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6-06-14 点击数: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事调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水平高、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充满活力”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队伍,保证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配工作要始终坚持适应学校发展,保持骨干队伍稳定,重点保证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需要。

第二条  坚持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原则。各单位补充或调整人员,必须根据本单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结构情况,在学校下达定编、定岗控制指标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进行调配工作。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进人(高学历、高职称、紧缺专业教师除外)。

第三条  我校今后调配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整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调入教学人员原则上是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教辅人员及其他管理干部岗位定编如有空缺,原则上由校内调整;工人岗位除个别特殊工种或需要照顾随调家属外,原则上由校内调整。

第四条  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在讨论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除教师以外的干部职工,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

第二章  人员调入

    第五条  调入原则

(一)“工作需要、结构合理”。必须按进人计划、专业对口的原则,调入(含接收)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人员。

(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调入人员,必须采取公正、公开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录用。凡有意到我校任教又基本符合调入条件的人员,都必须进行试讲或面试。通过全面考察,择优录用。

(三) “限制部分、优先重点”。各单位补充人员,应从全国重点院校挑选接收热爱教育事业、上进心强、愿为学校教书育人做出贡献的优秀毕业生;选调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成就、有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选调在生产工作岗位上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原则上不从地方一般性院校接收应届毕业生,不从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学调入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教师。

(四)“集体决策、严格把关”。人员调入,必须坚持民主集中的决策制度。二级学院(系、部)及有关单位,必须充分听取有关教研室和其他党政领导的意见;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和有关二级单位意见基础上,通过集体会议讨论决定人员调入问题。

    第六条  调入条件:

(一)从校外调入的人员,除个别紧缺专业外,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尤其要侧重引进下列人员∶1、国内外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学科带头人;2、50岁以下的博士、硕士生导师;3、45岁以下的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4、40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和博士毕业生;5、3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紧缺专业人员。

(二)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急需,在校内不能调剂必须调入的(含接收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三)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条件且学校急需的高层次教师及其他岗位的高层次人员,如其有配偶及子女确需安置,可对其配偶及子女适当放宽调入条件。

    第七条  调入工作程序:人员调入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其程序包括∶计划、联系、试讲、审批和商调等。

(一)计划: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计划)进行。各二级学院(系、部)、机关处室的下一年度的进人计划应在当年10月底前向人事处提出,再由人事处汇总后提出具体引进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因无计划造成缺人的后果由有关单位主管领导负责。

(二)联系沟通。按既定进人计划,人事处要先急后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二级单位的主动性,做好联系和调入工作。在联系期间尤其要讲明学校的状况并弄清对方的要求,属人才引进的,按学校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办。

(三)试讲或面试。无论是自荐或他人推荐,原则上均应进行试讲。试讲的内容由进人的单位与试讲者商定,时间由人事处协商安排。参加试讲听课人员包括人事、教务、有关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及本专业教研室任课教师。试讲后由二级学院(系、部)、教研室分别做出书面评述意见,交人事处以备进一步研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试讲∶1、长期在高校或科研单位工作的教授、专家、研究员;2、学校派员参加各类供需见面会须当即签约的应届毕业生;3、教辅系列及其他非教学人员。上述人员(除个别引进人才随调家属外)必须要按学校的进人计划与要求,进行严格的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应包括人事处、有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面试后要及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交人事处以备学校集体讨论。

(四)审批:凡要求进入学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填写《接收应届毕业生审批表》、《工作调动审批表》,由所在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或机关处室分别提出具体意见。同时附上试讲或面试考核材料,交学校人事处汇总,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会议审批。

(五)商调。各类人员商调的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在主管校领导和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人事处要及时向茂名市人事局或劳动局呈报,经批准后即向对方单位发出商调函。在收到对方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人事档案后,经审查未发现问题且各种手续齐全,应随即发出调令,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调入安置工作。

第八条  调入人员管理:

(一)对调入人员,在报到时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年限和双方的具体职责,并定期检查协议履行情况。

(二)凡己调入人员,学校不再委托其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报到工作半年后,其继续由原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予承认。

(三)对调入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学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不同标准发给安家费,同时给予有关优惠待遇。具体政策按《茂名学院关于人才引进若干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员调出

第九条  调出原则:

(一)学校及各级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持骨干队伍的稳定,努力做好事业留人、环境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工作。对教学、科研骨干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调出要严格控制。

(二)凡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其配偶在校工作的,要同时申请调离(除教学、科研需要,经学校同意留下外),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条  调出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合约期满,完成服务期要求调走人员,经学校批准允许流动。

