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六月十日)
为将我校办成一所有特色、高质量的本科院校,必须抓好重点学科、名牌专业、优秀课程的建设以及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粤高教人[1995]51号)文件精神,参照本省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开拓进取精神;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民主作风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具有坚实的业务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已聘任讲师以上技术职务,其中讲师年龄不超过35岁,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四)独立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
(五)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对本学科的某一专业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
(六)科研成果显著,最少应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两项:
1、近5 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以上杂志,发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文科最少7篇,理工科最少6篇,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或高校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是主要作者(第一或第二主编,且至少编写10万字)。
3、获省、部级三等以上或(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自然科学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排前二名)。
4、主持或参加过省级以上工程、科研、技术项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是该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二名)。
5、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一等奖排前三名,二等奖排前一名)。
6、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比赛或作品展览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排前二名;指体育、艺术学科)。
(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八)身体健康。
二、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报(或教研室提名)。同时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提交有关材料(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有关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奖等)。
(二)二级学院(系、部)推荐。由学科组或党政领导和教授(副教授)代表5~7人组成推荐小组进行推荐。确定人选后填写“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推荐表”,与有关材料一起交人事处。
(三)学术带头人推荐工作办公室初审。办公室召开全体人员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提出人选,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将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三、培养办法
(一)培养原则
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突出重点,加强实践”的原则。既注意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也要重视提高培养对象的政治思想素质。强调以科研为主,通过独立承担或以国内外访问学者身份与著名教授共同承担科研课题和参加以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更新专业知识或改进教学方法为主的专题研讨班等形式,使培养对象在4年内基本达到省级学术带头人的选拔条件或达到教授资格评审条件。
(二)培养措施
1、落实组织,明确任务。学校成立由人事、教务、科研、设备、组织、党办、院办、工会、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办公室,负责拟定对培养对象的推荐、培养措施等有关制度,对二级学院(系、部)推荐人员进行初审。有关二级学院(系、部)成立业务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培养工作与培养对象共同制订培养的年度和培养期计划(内容包括经过4年培养要求达到的目标,科研、学术研究的主攻方向,工作的主要措施,必要的基础条件等),确定培养对象的指导教师等。
2、创造条件,重点培养。优先考虑培养对象应课题支持和进修安排,让培养对象参加高层次的学习、教学、科研实践。适当安排到国内重点大学、科研单位参加有关的进修班或作访问学者,或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学习最新理论知识,与专家合作进行新的科研项目开发。有条件时,可通过联合形式参加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支持他们独立或与专家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攻关项目,培养对象的科研经费主要是通过申请科研课题来解决,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学校适当安排部分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培养对象报考博士研究生。
3、加强横向联系,相互促进。人事处和有关二级学院(系、部)积极配合培养对象,与有关高校、科研单位联系,尽可能地创造有利条件,推荐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团体,参加各种与其专业对口的论证、评估活动,让他们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发挥作用,提高知名度。
(三)优惠待遇
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尽力为培养对象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和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1、适当减少教学任务,积极支持申报科研课题和增强自我造血功能。让培养对象担任重点课题的负责人,优先安排参加各种高层次的外语、计算机及其它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2、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从培训经费中优先提供给已通过申请、论证的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科研所需经费;优先安排使用学校现有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四年内可安排3个月以下的学术假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津贴按原标准发放;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书报费300元;借用电脑一台,耗材费由本人承担。
3、改善生活条件。学校拨给在培养期间的培养对象及其导师每人每月生活津贴200元(自公布之下月起发放)。
4、培养对象调离学校或外出进修、挂职、出国等逾期未归或经调整不再列为培养对象(包括其导师)的,优惠待遇(含当年的书报费)自然取消。
四、领导与管理
(一)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具体业务培养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及指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学校与培养对象签订合同书,明确培养目标、阶段任务及提供的条件、服务年限等。
(二)学校与二级学院(系、部)指导小组,每学期检查一次培养情况,交流经验,解决培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成绩突出的导师、指导小组和培养对象给予表扬奖励。
(三)每年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两年一次综合考核。培养对象每年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教职工和导师做一次述职汇报(小结本年度或两年来的思想政治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情况),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指导小组(或指导教师)小结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及下步培养(或调整)意见。学校培养对象工作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学校采取“末位淘汰制”的原则,对考核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取消其培养资格及待遇。
附件:1、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推荐表
2、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
附件1 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推荐表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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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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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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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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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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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称及 评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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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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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教 育 经 历
大 学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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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学校和专业 |
所获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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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工 作 经 历 |
时 间 |
单位和工作 |
职称(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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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科 研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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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本人所起作用 |
完成时间 |
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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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论 文 著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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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
作者名次 |
发表(出版)时间 |
刊物名称
刊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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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主办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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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意见 |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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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意见 |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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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
(系、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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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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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建设
指导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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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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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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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
培养方:茂名学院(简称甲方)
受培养方: 同志(简称乙方)
经甲方选拔推荐,乙方为第 批“千百十工程”校级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期为四年,起止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
为保证“千百十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粤高教人[1995]51号)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养目标与任务
1、学科建设与教学水平方面
(1)刻苦钻研业务,博采众长,能掌握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动向,指导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积极、主动开展本学科的建设和课程建设。在两年内使本学科的办学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把本课程建设成为校级以上优秀课程(三年内达到省级优秀课程标准)。
(3)教学效果好,具备获得教学质量优胜奖的条件。
(4)对本学科和本课程,能积极提出教学研究的方向和内容,制定具体方案。每年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具备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基本条件。
2、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方面
(1)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动态,配合学术带头人,带领本学科成员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
(2)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两篇以上(第一作者,且至少一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年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科研或基础理论研究项目,通过科研处组织的校内外专家验收。
3、其它方面
(1)配合现有学术带头人指导本学科教研室、实验室建设,专业课教师还应负责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工作,并不断有所创新。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培养新教师的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的学习和生活给予关心和指导,为乙方提供《茂名学院关于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待遇。
三、乙方应严格要求自己,经过两年的努力,要取得明显进步。每年至少向所在二级单位汇报一次教学、科研及思想情况,并为所在二级单位师生进行一次学术讲座,每两年接受一次综合性考核。
四、乙方的服务期限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五年。如完成培养任务后工作不满服务年限要求离职的(含调动、出国、辞职等),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办法为:培养期间由甲方提供的一切费用÷应服务年限×未满的服务年限(未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如乙方未能达到规定的培养要求,被取消培养资格,则甲方在其工资中扣回甲方所支付的费用(津贴费、书报费)的50%。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须共同遵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茂名学院[2003]70号文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