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

作者: 时间:2011-12-20 点击数:

广石化院[2011]7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教职工进修培训与工作的关系,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形式多样、按需培养的原则。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通过多种形式,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坚持突出重点、专业对口的原则。学校优先选派学科带头人、教学团队负责人、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重点学科(工程中心)团队的骨干成员参加进修培训。
3、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进修培训经费由学校和进修培训者按比例分担。
4坚持国内为主,国外为辅的原则。
5、坚持不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培训为主,脱产进修培训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 进修培训形式
第四条 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国内进修培训 
1、攻读学历(学位);
2、访问学者;
3、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新增专业需要的课程进修;
4、研讨班、岗前培训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
5、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技能(工程实践能力)等校内外培训。
(二)出国(境)进修培训
1、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单位公派是指纳入学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2、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应根据职务的不同和岗位工作需要,确定进修培训形式。
1新教师(包括未担任过高校教学工作或担任高校教学工作不足半年的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岗前培训、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形式。
教学实践:由所在院(系、部)为每一位新教师指定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教学实践主要内容包括读书、听课、备课、上公开课、撰写教研论文等。
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的青年教师,须到相关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生产、管理、咨询服务等社会实践锻炼,加深对社会实际的了解,提高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工科专业教师以培养提升工程实践能力为主)。还可根据需要,采取参观、邀请专家开讲座等多种形式,对青年教师进行教育培训。
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由所在院(系、部)具体组织实施。自新教师到岗开始,为期1学年,其中社会实践至少累计3个月。实施方案和期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2、讲师进修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可根据需要参加课程进修;连续受聘3年以上且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可择优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等。
3、副教授进修培训以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高级研讨班、访问学者为主。鼓励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4、教授进修培训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访学等为主。
5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及辅导员的进修培训,以参加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的短期培训为主。对直接与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图书情报信息、计算机网络等岗位工作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国内访问学者条件的可申请国内访问学者。
6、工勤技能人员的进修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以提高技能培训为主。
第三章 申请进修培训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专业上具有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安心本校工作。
2、进修培训必须列入学校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申请进修培训的内容须与本人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一致。
3、本人所负责的工作能够妥善安排。
4、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应在本校连续工作满3年;报考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相关协议规定的在本校服务期。
5、不支持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学位班),不支持非教学人员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
6、来校后在职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工作至服务期满方能再次申请攻读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
7、申请学校资助国内访问学者的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且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2)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单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5万元以上,并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4篇。
3)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8、申请国(境)外访学、进修培训的,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相关国(境)外培训项目通知规定执行。不支持在职脱产国(境)外攻读学位,凡申请自费出国(境)外攻读学位的,须完成在本校的服务期并办理辞职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其进修培训申请:
1、已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2、因各种原因当年未被聘任。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期或年度教学、科研任务,连续2个学期教学评价(学生评分)在其所在二级单位倒数10%以内或全校倒数20%以内。
4、近三年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5、重复申请已经历过的同一形式进修培训,时间间隔不足5年。
6、申请攻读与已获得的学历(学位)属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
