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待聘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3-03-28 点击数:

茂名学院[2003]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员聘任工作,建立健全我校教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管理机制,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我校用人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做到 “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待聘人员交流和管理是一项思想性、政策性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组织和领导必须要有全局观念,严肃对待,坚持深入细致、秉公办事、公平竞争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待聘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在全员聘任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待聘人员。

1、各二级单位未聘(不聘)、解聘的人员。

2、因单位合并、裁员等未上岗的人员。

3、不接受原单位的聘任,也不参加学校其他单位应聘的拒聘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待聘人员管理范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和正在休产假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确认为精神病、较严重的慢性病、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以及病假期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3、与茂名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签约的合同制工人。

420013月两校实质性合并时,在编不在岗的人员。

5、已经接受其他形式分流安置的人员。

第三章  待聘人员进入交流中心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待聘人员的思想工作,讲明未聘的原因,填写《茂名学院待聘人员登记表》,报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批后进入交流中心。

第六条  待聘人员进入交流中心后,由交流中心负责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到人事处办理人事转交手续。

第七条  待聘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在5天内到交流中心(设在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不按时办理报到手续者,以旷工论处;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登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待聘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待聘人员必须服从交流中心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组织安排,违章违纪,无理取闹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待聘人员要主动与交流中心保持联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情况汇报,无故2个月与交流中心脱离联系者,学校将其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尽可能为待聘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校内各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包括临时工),除需引进急需专业人才外,要在待聘人员中选用。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条  交流中心通过调查研究,经人事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有权优先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缺编单位试用。缺编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待聘人员再上岗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合格者,则按校内聘用合同制实行聘用;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可退回交流中心。但要书面说明退回(不聘)的理由。

第十一条  交流中心安排待聘人员到缺编单位试用时,待聘人员要在5天内办理报到手续,没有正当理由不报到者,则按不服从安排(拒聘)处理。

第十二条  待聘人员可安排二次试岗,因本人原因,二次都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不遵守有关纪律而被退回,按国家有关职工辞退规定作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未经交流中心批准,不得接受校外任何单位的工作任务,不得私自进行对外服务,不得从事个体经营,否则一经查实,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经交流中心同意,可到校外单位工作,但必须要签订协议,并定期向学校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为:一般工人、干部100/月;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和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00/月;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00/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00/月;管理费要求按季度上交学校财务。逾期一个季度未交纳管理费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待聘的育龄妇女,每隔2个月需定期到校计划生育办和交流中心汇报计划生育情况一次。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  待聘人员可申请退职。经本人申请,校长批准,到人事处办理退职手续,学校将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精神,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助费。

第五章  待聘期限及待遇

第十六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待聘期满后仍未重新聘任上岗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推荐试用的,学校将作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半年内发给国家基本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停发高校岗位生活津贴和校内津贴;第七个月份起发给本人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茂名市规定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交流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八条  待聘人员在试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本人原工资、政策性补贴发放。试用单位反映表现好的,可发放部分高校岗位生活津贴和校内津贴,但总数不能超过同级别人员的50%

第十九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间享受学校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参加技术职务评定、工资晋升。

第二十条  被批准到校外工作的待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学校停发工资及各种补贴,但其个人应按时交纳医疗、失业、养老等各种保险金中的个人应交比例部分,否则学校停交单位缴纳部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待聘人员可提前退休、辞职、调出(拒聘人员调出时,原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具体程序按人事正常调配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待聘人员被学校独立核算单位接收试用的,其工资、补贴及校内津贴等由试用单位发放,并享受该单位同类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待聘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开展对外服务,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它第三产业。对从事这些活动的待聘人员在开始经营的1年内,学校采取扶持政策,享受试岗人员生活待遇,经营满1年后,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待聘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为重新上岗自费参加1年以内学习的正规培训,并获合格证或结业证者,学校根据其培训时间的长短,可适当延长其待聘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培训时间,同时,学校可为其报销30%的培训经费,最高限额:半年不超过1000元,一年不超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待聘中的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次月起,学校只发给基本工资和政策性生活补贴,不发放高校岗位生活津贴、校内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从第三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补贴等生活福利待遇。如拒聘人员己离校者,即从离校之日起停发一切工资、补贴等生活福利待遇。拒聘人员要在拒聘之日起3个月内,与学校总务处签订限期搬出租用学校住房的协议。否则,学校有权按有关政策收回住房。

第六章  交流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待聘人员交流中心,在学校聘任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人事处代管,其职责是:

1、全面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学校待聘人员交流制度;要按“热情对待、积极安置、疏通渠道、促进交流”的原则,做好待聘人员再就业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拟进入交流中心的未聘人员进行有关情况审核,并做好进入人员的注册登记及人事管理工作。

3、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单位人员余缺信息,开拓校内外人才市场交流信息渠道,为待聘人员提供再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待聘人员。

4、办理待聘人员校内的试用、借用、聘用上岗等手续。

5、办理待聘人员的外聘手续,管理待聘人员的人事关系。

6、协助待聘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7、完成学校、人事处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待聘人员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待聘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可提前退休(也称内退)。内退期间的具体待遇详见《茂名学院教职工退休(退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中,有关本试行办法条款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与过去的有关待聘人员交流制度有矛盾之处,则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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