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勤与请假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粤人新[1992]12号)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制度,按时上、下班(课)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根据学校的考勤与请假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一人负责考勤、销假登记工作,按月向人事处上报考勤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并将考勤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
第四条 根据考勤工作需要,人事部门每学期组织1~2次对非教学人员不定期的抽查。抽查结果经核实后在全校公布。
第二章 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课)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专任教师一学期没有承担授课任务者,也应说明原因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分别交教务处、人事处备案。请假的程序:个人申请----所在教研室或科室意见----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或机关处室批准----教务处(任课教师)意见----人事处意见----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一、凡请假超过1天的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呈批后方有效。1天以内的可以只作口头请假,并作考勤登记。原则上不能先旷工后补手续,有特殊情况(包括电话请假的)需要补办手续者,需提高一个档次的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事后超过2天不办理补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二、教职工请事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任课的专任教师,还需报教务处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15天以上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请假必须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三、需请病假、探亲假、婚丧假的,本人需填写请假单,(见附件)并提供有关证明(病假一般需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关或本校医务所证明),按审批程序,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 请假和休假期间相关待遇
第七条 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事假:
(一)全学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工资标准、津贴部分)80%计发;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按60%计发;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超过4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停发奖励工资、岗位奖励、年终奖金、行政经费节支奖等项目,岗位生活补贴和高校教师岗位津贴按本人标准60%发放;超过5个月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津贴、年终奖。
(二)事假10天以内的,按事假天数扣除本人的校内津贴(指非专职教师人员,下同);1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的校内津贴、奖励工资、岗位奖励和行政经费节支奖不发,岗位生活补贴和教师岗位津贴发本人标准60%。
(三)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劳人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病假:
(一)病假超过1天的,按天数扣除校内津贴;
(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2个月(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第3个月起(或累计满3个月后),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行政经费节支奖不发,岗位生活补贴和教师岗位津贴发给本人标准的60%。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四)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岗位生活补贴、教师岗位津贴、年终奖停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获得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教职工连续病休接近6个月,其病未愈、要求提前复工,但上班不满1个月而旧病复发再请病假者,应将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六)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半年者,不计算当年工龄和工龄津贴。
三、工伤假:
教职工在教学、生产工作中,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医院和有关部门认定,按工伤处理。工伤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津贴、年终奖按原标准发。住院期间,校内津贴按本人标准计发;伤愈后,未经医院和有关部门确认为残废不能坚持工作,而拒不复工或不接受重新分配工作任务者,视情节轻重做事假或旷工处理。
四、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但夫妻一方不够晚婚年龄或再婚的均不得享受晚婚假期。因双方不在同一地方,而须到对方居住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住宿费自理。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供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给3天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天数扣除,途中车、船、住宿费自理。
六、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一)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每4年准假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此外,按捷径路程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寒暑假时间不足,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连续补足其探亲假。占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请假程序办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生育节育假:
(一)女教职工生育节育假,按照“茂名学院贯彻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二)需请生育节育假者,本人提供有关证明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后,交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或机关处室登记,并上报人事处。
(三)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欠佳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四章 旷工处理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旷工论处:
(一)未办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虽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离岗位的;
(三)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不批准而不按时到岗的;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五)无故不参加单位或部门安排的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的,每一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九条 如有充分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经批准的,不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 认定为旷工人员,按如下标准处理: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旷工1天的,加扣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教师岗位津贴按本人标准60%(任课教师旷课2节按旷工1天论处)计发,当月校内津贴按50%计发;旷工超过1天的,加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20%,停发当月校内津贴;旷工3天以下(含3天)加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40%;旷工3天以上者,加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60%~100%,停发当月岗位生活补贴和教师岗位津贴;旷工连续时间超过1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经教育无效,给予除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因请假、旷工应扣减工资、奖金或津贴的,一律由人事处按规定书面请示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通知学校财务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减。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勤、请假制度者,所在单位领导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和改正过错。对于具体负责考勤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失职行为,要追究其个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与过去相关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