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体现教师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有关年度考核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教师进行全面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教师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制订本学科(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以及教学法的能力。
勤:主要考核教师出勤、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教师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级及标准
第四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具体考核测评标准见附件)。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业务熟悉,工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较好。考核总分为65~84分。
基本称职: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一般。考核总分为60~64分。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教学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失误或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考核总分不满60分。
第五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拒绝参加考核者,考核等次一律定为不称职。
第六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严格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
第四章 考核时间
第七条 年度考核期限从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年度的1月份进行。
第五章 考核方法程序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1、个人自评: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个人思想、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1),并根据考核测评标准自我打分,自报考核等次。
2、述职和民主测评:召开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的会议,由被考核人自述年度思想、工作总结后,组织与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茂名学院教师考核测评表》(见附表2),对被考核人进行民意测评。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汇总民意测评结果。
3、考核工作小组评定:各考核工作小组结合个人述职报告、考核测评情况、民意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考核鉴定,提出考核等次,并按优秀等次指标(不超过15%)进行总量平衡后填好《年度考核情况呈报表》(见附表3)和《年度考核材料移交表》(见附表4)报校考核办公室。
4、考核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报学校考核委员会。
5、公示与审批: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须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人事或组织部门反映,由人事或组织部门进行核实。如所反映意见属实,考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定。学校考核委员会对公示后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考核结束后,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选拔培养、晋升技术职务及工资、评选先进、奖惩和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参加正常调资;考核为“优秀”者,按省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工资奖励;连续2年考核为“优秀”者,具有优先聘任本岗位的资格。
第十一条 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经教育后工作有明显改进,同时达到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可参加正常调资;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称职者,予以低聘。
第十二条 考核为不称职者,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不参加正常调资,缓聘并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连续2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院长(主任)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党政副职和分工会主席任组员。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年度考核工作,审批考核结果。考核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主任,院长任副主任。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日常工作,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党委办、院长办、教务处、工会和纪检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具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担任相应级别教师职务的教学人员,按本办法考核。
第十六条 以行政工作为主的兼职教师按照非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年度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年度新调进的教师,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单位派出进修学习或外派挂职锻炼的教师,根据所进修的学校或挂职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教师,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