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卫生管理,预防疾病,创造清洁、优美的学习、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绿化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各部门、各学院的绿化卫生管理,施工绿化卫生管理,饮食(食品)服务、商铺等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行政管辖区域的绿化卫生管理。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在校园环境中绿化卫生活动行为受本规定约束。各部门、各学院在校从事各类活动和施工的外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绿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履行校园绿化卫生职责,保障师生健康。
第四条 校园绿化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校园绿化卫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任制。各部门、各学院在校从事各类活动和施工的外单位应当落实绿化卫生责任制,明确绿化卫生职责,确定绿化卫生责任人,履行保护绿化卫生设施,维护卫生环境和公共卫生防疫义务。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校园绿化卫生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学校总务后勤部或保卫部(武装部)举报,由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总务后勤部是学校绿化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绿化卫生职责:
(一)制定学校绿化卫生管理制度及绿化卫生整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的绿化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
(三)负责学校绿化卫生工作的检查、评估、考核和监督;
(四)负责学校绿化养护、卫生清洁、消毒的实施;负责校园除四害、垃圾清运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节日、活动、会议的场地绿植鲜花的布置,及卫生保洁消毒工作;定期上报家属区卫生费收费情况;
(五)负责工程施工作业区域及商业网点的绿化卫生监督管理;
(六)负责学生劳动教育实践课管理工作;
(七)协助学校爱卫会及禁烟工作组开展相关活动;参与茂名市巩卫工作的具体业务等。
第九条 保卫部(武装部)负责查处车辆乱停放、乱张贴广告、乱倒垃圾等破坏校园环境整洁的行为。
第十条 宣传部负责校园内与绿化卫生相关的宣传栏、横幅、标语、广告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实验用品、化学药品废弃物的收集和清理。
第十二条 体育学院负责体育馆、游泳场等场馆内的卫生保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当履行下列绿化卫生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学院绿化卫生管理工作,制定绿化卫生管理方案;
(二)开展日常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落实门前三包。
(三)纠正本部门、本学院违反绿化卫生管理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
(四)执行学校规定的其他绿化卫生职责。
第十四条 在校从事各类活动和施工的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绿化卫生职责:
(一)外单位根据学校合同的约定,履行校园绿化卫生管理的相应责任,接受学校监管。
(二)学校店铺开展日常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落实门前三包。
第三章 校园绿化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由学校规划部门组织制定,纳入校园总体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校园绿化规划和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充分利用和保护学校的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风景林地。
(二)校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建筑物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小品。
(三)基建项目预算按规定预留周边环境绿化设计、施工、养护费用。
(四)基建施工完工清场,应清理绿化用地的建筑垃圾、淤泥、杂物。不得在绿化用地填埋建筑垃圾。
(五)如在校内发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上报学校,按有关职能部门指示做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校园树木。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地,确因建设、维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开挖绿地或修剪树枝等,应经总务后勤部同意后,按照规定进行,事后必须按要求恢复绿地或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地的补偿费。
第十八条 校园绿地中的植物铭牌,由学校统一制作、悬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悬挂,以求统一、美观及规范。
第十九条 捐赠树木,为保证规格统一,捐赠方需按校园管理科提供的种植方案,选择捐赠的树木及种植位置。由捐赠方购买树木到种植位置,并订制牌匾到安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种植。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
(二)开展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三)攀折、刻划、钉栓树木;剥削树皮;在树木上张贴;采摘花卉、树叶、果实;践踏植被;以树木承重,拉绳晾晒衣物,就树搭建。
(四)将绿地圈为己有;在校园绿地搭建、种植;放养家禽、家畜。
(五)在绿地停放车辆。
(六)其他破坏校园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总务后勤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总务后勤部
负责校园道路、绿化区、教学区公共区域、办公区公共区域、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家属区公共区域、校园公共水域、公厕等校园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卫生清洁、消毒等工作。
1.校园道路卫生管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
2.教学区室内卫生管理:保持课室卫生整洁,不得乱丢纸屑杂物。爱护公物,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涂乱画,乱张贴。专用课室(实验)室内卫生由使用单位负责。
3.宿舍区公共区域卫生管理:保洁员每天清理宿舍区垃圾,打扫宿舍区大院、走廊、楼道、电梯卫生,按时将垃圾投放点的垃圾桶移到垃圾清运点进行清运。
4.家属区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家属区通道交汇处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住户自行将生活垃圾放入垃圾桶内。每天上午九点由清洁工清运垃圾桶垃圾。公共场所(含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每天清扫一次。楼房公共部位(含楼梯、走廊、楼梯扶手等)每周清扫一次,定期清洗。
(二)学生工作部
负责本单位管辖师生及范围的环境卫生管理。
1.学生公寓宿舍内部:学生寝室内的卫生保洁工作由该寝室的学生负责,每天整理公寓内务。产生的垃圾要按相关规定,“定时定点”分类放置于指定的垃圾箱;要配合保洁员搞好公寓卫生,尊重保洁员的劳动成果,不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禁止学生在校内饲养宠物(如猫、狗、鸟等),以免伤人或传染疾病。经管理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学校有权收缴宠物并报相关院(系)处理。
2.倡导学生不携带食物进课室、图书馆、实验室。
(三)资产设备管理部
