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对我校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推进“千百十工程”建设,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以及我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目标
分期分批、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德才兼备的青年骨干教师,为学科建设和“千百十工程”培养后备力量。
二、选拔范围
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自觉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安心本校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崇德博学,求实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发展潜力、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胸怀全局,团结协作,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民主作风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含在读并已修完硕士学位课程人员),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近5年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业绩成果较突出。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好。发表教研或教改论文1篇以上。
(四)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学科的某一专业方向有一定的研究。近5年来科研成果较突出,具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
1、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文科类最少4篇,理工科类最少3篇。
2、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文科类7万字以上,理工科4万字以上。
3、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本人是主要参加者(前五名);或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1项;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排前六名);或培养的学生或个人作品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六名;或获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排前三名);或获学校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励。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六)身体健康。
四、选拔办法
(一)选拔原则。以“坚持标准,择优选拔”为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名额分配比例。选拔推荐人数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8%以内。
(三)选拔程序:
1、以院(系)为单位选拔推荐。各院(系)按选拔条件,在认真审阅自荐、被推荐人员材料和广泛听取所在教研室及本二级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提出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表及佐证材料(原件)。
2、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办公室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资格审核并择优推荐。
3、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本暂行办法进行评审,确定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4、公示选拔结果。
5、学校发文确认。
五、培养措施
(一)分批动态培养。培养对象的培养周期为4年,培养满2年后进行期中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进行培养,考核不合格者自然淘汰。培养4年届满,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批培养计划。
(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1、到国内重点大学或科研单位参加有关的研讨班或参加国内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学习最新理论知识,了解最新学术或科研动态;2、独立或与国内重点大学、科研单位著名专家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攻关项目;3、推荐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各种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让他们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发挥作用,提高知名度。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的4年内,安排到国内重点大学或科研单位进修学习至少1次,总脱产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半年。
(三)实施科研资助。根据学校科研立项规定,提供一定的科研起动经费,通过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提高培养对象的实际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学校为培养对象提供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并在分配制度方面予以体现。
培养对象离开学校或经调整不再列入培养计划的,上述待遇即自行取消。
(五)加强对培养对象的指导。各院(系)成立由党政领导和资深教授组成的指导小组(已有“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指导小组的单位可不再设立)。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培养对象制定培养计划,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基础条件,加强对培养对象科研和学术的指导,提高培养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建立奖励机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指导小组、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进行表彰,以树立积极向上、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氛围。
六、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与培养对象签订合同书,明确培养目标、任务、职责及提供必要的基本条件等。
(二)学校和院(系)建立联合考核工作制度,经常听取培养对象对培养工作的意见,了解在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为培养对象排忧解难,积极创造条件,力所能及解除培养对象的后顾之忧。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工作汇报会等形式,检查指导培养对象完成预期目标的进展情况。检查工作每年一次,两年进行期中考核,学校根据培养对象完成培养工作预期目标的情况,提出考核或调整的意见。
(三)学校成立由人事处主持,党委办学院办、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处、设备处、组织部、工会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人选资格审查、跟踪培养和配合院(系)做好期中、届满考核工作。
(四)培养对象培养届满,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培养证书。
(五)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应安心本单位和本职工作,培养对象离开学校或经调整不再列入培养计划的,其培养对象资格自然取消。
七、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