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发放知识分子津贴、
加班费等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从统一管理、明确标准、方便计算出发,对我校发放知识分子津贴、加班费、书报费、防暑降温费、夜餐费和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作如下规定:
一、发放知识分子津贴规定
(一)己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知识分子补贴”标准:
1、教授及其他正高职务的人员,每月25元。
2、副教授及其他副高职务的人员,每月20元。
3、讲师及其他中级职务人员,每月11元,其中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月15元。
4、助教及其他助理级职务的人员,每月9元,其中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月13元。
5、技术员及其他员级职务人员,每月7元,其中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月10元。
(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知识分子补贴标准:
1、硕士研究生,每月11元,其中毕业后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月15元。
2、毕业后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9元。其中,毕业后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月15元。
3、毕业后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每月8元,其中毕业后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月13元。
4、毕业后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每月7元,其中毕业后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月10元。
(三)几项说明
1、既有中专以上学历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知识分子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2、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知识分子补贴标准发放。
3、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其知识分子补贴从受聘后的下月起发给。
二、发放加班费暂行规定
(一)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勤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由所在二级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加班情况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批。各二级单位(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和人数。
法定节日的加班费按日基本工资300%计发,法定假日需加班时,只安排补休,补休确有困难的,按日基本工资100%计发加班费。
干部在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一律不计发加班费,由所在处室安排补休(一年内未能补休作献勤)。
(二)寒(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干部、工勤人员加班的,必须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和加班天数,每人加班天数一般应控制在5天以内。加班费根据学校的财力实际,以包干的方式一次性发给各二级单位(部门),由各二级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加班情况统筹发放。在新学期第三周,需将实际加班费发放签领表交人事处备案。
(三)实行各种承包形式的单位,加班费的发放形式自定,费用自理。
三、发放书报费规定
(一)发放标准:
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5元。
2、其他专业技术干部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2元。
3、工勤人员及附属单位工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
(二)发放办法
书报费按年一次性计发,(一般在7月份列在工资表补发栏)。
四、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规定
(一)发放标准:
一等每月25元,二等每月20元。
(二)等级划分
1、执行一等标准人员:
生产工人及车间(现场)管理人员、金工实习基地学生实习指导员;汽车司机、汽车维修人员;基建、基建维修工人及现场技术人员;食堂炊事人员及现场管理员;专职采购员、专职出纳人员;体育教师。
2、执行二等标准人员:
除执行一等标准外的其他在岗人员。
(三)发放防暑降温费时间:每年的5月至10月。
(四)发放办法
防暑降温费按年一次性计发(一般在7月份列在工资表补发栏)。
五、发放夜餐费规定
(一)发放原则与标准:
1、教职工白天正常上班后,晚上参加抢修、巡逻、突击完成工作(产生)任务,超过第二天凌晨一点的,每晚夜餐费8元。
2、实行二班倒或昼夜值班制的职工,晚班(从17时至次日8时),每晚夜餐费6元。
3、晚上19:30至23:30点,在学校各岗位上班的人员,食堂炊事员,每班夜餐费5元。
(二)发放办法
需上夜班的单位(个人)作好考勤记录,并填写夜餐费发放表,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三)已承包或独立核算单位的夜餐费,由承包单位负责。
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的发放规定
(一)发放人员范围及标准:
1、从事有机化学、有机化工、高分子实验课教学,或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等研究、生产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保健费4元。
2、从事无机化学、物理化学、炼油工艺学、分析化学、环境监等实验课教学和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保健费3元。
3、从事过程实验课教学、民用石油汽供应点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保健费2.5元。
4、长时间从事录像编辑、投影制作、复印机、电脑操作人员、医务所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保健费2元。
5、新开设有害健康岗位的工作人员保健费标准,由人事处与有关单位根据接触有害物质情况研究确定。
(二)发放办法
保健费计算办法。医务所、档案室和民用石油汽供应工作人员按月计发,其他人员在做好考勤记录的原则下,按实际操作的天数计发。
七、附则
(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学校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二)后勤、产业两集团及经济独立核算的承包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