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府[1984]164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正常退休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办理正常退休:
1、男教职工年满60周岁,女教职工为干部身份者年满55周岁,女工人身份者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1995年后参加工作满15年下同)。
2、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年,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正常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根据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通知》(粤人老[1994]1号)的规定计发退休费;退休补贴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正常退休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同意,身体健康,可以返聘。返聘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量领取课酬,其他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酬金。
二、提前退休
(一)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龄满20年,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办理退休;教师系列人员从严掌握(紧缺专业的教师一般情况下不予审批)。
(二)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可按照正常退休人员的规定计发。
(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市社保局未能办理解除合同和退休手续期间,退休费参照学校非合同制教职工计发,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本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
三、病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病退:
1、男教职工年满50周岁,女教职工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体弱多病,一年以上(含1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并经茂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因公致残,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茂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批准为病退人员的退休费,按照正常退休人员的规定计发。
四、退职
根据国发[1978]104号,粤府[1984]24号文件规定,因病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职。退职后每月生活费,退职时工龄满10年,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50%发给,不满10年的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40%发给。退职补贴按有关规定计发。
五、延期退休
(一)为鼓励教学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多作贡献,发挥其专长,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的意见》(粤组通[1999]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当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延期退休:
1、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科研人员。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二)延期: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男教师一般不超过62周岁,女教师一般不超过60周岁。正高技术职务人员,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工作特别需要,或教授数量不足的学科,或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未完成所负责培养学生的学业,或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横向科研课题总经费实际到款数达20万元以上的主持人,正、副教授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其中,教授最长不超过70周岁,副教授不超过65周岁。
(三)延退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每次签订时间最长为1年。
(四)延退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六、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病退、延期退休)、退职的工作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正常退休除外),说明理由,属病退者须附上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和茂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书,填写有关资料,交所在二级单位。
(二)二级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同意延期退休人员还需提出延期理由)后,将本人申请及有关资料送人事处。
(三)人事处与申请人、有关单位沟通,并向当事人主管校领导报告,属正常退休人员,即可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属提前退休、病退、退职、延期退休的,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科、处级干部的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茂名学院[2002]81号《茂名学院教职工退休(退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学校过去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