负责实验室、化学物品仓库及其相关仪器存放点的环境卫生管理。所有化学物品及产生的污染或放射性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内。
(四)其他二级部门、学院
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含爱国卫生运动划分责任区域;本单位办公室和实验(或实训)室的室内卫生)。
(五)校内住户
负责个人校内住宅的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按指定的地点投放。
(六)施工单位
1.负责施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2.外来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保卫部(武装部)、总务后勤部联合签发。施工工地应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张贴施工告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期、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防护措施、施工负责人等内容),有明确施工标识。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合同执行,做到文明施工,严禁乱排放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4.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施工物料在指定地点堆放,放置散落物料应放置布料垫底。
5.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防止产生污染,及时清运渣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因施工造成植被、道路、各类管线损坏的,应原样恢复。
(七)商铺、快递点等外包单位
负责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管辖范围包括:房屋滴水线范围内以及“门前三包”管理范围内。门前三包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校园环境卫生责任:
(一)校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 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做到“日产日清”。
校园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把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桶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严禁在垃圾桶内焚烧废纸及杂物。不准损坏、占用或挪动垃圾桶,一经损坏,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或修复。
学校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配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报总务后勤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摆设摊点、堆放物料、竖立标牌。在校园内设置商业、快递摊点,应经学校统一规划、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草坪等,有关部门应经常巡视、及时维护,防止“跑、冒、滴、漏”,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刻、钉挂物品。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悬挂横幅等须报学校宣传部门审批,广告、海报、消息等应张贴在广告栏内,横幅在批准的位置悬挂,并负责清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教学区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整洁与宁静,谢绝嬉戏打闹、逗弄儿童;不得随意践踏草坪,在草地上休闲纳凉和游戏娱乐。禁止在教学科研行政楼宇居住及从事个人生活活动。
第三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第三十一条 教工家属饲养宠物,必须按茂名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牌并定期接种宠物疫苗。宠物不得放养,宠物外出活动时宠物主必须牵领,看管好宠物,负责清理宠物粪便。禁止牵引、携带犬类等大型宠物进入教学区。
第三十二条 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1.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2.校园内焚烧落叶、杂物等废弃物,生火野炊。
3.在学校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楼梯间、走廊、楼顶等公共部位或生活垃圾收集点堆放建筑垃圾、废弃家具。
4.随地吐痰、小便、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头。
5.移动垃圾桶、私自变更垃圾收集地点。
6.将垃圾、胶袋、杂物等倒入下水道。
7.凌空排放空调冷却水。
8.在校内水塘倒垃圾、污物、游泳、钓鱼。
9.在公共部位张贴广告、标语、乱涂乱画。
10.在校园内私搭乱建菜圃、鸡圈、小房、棚厦、门斗、板障等。
11.其他破坏卫生设施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校园管理科都会定期开展校园绿化卫生检查专项工作,并对不达标区域进行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攀爬树木造成坠落伤害事故的,责任自负。
凡在上级绿化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住户禁止行为之一者,校园管理科除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追加清理、拆除、疏通费用市场价格的赔偿。
在校园绿地搭建、种植、放养或圈养家禽/家畜的,一经发现由校园管理科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责令其退还并恢复绿地原貌,拒不执行的,报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全校性环境卫生检查工作中评审不合格的班级、宿舍等,将分别与文明班级、文明寝室评比等相挂钩。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包单位(含商铺、快递点等),如存在违反本规定投放垃圾、占道经营的情况,校园管理科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解除服务合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学校有权停止其施工资格,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破坏校园绿化、设施的,按其市场价格赔偿。阻碍校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保卫部(武装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如发现破坏、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爱国卫生运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分区管理,区域具体划分根据校园管理科的划分为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学校组织、部门协调、分区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爱卫会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全校师生应自觉参加校园卫生大扫除活动,搞好个人居住环境卫生。学校每年对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每周一对办公室内外环境卫生进行大扫除,清除各类积水,清理废弃杂物,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每月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活动,打扫宿舍室内外卫生,清除宿舍楼周边各类积水、废弃杂物、卫生死角,全面消除“四害”孳生条件,营造健康居住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总务后勤部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绿化卫生服务管理规定》(广油〔2019〕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