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退休(退职)及返聘规定

作者: 时间:2011-12-21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府[1984]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正常退休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办理正常退休:
1、男教职工年满60周岁,女教职工为干部身份者年满55周岁,女工人身份者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1995年后参加工作满15年下同)。
2、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年,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正常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根据粤人老[1994]1号、粤府[1994]150号、粤人发[2007]57号等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补贴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已退休的具有教授(研究员)职务的教师,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返聘条件,可以申请返聘。其他人员不予返聘(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的可按外聘教师聘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病退:
1、男教职工年满50周岁,女教职工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体弱多病,一年以上(含1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并经茂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因公致残,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茂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批准为病退人员的退休费,按照正常退休人员的规定计发。
三、退职
根据国发[1978104号,粤府[198424号文件规定,因病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职。
退职后每月生活费发放标准:退职时工龄满10年,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50%发给,不满10年的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40%发给。退职补贴按有关规定计发。
四、延期退休
(一)为鼓励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多作贡献,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的意见》(粤组通[1999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当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延期退休:
1、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科研人员。
2、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二)延期退休的必须签订《延期退休合同书》,明确延长期限等事宜。延长退休期限最多为5年。
(三)延退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办理正常退休、病退、退职、延期退休的工作程序
(一)正常退休的手续由人事处按相关要求办理。
(二)病退、退职、延期退休等手续的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其中属病退或退职者须附上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和茂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书,填写有关资料,交所在单位(部门)。
2、单位(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同意延期退休人员还需提出延期理由)后,将本人申请及有关资料送人事处。
3、人事处与申请人、有关单位(部门)沟通,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科、处级()干部的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六、返聘工作规定
(一)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返聘:
1、专业师资缺乏,课程教学任务较重,返聘人员每学期教学工作量达200标准学时以上;
2、担任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尚未毕业的;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实际到校总经费达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等尚未结题的(未按期结题的除外);
4、学科专业建设等特殊需要的。
(二)申请返聘承担教学工作的必须于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提出申请,每年6月底、12月底审核返聘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办理,返聘期限为半年或一年。申请返聘承担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等工作的,自其正常退休之日起接收返聘申请,返聘期限按其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科研项目规定的结题时间、所指导的研究生正常毕业时间等确定,超过3年的先返聘3年。
(三)办理返聘的工作程序
本人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返聘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说明返聘理由;二级院(系、部)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科研处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教职工退休(退职)暂行规定》(茂名学院[2006]133号)同时废止。学校过去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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