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学校办学服务,同时为规范对外聘请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聘任原则、类别及要求
第一条 聘任原则。
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聘请外聘教师:
1、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
2、实践教学工作的需要;
3、个别专业课程教学需要。
第二条 外聘教师类别。
外聘教师属学校流动编制,按工作性质及任务可分为:
1、理论课教师;
2、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3、学科顾问;
4、客座教授。
第三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要坚持条件,从严控制。外聘教师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院(系、部)专任教师数的25%。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承担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理论课教学或实践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第五条 学科顾问应符合《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科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客座教授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章 工作待遇
第六条 学科顾问按协议执行。
第七条 其他外聘教师:
1、教学工作课时酬金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劳务费开支暂行规定》(广石化院[2010] 47号)第二条第一款所定的标准执行。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00标准学时/学期,超过部分不计发酬金。
2、其他工作量酬金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劳务费开支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校不负责外聘教师的住房、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外聘教师来校开展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各项教学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外聘教师自行解决。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聘请承担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教学工作的校外教师,教学单位应在每年5月和11月根据本单位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和师资队伍情况,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见附件1),同时附拟聘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由聘请单位负责审核),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表交人事处存档。有关聘书印制、发放及签约等事宜由各聘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 学科顾问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科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聘请客座教授,由二级单位(部门)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聘请客座教授审批表》(见附件2),按审批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由校长审批,审批表由人事处存档。
第五章 外聘教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学科顾问实行合约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聘用院(系、部)负责,教学任务列入所在院(系、部)教学总安排。
第十四条 受聘教师要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若违反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教育、扣发酬金、解聘等处理。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各院(系、部)将当学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交人事处师资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成人教育学院外聘教师管理由成人教育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包含以下附件:
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聘请客座教授审批表
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理论课教学)协议书
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情况统计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茂名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茂名学院[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