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4]223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做好二次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在现受聘单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现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口或相近。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按国家和省职称政策以及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提交申报人与聘用单位有效的、聘期在1年以上的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按规定提交材料并进行评前公示。如申报人的主要业绩是在原单位或前一聘任单位做出的,其主要业绩材料还应在原单位或前一受聘单位公示。有关聘用单位应如实反映公示情况,核实无误后加具意见。如同时受聘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受聘时间较长、业绩较突出的单位申报并加具意见,其他聘用单位出具其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属县(县级市、区)的,送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属市的送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交评审。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经评委会评审通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按规定在现聘用单位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市人事部门核准,颁发广东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一律不与离退休后的福利待遇挂钩。
第七条 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其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挂靠保管单位)存档。
第八条 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以及在机关离退休的人员,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按其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申报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04年8月24日