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1-18 点击数:

广石化院[2010]47

一、总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临时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临时工,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招聘的短期限工作人员。

(三)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二、使用原则

(一)工作需要,自愿上岗。

(二)从严控制,编制内使用。

(三)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严格考核、合约使用。

(四)同等条件下,本校教职工配偶、子女优先。

三、临时工应聘的条件和要求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二)年满18周岁以上(其中男性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招聘工种需要。

(三)具备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能力和水平。

(四)应聘时,要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茂名市区居民应持有茂名市劳动部门发给的《就业失业手册》;非茂名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停薪留职或下岗人员应持有原工作单位发给的外出工作证明或《下岗证》;挂靠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出具挂靠证明;残疾人士还须提供《残疾人证》。

(五)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各种电器维修等特殊工种的还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以及相关技术认定部门发给的相应的有效的《特殊工种上岗证》等。

四、临时工招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岗位拟聘申请(包括用工理由、岗位职责与任务、聘用条件、聘用期限等内容),报学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在核定编制并征得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要求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应聘者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由用人单位、人事、财务、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招聘考核小组,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考核方式包括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四)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五、临时工劳动合同

(一) 拟聘人员试用期满,必须与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破坏、盗窃学校或其他个人财物者;

3、在学校内赌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的;

4、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5、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7、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如因个人原因需连续离岗20天以上而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10、半年内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算旷工1天);

11、学校因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压缩或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发生改变,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章(二)规定的;

2、患病或负伤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解聘情形。

(四)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临时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被招工、招干或考入学校学习的;

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五)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人事处核准,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符合本章(二)第34567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聘临时工。

六、临时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工实行岗位工资制。临时工岗位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特殊补贴、学历(学位)补贴、职称补贴等。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职责任务、工作环境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等综合确定。受聘的临时工,按所聘岗位和考勤情况计发岗位工资。其中,试用期工资只发基本工资。

(二)岗位工资标准表

1、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序号

岗位名称

基本工资

岗位津贴

小计

1

护士

710

200

910

2

药士

710

200

910

3

行政管理

710

200

910

4

教务员

710

200

910

5

实验员

710

200

910

6

电教设备维护

710

200

910

7

网络维护

710

200

910

8

多媒体资料管理

710

200

910

9

图书档案管理

710

200

910

10

会计、审计

710

200

910

 

2、普通岗位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序号

岗位名称

基本工资

岗位津贴

特殊补贴

小计

1

课室管理

710

100

——

810

2

实验室管理

710

100

——

810

3

图书管理

710

100

——

810

4

体育场地管理

710

100

 30

840

5

挂号、收费

710

100

 ——

810

6

内勤

710

200

 100

1010

7

清洁工

710

——

——

710

3、校卫队岗位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序号

岗位名称

基本工资

岗位津贴

小计

1

班长岗位

710

700

1410

2

校主门门岗

710

500

1210

3

总值班室

710

400

1110

4

总监控室、治安巡逻、其他门岗

710

300

1010

5

定点岗位

710

150

860

4、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补贴月标准

(单位:元/月)

序号

学历/职称

学历补贴

职称或技术等级补贴

特殊补贴

小计

1

中专学历

50

——

——

50

2

专科学历

100

——

——

100

3

本科学历

200

——

——

200

4

硕士学历(学位)

350

——

——

350

5

博士学历(学位)

600

——

——

600

6

初级职称

——

250

——

250

7

中级职称

——

350

470

820

8

副高级职称

——

500

720

1220

9

正高级职称

——

800

1000

1800

10

高级工

——

320

400

720

11

技师

——

450

500

950

注:学历或职称(技术等级)补贴二者选一,不重复计算;取得的职称或技术等级证必须与现工作岗位相对应,否则不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

5、特殊岗位、新增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由人事处根据岗位性质,参考已有的岗位确定。

(三)临时工工资发放办法

1、人事处实行工资额度总量控制,用人单位可根据聘用临时工的工作实绩和工作特点,对岗位津贴、特殊补贴进行重新分配。

2、缺勤者,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月工资。计算标准如下:

(全勤应发月工资总额/21)×实际出勤天数

3、用人单位根据临时工岗位、考勤情况,填写工资发放表,连同考勤表一并报人事处劳资科,按规定程序审核发放。

(四)试用期满同意聘用的临时工,于试用期满次月15日前到人事处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按月扣除。属季节性用工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自愿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问题。

七、临时工的考勤、考核管理

(一)临时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二)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值班)的,用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安排补休。加班一天补休一天,值班一天补休半天。特殊性情况可在一学期内安排完补休。

(三)临时工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除校卫队和某些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临时工在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需安排临时工工作的,应在放假前将用工名单和安排日程表,报送人事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承认。

(四)考勤是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岗位职责、工作量和管理办法。严格按学校规定的考勤制度对本单位临时工进行考勤登记。临时工的日常考勤、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出勤考核情况报人事处劳资科。

(五)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领导审批。

(六)合同期内每年考核1次,考核由用人单位与人事处共同负责,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七)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的聘用管理,不能私自用工,对违反招工条件和先用后报的,学校不予支付工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八、附 

(一)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季节性临时用工或计时工,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二)后勤集团聘用临时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学院[2007]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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