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石化院[2010]47号
为规范学校劳务费开支,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费发放的范围
(一)外聘教师来校承担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各种教学工作任务的劳务费(讲课、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指导以及毕业设计指导费等)。
(二)接受学校邀请和聘请,来校讲座、学术报告以及为学校提供指导、评审和承担与学科建设有关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
(三)校内教职工以专家行为参加的评审活动和以专家身份接受校内单位(部门)邀请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的劳务酬金。
(四)校内教职工参加所在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外的有关活动的劳务费。
(五)临时任务雇用的钟点工支付的劳务费。
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部门参与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劳务费;校内人员参加学科专业内正常的学术活动不得支付劳务费;在校学生的有偿劳务(教学计划外),均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安排开支,不支付劳务费。
二、劳务费开支项目标准及审批
(一)聘请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教学工作的校外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标准学时,标准学时劳务酬金按校内在编教师标准学时单价的1.3至3.0倍计算。标准如下:
正高职称:3.0倍;
副高职称及博士后:2.0倍;
中级职称、博士:1.7倍;
硕士:1.5倍;
其他:1.3倍。
劳务酬金可先按月预付75%,学期末进行结算,由教务处汇总,经人事处审核,从学校相关经费中开支,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
(二)二级单位(部门)代表学校邀请来校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专家(含客座教授),每场按4标准学时计算,标准学时劳务酬金为校内教师标准学时单价的5至10倍。标准如下:
正高职称:8~10倍;
副高职称、博士:5~6倍。
(三)学校邀请来校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校外专家(含客座教授),每场按4标准学时计算,标准学时劳务酬金为校内教师标准学时单价的10至30倍。标准如下:
院士、省(部)级领导:25~30倍;
教授(博导)、市(厅)级领导:10~20倍;
其他人员参照(二)规定标准开支。
以上(二)、(三)两项由科研处审核,从学术交流经费中开支,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
(四)各种专业评审劳务费标准如下:
1、会议评审
(1)校内专家: 200元/人·半天,400元/人·一天。
(2)校外专家: 300元/人·半天,600元/人·一天。
(3)专业技术职务学科组评审:
校内专家:①被评对象5名以内的,100元/人;②被评对象6~10名的,150元/人;③被评对象11~15名的,200元/人;④被评对象16名以上的,250元/人。
校外专家:按校内专家的2倍标准支付。
2、硕士、博士论文函审
(1)校内专家:100元/人(3份以内);200元/人(4~7份);300元/人(8~12份);400元/人(12份以上)。
(2)校外专家:300元/人(3份以内);500元/人(4~7份);800元/人(8~12份);1000元/人(12份以上)。
3、校内的一般学术论文、征文评审参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的审稿标准支付劳务费。
4、省(部)级以上专项建设项目或评估项目聘请校外专家评审劳务费,可按实际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高校教师资格教学能力测试,按(N×50)元/人标准发放劳务费(N为被测对象人数)。
(五)经学校批准开办的针对本校在职教职工的各种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的授课酬金支付标准如下:
校内教师:正高 2标准学时/课时;
副高 1.6标准学时/课时;
中级 1.3标准学时/课时;
初级及以下 1标准学时/课时。
校外教师:正高 4标准学时/课时;
副高 3标准学时/课时;
中级 2标准学时/课时;
初级及以下 1标准学时/课时。
未经批准的不予支付劳务费,收取培训费(须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的在培训费中列支。
(六)聘请校外指导老师进行实习前安全教育、技术授课,劳务费支付标准如下:
正高 5标准学时/课时;
副高 4标准学时/课时;
中级 3标准学时/课时;
初级及以下 2标准学时/课时。
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干部,参照相应职务级别(厅级对应正高、处级对应副高、科级对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支付劳务费报酬。
以上(四)、(五)、(六)项由主办单位(部门)审核,从单位(部门)相应经费中开支,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
(七)临时任务雇用钟点工的劳务费审批及支付
1、属二级单位(部门)雇用的,由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从本单位(部门)行政办公费中开支。
2、属学校性的临时任务雇用的,须认真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钟点工派工单》并按如下程序报批:
(1)一次(单项)用工劳务费在200元以下的,由用工单位(部门)根据用工内容向总务处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总务处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被雇用工或雇用单位协商定价;
(2)一次(单项)用工劳务费在200~2000元的,由总务处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人事处审批;
(3)一次(单项)用工劳务费在2000~30000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的报院长审批;
(4)一次(单项)用工劳务费在2000元以上的,总务处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接到申请后报招投标办议价或招标后,再报校领导审批。
3、用工结束后由用工单位专人验收,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用工单位负责办理报销手续。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的或先用工后报批的一律不予支付劳务费,所产生的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负。
4、学校性的临时用工劳务费从学校下拨给总务处或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相关经费中开支。
5、后勤集团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受聘来校参加科研、学科建设等指导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由学校根据受聘人的具体情况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受聘人签订协议(协议交人事处备案),明确劳务报酬,按协议商定的报酬计发。
(九)以上劳务费支出如超过上级规定的有关标准,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十)以上劳务酬金数额均为税前金额。各部门(单位)在支付劳务费前,应落实劳务费支出来源。在未落实劳务费支出来源情况下擅自决定用工的,学校一律不支付劳务费。
三、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劳务费开支暂行规定》(茂名学院[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