第八条 不支持在职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如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只能够利用在职业余时间进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有关费用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各单位(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单位(部门)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于每年11月份前组织填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或《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访问学者申请书》(附件12),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部门)进修培训计划,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表》(附件3)按时报人事处。为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每学期脱产进修人数教学单位控制在本单位教师总数的8 %以内(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重点建设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访学的,可不占当年进修计划),教辅单位控制在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 %以内;管理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脱产进修培训(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学习培训除外)。人事处根据各单位(部门)所报年度进修培训计划及培训经费计划情况、师资结构状况和学科建设需要,制定出全校教职工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实施。进修培训工作每年12月讨论一次,一旦讨论通过,各单位(部门)及申请者本人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自费学习,提高学历,但须列入单位(部门)进修培养计划。自费出国(境)访学进修的,学校为其保留岗位1年,脱产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逾期未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进修培训人员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报考或其它有关事宜。被录取后,持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及自费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学习结束后,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进修培训成绩单、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按协议规定办理返校工作手续。相关学习证明材料、证书等审核无误后存入进修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半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应在脱产学习结束前及时办理回校工作手续,提交《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在读博士人员返校工作审批表》(附件4)。返校后完成不低于240标准学时/学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教学工作量的,可享受同类在岗人员工资待遇,否则按实际完成比例扣减。返校工作期间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及完成学业,不得申请其他类型的进修培训(包括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训练);需到进修学校进行实验、答辩等,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人员,在进修期间须完成规定岗位工作任务,属教学人员的应完成不低于360标准学时/学年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教学工作量,否则按实际完成比例扣减工资待遇;非教学人员按实际离岗天数比例扣减。需到进修学校进行集中授课、考试、答辩等,应凭进修学校通知、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者按事假处理;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进修培训人员脱产期间必须安心进修学习,不得承担本校教学工作,否则不记入教学工作量、不发放教学工作量酬金。
第十六条 进修培训人员在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脱产进修人员每学年应向本人所在单位(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如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所造成的后果由进修培训者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服务期未满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考取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人员,学校将作违约处理,责其按学校规定和相关协议进行赔偿,并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报到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进修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 对列入学校当年进修培训计划的人员,学校予以资助部分进修培训经费。访问学者、课程进修等培训经费不予借款,由进修培训有关人员先行垫付;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在每学年开学初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借出培训费用,限借三年,每年最多只能借支应报销费用的三分之一(借款时须履行相关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费用报销标准
1、脱产时间不超过1年的报销标准
1)不脱产或脱产进修时间不超过1年者,相关费用(含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三项费用,下同)的报销额度为:人文社科类20,000元,理工、艺术类25,000元。如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低于该款报销额度的,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超过报销额度的,报销相关费用的60%(如折算后低于规定可报销额度的按报销额度报销)。其中:学费凭进修学校相关证明及缴费凭证核算;交通费按每学期一次往返凭有效车票核算;住宿费按所进修培训学校的学生公寓标准凭进修学校证明及缴费凭证核算。
2)受聘学校关键学术岗位的学科带头人(聘期内)和关键教学岗位的教学团队负责人或首席教授(聘期内)、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内),相关费用可实报实销。跨聘期或跨培养期的按相关年限折算,分阶段按相应报销标准核报。
3未按规定学制毕业的不报销延长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2、脱产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按不脱产或脱产时间不超过1年者相关费用报销额度的二分之一标准报销。
3全脱产学习者,学校只发基本工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对不用缴纳学费的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者,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返校工作后,学校按10,000/人给予奖励。
5、学校选派出国(境)进修培训者,按学校相关选派出国(境)进修培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学校只提供学习方便,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费用报销标准
访问学者访学结束后,凭访问学者证书、有效票据并完成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任务后,按如下规定报销:
1、受聘学校关键学术岗位的学科带头人(聘期内)和关键教学岗位的教学团队负责人或首席教授(聘期内)、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内),相关费用可实报实销,聘期满未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者,按其他人员的报销标准执行,已报销的扣回多报部分。跨聘期或跨培养期的按相关年限折算,分阶段按相应报销标准核报。
2、其他人员相关费用报销额度为4000/年(进修半年的报销额度减半),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低于该款报销额度的,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超过报销额度的,报销相关费用的60%(如折算后低于该款报销额度的按报销额度报销)。
3、因进修学校不能提供住宿的而需自行租房的,须提供进修学校不能提供住宿的证明和正规房租费收取发票;房租费最高不得超过所进修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3倍,超过部分不纳入核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课程进修的,凭成绩单、有效票据并履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后,从所在单位的专业建设经费或课程建设经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工程能力培训)的费用,从所在单位的专业建设经费或相关经费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短期业务培训,属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范畴的从专业建设培训经费或课程建设经费支付;其他经学校批准参加专项业务技能培训的,由各单位(部门)掌握的相关经费支付。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及辅导员岗前培训,凭结业证及有效票据,可报销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50%,报销总额不超过2000/人次。
