经查实,学校收回租住的公有过渡房。

承租人为获取经济收益,将承租的公有过渡房整体或分割提供他人居住的行为视为转租行为;承租人本人未居住,安排他人使用居住的行为视为转借行为。 

第十五条 公有过渡房管理办公室在承租人入住前,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完成拟租赁住房的维护检修。承租人入住公有过渡房前,应配合学校公有过渡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房内设施。承租期间,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改变原配置设施。安装空调机、电热水器及更换门锁等不改变房屋基本设施的,承租人应事先向公有过渡房管理办公室报备。退租时,由承租人负责拆除自行安装设施,并恢复房屋原状;承租人放弃拆除,经公有过渡房管理办公室鉴定可以保留使用的,学校或下一承租人不承担经济补偿。

承租人应对自行安装设施的产品质量与安装施工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公有过渡房管理办公室开展定期信息核查、举报核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期缴纳租金。通过学校人力资源部核发工资的承租人,应委托财务部在个人薪酬中代扣;在二级单位(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及二级法人独立单位)领取工资的,可委托二级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或在财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账户,授权财务部通过银行按月代扣。

第十九条 承租期间,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水、电、电视、网络等开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含电梯维护公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承租人出国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委托一名在职正式教职工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代表承租人配合公有过渡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缴纳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有过渡房不得用于申报户口。本细则实施前已申报户口的,退租前应将户口迁出。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与公序良俗,接受居委会与学校的社区管理,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五章 公有过渡房的退出及续租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应腾退已租赁的公有过渡房:

(一)租赁期满未获续租批准的。

(二)退休并不再返聘的。

(三)因其他情况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调离学校以及承租期间,承租人去世的,学校应收回其承租的公有过渡房。

第二十五条 办理退房手续前,承租人应缴清房屋租金,办理好有线电视、电话和网络、水、电、气等账户注销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提前退房的,承租人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到学校房地产管理科办理退房手续;在提交申请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配合公有过渡房管理部门查验过渡房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后完成退房。

第六章 违约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承租人承租的公有过渡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有过渡房的。 

(二)利用承租的公有过渡房开展与居住功能不相符活动的。 

(三)在公有过渡房内从事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或存在严重影响其他住户行为的。 

(四)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公有过渡房的。 

(六)学校认定应当退房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及共同生活人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退出公有过渡房:

(一)违反合同约定,拒不配合整改的; 

(二)经政府执法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利用租赁的公有过渡房出租、从事商业活动,谋取经济利益的,学校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违规所得等额的违约金,并强制其腾退公有过渡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满未退房也未办理续租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管理部门联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收回,公有过渡房管理小组不承担承租人物品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学校校园建设或事业发展需要,造成公有过渡房所在楼宇被拆迁、装修改造的,承租人须配合学校按期腾退或置换。不配合学校腾退或置换造成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有过渡房管理工作人员对在公有过渡房安排中知悉的申请人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公有过渡房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廉洁纪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相关部门与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需要查询公有过渡房信息的,应通过书面函询。需要查询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询事由,查询内容不得涉及承租人个人隐私。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个人与学校部门有权对违反公有过渡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有过渡房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房产管理规定》(广石化院〔2013〕41号、广油2016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总务后勤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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