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岗位管理意识,加大优胜劣汰竞争力度,调整和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01]9号)精神,结合我校人员结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聘任原则
(一)按需设岗,因岗择人。各二级学院(系、部)、教辅、党群、行政单位在聘任工作中,要从学校的整体利益出发,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在学校下达岗位职数的基础上,按所设岗位职责要求,选择应聘人员。
(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在聘任工作开始时,学校按党群、行政、教务、教辅、教学系统,分片公布各二级单位编制、设岗情况和每个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每位教职工可以选报2~3个岗位。各聘任单位和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招聘原本单位、部门在岗的应聘教职工。
(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在聘任工作中,既要考虑本单位内部所设岗位需求人员的学历、资历、技术职务和年龄等合理结构情况,更要侧重于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实绩,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走群众路线,搞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真正把群众公认好的,德才兼备的教职工选到每个岗位上来。
(四)双向选择,优胜劣汰。聘任工作实行双向选择制,各二级学院(系、部)和党群、行政单位,按规定条件,有权选择应聘人员,应聘者也有权选择单位和部门。全体教职工要服从大局,服从工作需要。对无法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教职工或违纪、违规或蓄意闹事屡教不改者,不予聘任。
(五)注重实绩,考核聘任。聘期内,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合同要求,坚持进行每年1次的年度考核和3年1次的聘期考核。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下期聘任的重要依据,如聘期内两次考核为“基本称职”者,予以缓聘或高职低聘。一次考核为“不称职”者,不予聘任。
(六)评聘结合,合约管理。学校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制度的同时,实行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服务年限制度(不包括人才引进、培训、接收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被确定为中级或高级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最少为学校服务4年。专业技术职务同本岗位不相符者,在聘任时,其岗位津贴(含高校岗位补贴)、年终奖和校内津贴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执行。被聘人员受聘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责任合同书(附件1)。在聘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有权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七)回避原则。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专任教师除外)。聘任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二、受聘人员的范围、基本条件、义务、权利和待遇
(一)聘任人员范围
1、在编、在岗的正式教师、干部和工人。
2、任现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聘任工作,按校党委组织部门制定的选拔聘任办法执行。
(二)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符合《茂名学院教职工岗位职责规范》条件要求。
2、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受聘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按照聘任岗位的工作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在聘期内接受学校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
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积极进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共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4、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本岗位业务知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工作业务水平。
(四)受聘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1、领取相应的工资、奖金、各项政策性补贴和校内津贴。
2、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在职培训、职务晋升及社会保障待遇。
3、教学和专业技术人员经二级单位和教务处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可在校外适当兼职和兼课。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属应届毕业生或已经学校出资培训或在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既订协议、学校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①在试用期内;
②考入普通高等院校;
③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④依法服兵役的。
5、属人才引进(调入)的教学、科研骨干人员,除在履行调入时与学校签订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上述待遇。
三、聘任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根据本人的实际和学校聘任工作通知要求以及各二级单位、部门设置岗位的情况进行申报。要求每人填写一份书面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基层考核聘任工作小组。
(二)基层考核聘任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或所辖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任职条件和对申报人考核的结果,提出应聘者受聘具体岗位的初步意见。
(三)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根据各基层考核小组提交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交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批。
(四)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批。教职工聘任与否,最后由学校聘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讨论结果公布一周后,如无异议,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统一聘任。
四、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缓聘、拒聘、不聘人员
(一)低职高聘。对在教学、科研、实验一线中确有真才实学且成绩显著的人员,经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批准可进行低职高聘。但必须符合下列程序和原则:
1、必须是教学、科研工作急需且有相应的岗位。
2、除外语条件可适当放宽外,其余条件须符合广东省职称评定办公室或本校制订下发最新的有关高聘相应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例要求。其中,高聘为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还应具备职评(聘)文件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3、每聘任期内只能高聘一档。
4、必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推荐,本专业系列学科组评议,学校聘任委员会批准方能生效。
(二)高职低聘。在聘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可高职低聘。
1、在聘期内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
2、因同级技术职务岗位竞争而落选者。
3、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制度尚未构成处分,并经被聘二级单位同意者。
4、专业技术职务与被聘岗位不对口者。
(三)缓聘。①经学校批准全日制进修,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者。②因病需全休半年以上(含半年),不能担任实际工作的人员。
(四)拒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校内任何单位聘任的人员,视为拒聘人员。对拒聘人员的待遇按《茂名学院待聘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处理。
(五)不聘。因种种原因不聘的人员。
五、解聘人员
(一)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任单位和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6、二次试用期内不能达到本岗位要求的。
7、违反计划生育者。
上述不聘或解聘人员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
(二)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单位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
2、经考核不称职或不能达到本岗位工作职责要求;
3、二级单位撤消、合并压缩编制;
4、严重违纪违法尚未达到开除条件者。
不聘或解聘人员人事、组织关系转到学校待聘人员交流中心,生活待遇按《茂名学院待聘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标准发放。
六、聘期及工作时间
(一)聘任期一般为3年。对到退休年龄不足3年者,其聘任期按距退休年龄实际时间确定。
(二)对引进(调入)人员,在与学校签订服务年限的基础上,接受学校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
七、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聘任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领导以及监察、组织、人事、教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院长任主任,党委书记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出台有关聘任制度、政策,审定各聘任小组提出的聘任、续聘、缓聘、不聘、拒聘、解聘、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人员方案。
(二)聘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事、组织、监察、院办、党办、工会、教务、科研、设备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人事处长任主任,组织部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草拟有关聘任制度,进行聘任工作的宣传,调查了解情况,收集各种信息、资料及其他沟通工作。
(三)基层聘任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系、部)成立以党、政、工领导组成的聘任工作小组,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总支书记(副书记)为副组长;党政机关,教辅部门,成立基层聘任工作小组,由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和行政领导正、副职组成,分管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审查、考核申报本二级单位人员情况,同时在学校下达编制职数允许范围内,提出受聘、缓聘、不聘、拒聘、解聘人员名单,按要求将有关人员聘任材料上报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校成立聘任工作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二级党政领导代表、学校工会负责同志和学校常聘律师5~7人组成,校工会负责同志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听取、收集各种因聘任工作产生的不同意见,并对各种争议、纠纷进行必要的调解。
八、附则
(一)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文件有矛盾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后勤、产业两集团的聘任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此办法由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