第二十七条 进修培训费用除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由学校支付外,其它费用如报名费、体检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网络费、设备费、打印复印费、版面费等由进修培训者本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脱产进修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被召回的,其往返费用由召回单位(部门)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干部职工的进修培训费用,由进修培训者所在单位负责,资助标准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进修培训经费: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2、学历(学位)进修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
3、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培训形式、内容、时间、进修培训单位等;
4、进修培训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的处分;
5、在进修培训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章 进修培训待遇
第三十一条 在职脱产1年以内(含1年)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按下列不同类别享受相应待遇:
1受聘学校关键学术岗位的学科带头人(聘期内)和关键教学岗位的教学团队负责人或首席教授(聘期内)、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内)脱产学习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并按教辅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发放校内津贴,聘期或培养期外脱产学习的按其他进修人员对待。
2、其他进修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其余部分(不含校内津贴)待取得学历(学位)后一年内补发。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学位)脱产进修培训人员,学习期间校内津贴按教辅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同类行政人员津贴标准的50%按月发放,其它工资待遇不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派出访学的受聘学校关键学术岗位的学科带头人(聘期内)和关键教学岗位的教学团队负责人或首席教授(聘期内)、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内)等,若访学业绩达到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在访学期间享受同类在岗人员工资待遇和学校管理、教辅岗位相应级别人员的校内津贴。聘期或培养期外的按其他进修人员对待。
第三十四条 国外访问学者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标准或参照该标准执行(具体按出国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按出国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自离岗次月起,一切待遇停发,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进修培训计划安排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已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认定)条件的,可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工程实践能力培训等享受同类在岗人员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工作量补贴,随课时津贴发放。
第七章 进修培训义务
第三十八条 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返校后,一个学期内在校内公开作一场与访学有关的学术报告,并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访问学者学术报告登记表》(附件5),按要求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存档。
2、访学一年的,访学结束后一年内在核心刊物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为第一单位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访学半年的至少发表1篇)。其中访学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工资待遇的关键学术岗位的学科带头人、关键教学岗位的教学团队负责人或首席教授、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等人员,访学结束一年内所发论文至少1篇(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为第一单位)被三大索引(SCIEIISTP)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只能报销学校规定可报销额度的50%,已报销的则从其本人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九条 课程进修人员返校后,由所在院(系、部)组织对其所学主要课程进行试讲考核,通过考核后才予以办理报销。
第四十条 由学校资助(含工资及相关待遇等)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教职工,毕业或结业后应安心学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属上级组织任命的干部调动者除外):
1、学校派出的国外访学进修10个月及以上、国内培养的博士,服务年限为5年。
2、学校派出的国外访学进修半年、国内脱产访学进修1年的,服务年限为3年。
3、国内访学进修半年的,服务年限为2年。
4服务期未满再次参加高一层次进修培训的,服务期限累计。
第四十一条 服务年限从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返校报到次月起计算。未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或在读期间要求调离学校者,按违约处理,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还须退还学校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以及学校在其脱产进修期间所支付的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待遇等。具体为:
1、服务期未满,按下列公式计算退还费用:
应退还金额=(m-n)×K
注:m表示应服务期
    n表示已服务期
    K表示学校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以及学校在其脱产进修期间所支付的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待遇总额除以应服务期m的平均数。
2、服务期每差1年,赔偿违约金5000元。
应扣费用由人事处核算,申请调离学校者凭人事处开出的核算单到财务处一次性交款后,方可办理商调手续。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包含以下附件:
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访问学者申请书
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表
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在读博士人员返校工作审批表
5、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访问学者学术报告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茂名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茂名学院[2009]112号)停止施行。在本规定执行前已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在读博士生,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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