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6-06-14 点击数:

(二○○三年六月十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一)专业对口,按系列申报。学校只受理申报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申请,不受理在专任教师岗人员申报评审非教学系列同级或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要求申报“双师型”的部分工科专业教师,需在取得本系列讲师资格后方可申报评审同专业方向的相应资格。

(二)转换系列,需符合时间要求。因工作变动,要求转换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评审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要求申报评审比转换系列前高1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2年。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三)严格管理,统一申报。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以考代评,必须经过学校及所在基层单位同意,并签署审批或推荐意见(含委托评审意见),否则不予承认。

(四)评审会议实行回避制度。现任校评委会委员或学科评审组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应进行回避,但作为评委,可行使表决权。

二、申报评审人员范围及时间

(一)凡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干部,均可按广东省或我校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例,对口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以考代评。

(二)担任列入教学计划中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的管理干部、科研人员,可申报评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予受理资格评审:

1、犯错误受处分处分期未满者。

2、因教学事故被通报不满一年者。

3、近三年内教学质量综合考评有一次“中”及其以下等级者。

4、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称职者(延迟两年申报)。

5、在业绩成果展示中被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未经业绩成果展示者。

6、未经岗前培训并取得证书者。

7、上次未通过评审,现无新业绩成果(论文、科研等)者。

8、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者。

9、已提出申请调离学校者。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时间:每年只安排1次,在6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结合上级有文件要求,另行通知)。

三、评审条件

(一)申报教学、研究、实验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 [1999]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8号)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具体略)。

(二)申报工程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具体略)。

(三)申报文化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版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0号)(2002年起中、初级改为以考代评)、《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1号)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具体略)。

(四)如果广东省相关系列的评审条件有变动,则按新的规定条件标准执行。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下放到学校,则按学校有关评审条件进行。

四、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根据当年广东省有关厅、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评委会办公室制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程表,明确时间安排、收费标准,发放至各二级单位。评审工作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在学校进行申报人资格审查的基础上,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等表格或《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学校评委会用的《汇总表》及其它表格从学校网站下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评审材料及评审费。

(二)申报者业绩成果公开展示。展示时间为7天,具体事宜由学校职称办公室负责安排。

(三)核查鉴定。教务、科研、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核查申报者填报的相关内容是否属实;所在二级单位如实填写考核及评议意见。

(四)论文送审。申报教学、实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论文由学校统一送审;申报德育、工程、图书、档案等系列中级及所有系列副高以上职务人员代表作的鉴定工作,由学校统一报送上级有关评审组织安排评审。

(五)学科评审组评审。各专业学科组,根据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专家鉴定意见,以及重点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三方面进行评审。出席评审组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审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人数二分之一的,才能提交学校评委会评审。未出席会议成员不得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填写。

(六)答辩。申报正高(含破格申报者)或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者,由学校评委会组织答辩,并作出学术水平是否达到任职要求的结论。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的答辩工作,由申报相关专业的学科组组织,时间安排在各学科组评议会前进行,要求到会人员在对答辩者进行“面对面”的答辩后,进行“背靠背”的评议,并提交答辩评议结果。

(七)学校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者在业绩成果公开展示、学科评审组、答辩组及专家对论文的评审意见等方面情况,在进行整理甄选后,交学校评委会评审。

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各学科评审组介绍的情况,在客观评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所得票数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者即为通过。未出席会议成员不得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八)评审结果公示、上报。评委会办公室将我校有评审权并通过了校评委会评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7天),无特殊情况即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发证;同时,将同意推荐申报德育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上报相关评审组织审批,并将有关中、高评委评审结果公示。

(九)评审结果及材料处理。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单位的批文,学校发文公布获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归档并退还论文等材料。

五、评审组织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下设师范文理科、化工、机械、电信、建工、管理、社科、体育、图书档案、医疗卫生、工程、高教研究等十二个学科评审组(根据发展需要可适当增减)。

校评委会由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学科评审组由5至7人组成,设组长1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副组长1人。评委会和学科组成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校评委会委员的产生。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需要,通过民主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初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备案。学科评审组成员由各二级学院(系、部)及相关二级单位推荐产生人选,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评委会委员和学科评审组成员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根据学校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非换届期时可作适当调整。

(四)学科评审组负责本学科申报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以及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及推荐,负责申报本学科副高人员的答辩工作;评委会负责全校申报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教学科研、实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评审,负责教学科研、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德育、工程、图书资料、档案、研究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六、对在岗教职工申请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申请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专业对口,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经学校同意后才能申报。否则,所取得技术资格学校不予承认。凡经学校审批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相应取得1门外语统考合格成绩,学校才予聘任。

七、本实施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过去有关规定相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茂名学院[2003]70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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