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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公务用车服务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3-07-03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办理学校公务活动而使用的学校车辆或租用的社会车辆。

第二章  学校车辆管理

第三条 学校现有公务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处置、离退休人员服务、新旧校区间交通、学生实习及各单位市区业务用车等综合业务保障。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学校现有公务用车,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校车辆调度;

(二)办理学校公务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执照和年检手续等;

(三)组织贯彻落实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

(四)负责所管理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及保管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学校所管理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的缴纳(购置税、路桥费、年审费、保险费等);

(六)负责公务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及培训、检查、考核工作;

(七)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车更新购置工作由后勤处负责立项论证,财务处负责申请指标,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务车固定资产登记与处置。

第六条 学校公务车处置(包括报废、转让、赠予等)工作由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及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学校公务车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车辆管理单位严格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学校公务车实行定点停放制度。严禁学校公务车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按指定地点停放,并加防盗锁。非执行公务,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饭店门前等。

第九条 学校公务车维修保养、保险业务设在政府采购协议(定点)维修厂或经招标确定的维修点维修保养,车辆的保险价格及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车辆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报销时须附车辆修理厂提供的修理清单,若有换装零件须将废旧零件交回处理。如车辆出长途有故障确需在当地维修的,驾驶员须及时向汽车队负责人报告,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按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学校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汽车队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车辆管理单位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车驾驶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除车队司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驾驶学校公务车。

第十二条 驾驶员有责任做好所负责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驾驶员有责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实现安全行驶。驾驶员负责填写《行车日志》,保存《公务用车申请表》,作为确认行车里程、领取出差补助及报销出车费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司勤人员年终考核

驾驶员出车表现由用车单位每次出车时进行评分,每年进行汇总,占年终考核分数50%;车队日常管理考核,占年终考核分数30%;年终司机互考核评分,占年终考核分数20%。

第十四条 行车安全奖

车队一年内无责任事故的,给予车队全体人员分享年度安全奖,奖金总额度为车辆保险费10%;本年度发生一起车辆责任事故者,取消驾驶员本人年度安全奖,管理人员安全奖励减少50%,其它驾驶人员减少30%;本年度发生二次以上车辆责任事故,取消全体人员安全奖。  

第十五条 驾驶员日常管理规范

驾驶员无故拒绝接受出车任务,或违反劳动纪律,警告无效的,辞退;

驾驶员存在赌博、打游戏、打牌等与司机职业不符的不良行为,导致经常出现精神状态不佳而影响工作,或者从事第二职业影响司机工作的,辞退;

驾驶员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的,取消6个月校内津贴;导致车辆受损、丢失或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需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驾驶员擅自出车或没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的,扣除当月校内津贴;

在公务出车期间违章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取消当月校内津贴;

驾驶员酒后驾驶公务车辆,按辞退处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轻重追加处罚;

驾驶员由于违章行驶被交警处罚的罚款,由司机全额承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

第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全校性公务用车服务经费立项申请,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公务用车服务经费立项申请,财务处负责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部门)申请使用学校现有车辆进行公务活动时,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由经费执行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的用车立项申请按财务规定进行逐级审批。

第十八条 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服务供应商的招标,按招标程序确定3-5家租车公司,作为学校公务出行车辆供应商。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利用本单位(部门)经费开展公务用车活动,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用车,并从中标车辆供应商中按程序选择服务单位,服务结束后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学校二级单位(部门)使用全校性用车经费开展公务用车活动,由经费执行部门负责用车审批,并从中标车辆供应商中共同选择服务单位,服务结束后由用车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用车方式、价格及公务用车服务供应商的确定,须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结算时凭有效票据结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向校外购买公务用车服务时,须车辆、司机服务同时购买,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过路过桥费、车辆使用费、油费、停车费、司机住宿费、司机餐费、候车费等。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部门)每次用车结束,填写好相关材料,并对车辆供应商进行评价;公务用车服务合同期满后,由后勤处组织相关的二级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对服务质量较差的单位进行淘汰。

第五章  财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车队为非营利性单位,经费每年由学校按定额划款,拔款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含司勤人员工资、节假日补贴、奖金、电话费、加班费、加班补助等)、运行经费(包括车队办公费、交通车油费及车辆维保费、年审费、保险费等)。司勤人员薪酬实行非营利单位工资体制,节假日加班费按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内公务车辆市外使用收费规定:用车单位负责油费、过桥过路费、司机的住宿费、差旅伙食补贴、公里补助及节假日加班费,报销手续由用车单位派人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公务车辆市区使用收费标准(所收费用供车队加油使用):

序号

车型

市区内单程

市区内双程

1

普通大客车(50座)

150元/次

300元/次

2

商务车

30元/次

60元/次

3

中巴车

90元/次

180元/次

4

小轿车

20元/次

40元/次

第二十五条 使用校内车辆出行司机补助

(一)公里补助:

1.市区外行车公里补助:为鼓励司机积极做好出差服务工作,市区外的行车实行公里补贴制度,小车、商务车司机行车公里补助标准为0.20/车/公里;中巴、大客车司机行车公里补助标准为0.30元/车/公里。大客车长途单程超过300公里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两名司机开车,特殊情况下,安排一名司机开车,公里补助按实际计算给司机;以上费用由用车单位据实支付。

2.司机市区内行车不给予公里补助:

(二)司勤人员电话补助:司机电话费补助标准为100元/月/人,队长、调度员电话费补助标准:150元/月/人,费用由车辆管理单位制表发放。

(三)加班补助:

1.节假日(含周六、周日)出车加班补助(寒暑假周一至周五不计加班),统一标准为134.2/天,67.1/半天,按实计补,由用车单位支付;

2.超时补助:超时补助的时间段为中午11:4014:3017:3022:00补助20元/次,22:0024:00补助30元/次,24:008:00补贴40元/次

(四)司机差旅报销。司机出差伙食补贴、住宿标准按学校标准执行,由用车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租赁校外车辆相关结算工作按招标及租赁谈判结果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经费,部门市外公务出行须3人以上方可使用公务车,执行保密工作任务或其他特别任务、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公务用车经费使用情况纳入行政经费节约考核范畴,财务处负责对公务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公务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处负责对公务车辆使用、车辆维修保养和其它开支程序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主动做好公务用车情况及用车费支出情况的信息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不予办理相关支付、结算、报账手续,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公务用车服务与管理办法》(广油〔201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车辆租赁招标竞(议)价会议纪要

        3.用车服务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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