(二)学校原则上不批准下列人员调出∶1、调入人员和接收应届毕业生未满服务年限者;2、国内外进修(含全日制、在职函授)未满服务年限者;3、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未满服务年限者;4、未完成科研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5、在学期中未完成授课任务者。

上述1、2、3项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个人强烈要求调出时,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具体按有关协议及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其余人员申请调出,学校不予受理。

(三)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骨干队伍相对稳定,凡在学校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服务年限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聘任的中级、副高、正高级职称人员,应在校服务的期限为4 年。服务年限未满,又确有特殊情况坚持要求调离学校者,在学校批准调出后,需按以下标准向学校交纳服务期补偿费,方可办理调离手续∶正高4000元/年,副高3000元/年,中级2000元/年;在职进修未满服务期限者,按《茂名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赔偿;属夫妻异地分居,学校不能为其解决配偶工作者,按50%折算。

对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调入教师,如在学校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执行接收、调入协议服务年限的基础上,按此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调出程序:

(一)凡要求调出的各类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详细阐明调动原因和调动去向。

(二)申请调动者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在挽留无效的情况下,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处、科级干部的调出,要经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

(三)人事部门根据申请调出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及时与有关人员、主管校领导沟通,在核实各种情况且无法挽留的情况下,提交学校相关会议讨论。

(四)经学校批准后,人事部门按人事调配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商调手续。

第十二条  待调出人员管理:

(一)学校对己批准申请调离人员,不再为其评定(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不晋升或增加工资及各种岗位生活补贴。3个月内未调离且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者,从第4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岗位生活补贴及年终奖金;从第7个月起,按校内待岗人员处理,有关待遇按《茂名学院待聘人员交流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二)属全日制进修人员(含中途提前返校工作人员),自学校批准调动的下月起,停发基本工资、政策性补贴、奖金等。

(三)尚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人员,如明确毕业后不返校工作,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3个月以上者(含3个月),其在校工作的配偶也必须同时申请调离学校(除教学工作需要学校同意留下外),如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经双方协商,可暂缓办理,缓办期最多不超过半年,暂缓期满再不办离校调动者,按学校待岗人员处理。

(四)申请同意调离人员,在待调期间要求到对方单位试工或借用的,试用期限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间学校停发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校内津贴、奖金和福利等待遇。同时,须向学校交纳劳务输出费: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者300元/月,其余人员200元/月。除学校同意到外单位试用人员外,3个月后仍未调离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五)申请同意调离人员,在待调期间,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凡不服从安排或工作不负责或擅自离开岗位经教育不改者,学校可不再安排工作,按校内待岗人员处理。

(六)申请同意调离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退还租借学校的住房;已购买或参加集资建房的,按既定的协议和有关政策协商解决,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校内人员调整

第十三条  校内调整原则:

(一)有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工作需要,接收单位编制允许。

(三)有利于削减或清退临时用工。今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增招临时工。工作确有需要时,由校内待聘的正式工予以补充。

(四)严格控制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人员调入事业编制岗位。产业、后勤集团属下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单位,一般情况下,只在上述各单位内部流动。个别因工作需要,并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方可调整到校内党政各管理部门或教学、教辅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调整程序及要求:

(一)因工作需要,需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调整的,若没有改变其编制属性,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人事处备案;若需改变其编制属性的,需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凡要求在校内单位之间调整工作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调入和调出两个单位同意,人事处核准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办妥转调手续,移交好原岗位工作,即可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科级以上干部的校内调整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因在实施全员聘任制工作过程中,经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进行校内流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部门核实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作为校内待聘人员处理,具体做法按《茂名学院待聘交流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调配纪律

第十五条  在人事调配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人事调配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办事,纠正和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调动,一概不予办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反对本位主义,树立全局观念,凡经学校审批同意,人事处正式下达调进(含引进人才的配偶或子女、上级下达的指令性分配人员及校内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人员)、调出人员通知后,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予以执行,不得拖延。否则,将追究因拖延带来不良后果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属校内调动人员,在人事处(组织部)下发通知后,被调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如无特殊情况或有意拖延时间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对调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如发现原有各种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或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现象,或到校后不胜任本职工作(当年考核不及格)的现象,推荐人负有过失责任,接收单位和职能部门负有把关责任,主管校领导负有审批责任。对上述负有过失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批评教育,追究责任直至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调入或接收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一经发现,按校内待岗人员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过去的有关人事调配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院长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茂名学院[2002]46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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